生存權是最低的人權,也是最高的人權。生存權並不是說,活著就算符合生存權。那麼這樣一來,所有動物都有生存權了。生存權指的是,除了他自身可以剝奪自己的生命,其他他者沒有任何權利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因此生存權是最低的權利,同時他也是最高權利,因為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心境的平安,是從人人都認為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看法產生的。要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在它的統治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

就如一頭待宰的豬,是沒有生存權,你的生存權是交給了別人。屠夫可以隨時殺你。之所以他沒有生存權,是因為他沒有自由權。如果把生存權和自由權對立起來,就不存在生存權了

因此一定要區分 生存著和生存權,這是兩個概念

生存是自由權利的承載者。但是生存權不是自由權利的承擔者,生存權從狹義來說就是自由權

比如說,一個常年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她有生存權嗎?她有。但同時,他的生存權被侵害了,因為萬一丈夫失手就可以打死她。

同時,她有自由權,她可以去說不。但同時,她說不的權利也侵害了。而說不,正是維護自身生存的權利。因此,不存在沒有自由的生存權,既然有生存權,就必須承認人是有自由的。


一個人所有的權利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權。

人的生存必須建立在一定物質基礎上,從而,從生存權里衍生出財產權的概念。

問題來了,資源是有限的,當社會運轉出現問題,需要在窮人的生存權和富人的財產權里做取捨的時候,怎麼選擇呢?

新家坡。

大概是去年,讀了好幾本關於新加坡的書,對新加坡的制度有一定了解。

組屋制。已婚夫婦或大齡單身者可以購買組屋,遠低於市場價。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新家坡政府花了極大的精力做這件事。

新加坡做得很好,未雨綢繆。在新加坡,沒有「窮人沒有生存權」這一說。

向李光耀先生致敬!

香港。

和新家坡差不多,都是經濟發達地區,香港人卻活得那麼累。

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新中國

打土豪,分田地。

印度。

印度也有大地主(柴明達爾中間人),也有大量吃不起飯的貧農。

印度的土改是溫和的,非暴力的,一如其獨立過程。

印度政府改革措施主要有三點:向大地主贖買土地,立法保障佃農權益,規定土地持有最高限額。

為了贖買土地,政府共支付給柴明達爾67億盧比,而1952年印度gdp為1052億盧比。

但是,印度基層大地主階級力量強大,極力阻撓改革,各項改革措施並不徹底。

印度的土改是不徹底的土改,政府在基層的力量太過薄弱,基層權力依舊被封建勢力把持。

可以說,這也是印度和中國70年來發展速度差異如此之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時間有限,我會隨便說說。生存權作為人權的基本權已經是上個世紀的概念了。(詳細寫要翻書,直接跳過)給你另一個人權概念:幸福追求權。在現代人權當中,你可以理解為幸福追求權大於或優先生存權。具體參考日本判例:宗教大媽的輸血故事。舉一個很常見的例:吸煙

眾知,吸煙損害健康,即損害生存權。按照人權大於一切人權的說法就要全面禁煙。但是就是有人願意犧牲健康(生存權)去吸煙。這個行為按法理上來說既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別來問我吸煙根吸毒的區別)

進一步腦補的說,現在社會當中,包括吸煙在內,人們為了追求幸福而刻意容忍了很多損壞生存權的事物。就寫到這ps:解釋下生存權。生存權不僅僅是保障人能呼吸,還要保障有人格,有尊嚴的活著。圈在豬圈裡養不叫保障生存權.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人如果不能按其本性發展要求生存,其就是一個變態,按「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這一邏輯推論,變態之人不是人!因此個人認為「『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這個說法似是而非。


生存權是特權,從來不是理所應當。

最基本的人權是暴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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