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強烈要求刪除《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法》


1.首先,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如果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鑒於1,應當從輕或減輕。

3.不是2中八個罪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政府收容教養。


最高無期徒刑,但是絕對會在中途減刑(具體看錶現)。


從輕的意思是在本量刑幅度內取一個較輕的量刑,例如某罪應當被判處三到七年有期,未成年人原本應當判五年的可以從輕判三年。減輕是在原本的基礎上降低一個量刑檔次,例如故意殺人分為3-7年,7年以上,無期,死刑,總共四個檔,減輕的話原本死刑的就減為無期,無期的可以減為有期,7年以上的減為7年以下

看來題主的應該是若有所指

不管多嚴重的事,最高判無期,不適用死刑和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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