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另一方未追認或未簽字,該筆借款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銷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是看借款的用途,如上述所提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如果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則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是純粹用於自己開銷,當然不屬於共同債務了。


不屬於


具體看這筆款項的用途!如果配偶款項沒有用於夫妻生活共同開支的話,那代表是他個人債務,需他個人承擔!


不屬於。已經有過不少法院判決屬個人債務的案例了吧。


只要不用於生活開支就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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