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成年)偷竊,乙是提供交通工具的人,甲盜竊得手,兩人都構成盜竊罪既遂! 這個大家都認可吧!

問題一:那如果,甲最終偷到的東西是乙的財產(乙停在路邊價值5k的電動車),大家覺得乙構成什麼?

問題二:甲乙一起去偷竊,由於月黑風高,看不清楚偷了哪家東西(甲沒有利用乙,單純就是2個傻偷偷到乙家),乙還有點夜盲(所以沒發現自家也無從提醒甲),第二天乙發現竟然是自家(乙停在家門口價值5k的電動車)被偷了。 乙又構成什麼罪呢?

這兩道題答案是一樣的,由於我理解不了才發上來提問題。 大佬們回答跟答案一致的話,我會點贊。

注釋1: 根據評論,為避免不嚴謹的點導致問題複雜化,我在原題中加了「()」,避免了一些由於法學應該嚴謹而不得不討論但實際不是我提問重點的內容。

提示:沒有一個朋友提到「犯罪預備」,有考慮過乙根本無法進行實行行為嗎?


這事我真遇到過,大概是十年前的一個案件,是一個團伙盜竊案件,案件中的主犯是累犯,之前被判過三年,刑滿釋放三年多,幾年前是收廢舊(這行里好多也親自下海作案)有個小倉庫,第一次判時可能窩點比較多,這個地點就一直被占著,裝的就是當年存放廢鐵。時間一長這貨也忘了(大概五六年),一次同夥就踩到盤子,他授意去偷,自己就在路口放哨也沒進去離路口還有一兩百米,自然很快得手,一車拉光,沒曾想這批貨就是當年他自己堆放的贓物。

直到案發,同夥交待,找到這個地點,他才想起這批貨是他自己當年存放的。

這名主犯啥都偷,及其猖狂,案發是因為偷了台貨車,然後去物流公司以拉貨的名義騙了一車鋼筋,回家的途中發現路邊停有幾台長途貨車,鋼筋還沒卸就開皮卡帶兩同夥去撬油箱,偷了幾百升柴油,交待的有受害人的案件就有幾十起,卷內記載的案件更是數不過來,我看得頭皮發麻,這貨是不是偷起癮了,有時候一天偷幾次,就連路邊超市搖搖車的硬幣都不放過,最後是詐騙金額十五萬,盜竊金額幾十萬,由於盜竊柴油的過程中以暴力威脅受害人(駕車逃逸過程中差點撞到受害人)以盜竊詐騙搶劫罪起訴,最後駁回搶劫罪,判了二十年。

偷自己的倉庫,當時也是辯論焦點,作為辯護人雖然倉庫內的物資是被告人當年盜竊的物資,由於價值達不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公安機關沒有發現也未對此立案,已經過了五年追訴時效,不應認定為「他人財物」,不符合盜竊案件的客觀要件。公訴機關起訴認定為當時案件是連續犯,應當記入當年案件中的作同一案件處理,系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最後法院還是認定為盜竊,不過比較模糊,是以共同犯罪論處的,細想一下,法院這說法也沒太大毛病。

還有十年,這貨出來,會不會有新的故事?


這個啊,我不知道。

但我想問問各位大佬,單純的,甲是個小偷,偷了乙的財產(比如摩托車),乙有一天在街上看見了甲在騎自己的摩托車,給它偷了回來,乙算什麼罪?


根據共犯從屬性說,成立盜竊罪。

根據共犯獨立性說,無罪。


乍一看和「我強姦了我自己」好像啊。

先發信息佔個樓稍後分析。感覺很有趣。哈哈哈


案例涉及共犯的認識錯誤問題。

第一題:

1、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乙作為共犯,其成立與責任,按其與正犯的關係,有獨立說和從屬說兩種觀點。

2、甲作為實行犯,偷錯了東西,對甲來說,屬於對象認識錯誤。無論是按照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甲都構成盜竊既遂。在作為正犯的甲成立既遂的情況下, 即便按照共犯從屬說,乙也因從屬於甲既遂而成立犯罪並具有可罰性。因此,本題不涉及共犯從屬性問題。

3、乙作為幫助犯,甲偷錯東西,對乙來說,是打擊錯誤(因為乙教唆時,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是沒有錯誤的, 甲的實行行為,對乙來說,是打擊錯誤)。對於打擊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財物是抽象的物,不區分誰所有,乙構成盜竊的既遂。 按照具體符合說,不同財物是有區別的,乙對他欲盜竊的他人財物,構成盜竊未遂;對實際被盜的自己的財物,則不構成盜竊罪。乙最終構成盜竊未遂。

第二題:

1、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甲乙都是實行犯,屬於共同正犯,兩人負相同刑事責任。

2、偷錯東西,對甲乙均是對象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兩人均構成盜竊罪既遂。按具體符合說,兩人均構成盜竊罪未遂和過失盜竊罪的想像競合,由於過失盜竊不構成犯罪,故兩人均構成盜竊罪未遂。 乙構成盜竊罪未遂,與上題的結論是一致的。

分析:

1、共同犯罪中的認識問題是很複雜的,相關的理論很多,都有其合理性,但沒有一種理論是完美的。雖然,我國的通說採用法定符合說,但此題中,我們可以看到,具體符合說,得出的結論更加合理一些。

2、簡單說「偷自己的東西」,讓人感覺不構成犯罪。偷自己的東西,應限於主觀上想偷自己的財產,客觀上也是偷了自己的 ,比如我的東西被別人偷了,我再去偷回來,這種情況, 因缺少非法佔有的目的,在構成階層,就不符合盜竊的犯罪構成,因而是無罪。 本題不是簡單的「偷自己的東西」。此類行為,主觀上是去偷別人的,客觀上錯偷了自己的,是絕小概率的意外事件,而大概率是危害社會的。因此其具有可罰性。將其評價為盜竊未遂,符合主客觀統一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是較為恰當的。


乙偷了自己的東西,構成什麼罪?

甲乙偷竊,乙是提供交通工具的人,甲盜竊得手,兩人都構成盜竊罪既遂! 這個大家都認可吧!

問題一:那如果,甲最終偷到的東西是乙的財產,大家覺得乙構成什麼?

問題二:甲乙一起去偷竊,由於月黑風高,看不清楚偷了哪家東西,乙還有點夜盲,第二天乙發現竟然是自家被偷了。 乙又構成什麼罪呢?

甲盜竊既遂,乙對自己的東西不成立盜竊,但有幫到的可能性,意外盜竊到自己的,屬於幫助盜竊(未遂),按盜竊未遂處理。

如果乙盜竊前或行為時知道偷的就是自己東西,甲不構成犯罪了,因為乙自己的東西有處分權。

如果乙不知情,甲不論是意外盜了乙,還是原本就是為了盜竊乙,基於欺騙或利用乙的錯誤認識盜竊乙車以外的財務,乙對財物沒有處分行為,則本質是盜竊。

如果甲借到車後直接把乙的車開跑賣了,車上了路實際脫離乙控制,不屬於侵佔。

如甲盜竊是借口,就是想騙車屬於詐騙,乙借車屬於處分行為。

甲借車是真,找了一圈沒有下手,轉換對象直接開跑了車,甲是盜竊預備行為的盜竊中止。此時乙的幫助不按犯罪論處。

甲對盜竊對象如丙家因客觀原因 無法 下手的,屬於意志以外未得逞是盜竊預備,不屬於中止。乙此時屬於幫助,要按甲的行為定。

最後甲開跑了乙車,甲本質仍是盜竊既遂。不屬於詐騙。乙是盜竊幫助犯未遂。

有很多評論無罪的,不理解的,再補充一個栗子。

假設乙的財物,保管於他人處,那麼乙此時幫助甲偷竊到的,屬於幫助犯既遂。因為你自己的東西放在別人那,偷回來的本質就是盜竊。

所以單純自己佔有的自己財物,才是幫助盜竊未遂。


這就是對象不能犯的問題。

不能犯分為兩種:

一是對象不能犯,舉例說甲想殺乙,遠遠看去,以為對面的有個人是乙,便開槍射擊,實際上對面是稻草人。

二是工具不能犯,也叫手段不能犯,甲想殺乙,甲拿了一把槍,他以為拿的槍殺人能殺人,其實是沒子彈的槍。

不能犯有三種理論觀點:

1. 抽象危險說(傳統觀點)

該學說以行為人認識的情況為基礎,然後根據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認識的情況是真實的,是否對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險。如果一般人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有可能實現犯罪意圖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對不能犯);反之,沒有可能實現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絕對不能犯)。

2.具體危險說(當前通說)

它以行為人認識的情況為基礎,根據行為時社會上一般人認識來判斷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險。有危險的,成立未遂犯(相對不能犯);無危險的,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絕對不能犯)。

3.客觀危險說(選擇題切勿採納)

該學說的宗旨主要是在行為發生後,也即事後再通過科學的因果法則,由社會上一般人針對當時的情況,去客觀評價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有危險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對不能犯);無危險性的,就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絕對不能犯)。

本案中,乙明知甲去實施盜竊,不論乙是幫助提供工具還是直接參与,二人都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甲是盜竊罪的既遂,再分析乙,乙盜竊行為根據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來判斷,對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險,但由於其盜竊對象是其自己,則沒有實際侵犯法益,所以,根據抽象危險說和具體危險說,乙構成盜竊未遂,根據客觀危險說,乙無罪。

【案例】

某高中校園內霸凌現象很嚴重。

甲,是學校內一個女生社團的老大。平時驕橫跋扈,經常欺負其他老實的女生。

某一天,甲和同寢室的一個農村來的女生發生了矛盾,甲懷恨在心。

甲在網上認識了一個流氓,打給對方1萬元指使該流氓晚上偷偷潛入其寢室強姦該農村女生,並把該女生的照片給了對方。

結果半夜的時候,該農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園診所。

流氓半夜爬進寢室後,發現屋內就甲一個女生。於是,也沒有看清臉,對甲實施了強姦。

甲隨後馬上向公安機關報警。

【問題】流氓的行為顯然構成強姦罪。那麼甲的行為如何定性呢?請作具體分析。

【參考解析】

甲和流氓在強姦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甲教唆犯,流氓是實行犯。

流氓本欲強姦室友,現強姦了甲某,流氓屬於對象錯誤,不管是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都構成強姦罪的既遂。

甲指示流氓強姦室友,流氓出現對象錯誤,甲屬於著手後的錯誤,即打擊錯誤。(1)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說,甲教唆流氓去強姦,流氓實施了強姦行為,成立強姦既遂。

(2)按照具體符合說,對農村女孩兒是犯罪未遂,對自己是過失強姦,過失強姦不認為是犯罪,則甲無罪。

甲屬於對象不能犯,根據具體危險說和抽象危險說,甲成立強姦未遂,根據客觀危險說,甲不能自己強姦自己,所以甲無罪。


看到上面的很多回復,大多都在共犯理論上討論。我覺得,這是陷入了誤區。

根據二階層的犯罪理論,即違法和有責。共犯理論只解決責任歸屬的問題,而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

在這個案子中,兩個人雖然預謀盜竊,而且也實施了盜竊行為,但他們盜竊的對象卻是乙自己的財物。盜竊自己的財物,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構成犯罪,即便是這裡面有認識錯誤。

所以說,我認為在這個案子中討論共犯問題,沒有意義,因為沒有犯罪行為發生。


乙都是無罪啊。共犯理論只是解決危害結果歸屬的問題。甲乙共犯,形成一個整體,偷盜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乙家東西被偷的結果,可以歸屬於甲乙兩人。但是乙偷到自己的財產不具有可罰性,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所以乙無罪。甲按照法定符合說,則是盜竊既遂。


如果乙偷的自己已經投保的貴重物品,那就屬於騙保行為,應當是構成犯罪的,應該按盜竊罪來判決吧。

有一個很聰明的美國律師為他的名貴雪茄買了火災損失險,結果他後來把雪茄抽完了,找到保險公司賠償了,最後保險公司告他放火燒毀名貴物品,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結果這個律師不僅把保險公司賠償的錢全吐出來,自已還賠了更多錢進去,把自己的律師信譽也賠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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