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案涉及刑法的認識錯誤,以及犯罪未遂和中止等問題

2、綁架罪是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來區分犯罪未遂和既遂。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的,是未遂。相反,就是既遂。

3、綁架綁錯人,是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按照通說,刑法保護的是無區別的人,綁錯了人,亦構成綁架罪既遂。

4、本案中,行為人已經將被綁架人處於其實際控制之下,綁架已經完成,已構成綁架罪既遂。因而其後續的送回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可作為量刑酌定從輕情節。

可能有人會覺得其沒有實際傷害到被害人,定綁架罪既遂太重了點。對於這一點,首先要看到,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是很大的,放人回去是因為綁錯了人,不等於其主觀上就必然會中止犯罪。其次,行為對法益的侵害也是客觀存在的,至少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對被害人生命健康權也構成了具體的危險。


已經實現了對被害人的控制就是既遂,還沒有就是中止,被忽悠了才是未遂。


綁架罪以實際控制被害人為既遂而並非以勒索到財物或達到目的為既遂。並且既遂後,又將人放了或者送回的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題主您好,屬於綁架既遂。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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