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转让直行是一条众所周知的行车规范,法条里也有相应规定。

《道交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一般来说直行车辆具有优先路权,但此路权应理解为绝对路权还是为相对路权,即在某些情况下不具有优先通行权。

如何避免直行车滥用该条款恶意撞击左转车辆呢?

举例:绿灯放行(单组红绿灯,行人,直行,左转,右转同时放行)A车辆左转到达左侧人行横道前,此时人行横道有一老人通过路口(左转车驶过停止线时老人并未进入人行横道,老人走的慢),半分钟后,对面方向直行车辆B以道路限速上限(60km/h)进入路口撞击左转车右后门。这时应如何适用?责任如何划分?

顺延问题2.如果B车撞击A车后导致A车旋转失控撞倒老人,此时责任应如何划分?


首先不存在恶意滥用条款撞击其他车辆,这种只是主观想法,实际上是很难认定恶意的,没几个吃饱了撑著在路上整天想著撞击别人为乐的(说的不和谐就是,即使人家真这么干,你也没法认定)。

你自己都罗列出来法条了,「让优先通过的一方先通行」,「让对方先行」。法律上并没有机械的规定一切左转全部避让直行车辆,而是看谁的优先顺序更高,谁的路权更高,看谁先做出转弯的动作还是先直行的动作。你一个转弯已经基本完成的,肯定比后进入路口直行的车辆路权更高。

法规法条要连起来看,综合起来理解。不能拿著其中的一条,割裂开来,单纯的以这条里面的一句话,一部分,就当金科玉律死板执行。

你的实际例子中,左转车辆显然已经完成左转动作,在等待避让人行道上行人的时候被直行车辆撞击,而且是被撞击到侧后方。这种情况下,排除双方车辆驾驶员有酒驾毒驾等其他情况,一般都是认定直行车辆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至于左转车辆A,被直行车辆B撞击后,车辆失控引发二次碰撞,这时造成的伤害,主要看车辆失控后A车是否自己有主动控制,如果没有额外的自己主动操作(简单理解就是被撞了后A车有没有乱操作,油门当刹车啥的),那还是直行的B车撞击引起的后果,还是B车的责任。


几种情况:

1、a全责,b和行人无责;

2、如果b超速,a主责,b次责,行人无责。


我国的交通事故定责规则还在提高和完善中,目前交警部门定责存在过错说和路权说之争,路权说虽说机械,但别人很难驳倒。过错说就要求经过精确的测绘和计算,结果容易让别人非议,所以一般普通的交通事故定责都用路权,大点的交通事故用过错论责任,比如特大交通事故,公安部派员指导的案件,才会综合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底层交警大队两者混用,有些操作空间,如不是涉刑的交通事故,就别追求交警完美准确地划分每一起交通事故责任。


你这么记没坏处,


你稍微认真点再接著看一下条例五十三条就不会问这种问题了,这种情况要依次通行,上个信号周期没走完的下个信号周期的车辆需要让行。


你举的第一个例子,路口由交通灯控制,上一轮灯进入路口的车辆有优先权。所以不是直行转弯问题,而是先后问题。第一例中直行车全责。

同时绿灯时,人行道上行人有最高优先权,再加上第一例可知,第二例也是直行车全责。

你是读书太少,想法太多。


首先排除直行车辆B车故意撞击,酒驾毒驾等情况。第一个问题,左拐A车辆全责,第二个问题,还是A车辆全责,并且要负担行人和直行车辆的损失。交通事故中,有三方四方当事人的情况很多,如果能有证据证明直行车辆超速、行人在人行道红灯时强行过马路,那么他们会次责。


不一定要看情况,如果是都是同周期被放行的左转车和直行车相撞,左转全责没跑;如果是上一周期放行的左转车与下一周期放行的直行车相撞就是直行车全责,别问为什么,问就是没有避让已经进入路口的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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