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讓直行是一條眾所周知的行車規範,法條裏也有相應規定。

《道交法》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一般來說直行車輛具有優先路權,但此路權應理解為絕對路權還是為相對路權,即在某些情況下不具有優先通行權。

如何避免直行車濫用該條款惡意撞擊左轉車輛呢?

舉例:綠燈放行(單組紅綠燈,行人,直行,左轉,右轉同時放行)A車輛左轉到達左側人行橫道前,此時人行橫道有一老人通過路口(左轉車駛過停止線時老人並未進入人行橫道,老人走的慢),半分鐘後,對面方向直行車輛B以道路限速上限(60km/h)進入路口撞擊左轉車右後門。這時應如何適用?責任如何劃分?

順延問題2.如果B車撞擊A車後導致A車旋轉失控撞倒老人,此時責任應如何劃分?


首先不存在惡意濫用條款撞擊其他車輛,這種只是主觀想法,實際上是很難認定惡意的,沒幾個喫飽了撐著在路上整天想著撞擊別人為樂的(說的不和諧就是,即使人家真這麼幹,你也沒法認定)。

你自己都羅列出來法條了,「讓優先通過的一方先通行」,「讓對方先行」。法律上並沒有機械的規定一切左轉全部避讓直行車輛,而是看誰的優先順序更高,誰的路權更高,看誰先做出轉彎的動作還是先直行的動作。你一個轉彎已經基本完成的,肯定比後進入路口直行的車輛路權更高。

法規法條要連起來看,綜合起來理解。不能拿著其中的一條,割裂開來,單純的以這條裡面的一句話,一部分,就當金科玉律死板執行。

你的實際例子中,左轉車輛顯然已經完成左轉動作,在等待避讓人行道上行人的時候被直行車輛撞擊,而且是被撞擊到側後方。這種情況下,排除雙方車輛駕駛員有酒駕毒駕等其他情況,一般都是認定直行車輛全責或者主要責任。

至於左轉車輛A,被直行車輛B撞擊後,車輛失控引發二次碰撞,這時造成的傷害,主要看車輛失控後A車是否自己有主動控制,如果沒有額外的自己主動操作(簡單理解就是被撞了後A車有沒有亂操作,油門當剎車啥的),那還是直行的B車撞擊引起的後果,還是B車的責任。


幾種情況:

1、a全責,b和行人無責;

2、如果b超速,a主責,b次責,行人無責。


我國的交通事故定責規則還在提高和完善中,目前交警部門定責存在過錯說和路權說之爭,路權說雖說機械,但別人很難駁倒。過錯說就要求經過精確的測繪和計算,結果容易讓別人非議,所以一般普通的交通事故定責都用路權,大點的交通事故用過錯論責任,比如特大交通事故,公安部派員指導的案件,才會綜合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底層交警大隊兩者混用,有些操作空間,如不是涉刑的交通事故,就別追求交警完美準確地劃分每一起交通事故責任。


你這麼記沒壞處,


你稍微認真點再接著看一下條例五十三條就不會問這種問題了,這種情況要依次通行,上個信號週期沒走完的下個信號週期的車輛需要讓行。


你舉的第一個例子,路口由交通燈控制,上一輪燈進入路口的車輛有優先權。所以不是直行轉彎問題,而是先後問題。第一例中直行車全責。

同時綠燈時,人行道上行人有最高優先權,再加上第一例可知,第二例也是直行車全責。

你是讀書太少,想法太多。


首先排除直行車輛B車故意撞擊,酒駕毒駕等情況。第一個問題,左拐A車輛全責,第二個問題,還是A車輛全責,並且要負擔行人和直行車輛的損失。交通事故中,有三方四方當事人的情況很多,如果能有證據證明直行車輛超速、行人在人行道紅燈時強行過馬路,那麼他們會次責。


不一定要看情況,如果是都是同週期被放行的左轉車和直行車相撞,左轉全責沒跑;如果是上一週期放行的左轉車與下一週期放行的直行車相撞就是直行車全責,別問為什麼,問就是沒有避讓已經進入路口的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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