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考慮各個國家的動物保護法的話,站在人類的立場論,這種行為是否有罪?
之前在微博看到一條新聞,內容大概是一個男人在家裡虐殺了自己的狗,警察出警後表示沒法處理,這個男人打死的是自己養的狗。
評論中出現了一些極端的言論,比如說到這個人該死,這個人應該為死去的狗償命……
補充一點,這時候如果出現一個極端愛狗人士,衝到虐狗者家裡把對方殺了,聲稱為死去的狗報仇。這樣的行為是否反人類,殺人者是否放棄了身為人類的權利,把自己放在狗的立場上?
罪行,本就是一種人為確定的名詞。人們根據具體情況劃分了罪的程度界定標準。
人類為了自身生存,不得已殺死其他物種,這可以看做是生命的原罪。原罪人人都有,就不被看做「犯罪」。
人類在沒有生存壓力下,「隨意的」殺死自有歸屬產權的非受保護物種,可以看做是「犯錯」,達不到定義的犯罪的「程度」。
人類主動的、隨意的殺害同類、他人屬權的物種、受保護物種的行為就被視為犯罪。
罪行的定義其實是將人類置於其他物種之上的,既是為了保護人類個體自身的生存,也是為了人類個體生活的秩序。每個人都能生存,還都不能以自己的標準干涉別人生活,因為定義了統一的「標準」,就是法律,不能「我認為」、「我覺得」的想當然。
至於愛貓愛狗人士的激動言論,他們是把貓狗等價於人了,自己主觀的賦予了貓狗與人同等的權利。第一,人類通用法律不認可這種同權。第二,即便貓狗與人同權,個體也沒權利界定、實施執法行為。
即便同權,個體認可對貓狗的「執法」嗎?個體認可對自己和自有寵物的同等責任界定嗎?當生存條件限制,個體認可自己的生存權等同於自有寵物的生存權嗎?就是以命換命。能做到這些的才是真「愛」,否則就是對他人的道德綁架。
沒有,不同物種講究這個是矯情
其實有問題的在於虐殺動物也預示著可能虐待乃至虐殺人類,這才是問題所在。
人定的罪行,皆是站在人的立場上來判斷。如果一件事對人有害,不論是否殺害動物,都是有害的。只是傷害有直接的有間接的。
最明顯的是胡亂放生導致物種入侵,破壞了當地生態平衡,這在有些情況下是有罪的。
如果虐殺違背了某些公共道德觀,而這些道德觀恰好也寫在法律條文里,這也是有罪的。
如果殺害動物的行為傷害了人的感情,情節嚴重的,也是有罪的。如無故把一個老人養的狗打死了,老人很快傷心而死。
如果對人無害,那是沒罪的,不然沒人干屠宰業了。
什麼是虐殺,這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文化和個人理解而有所不同。
貓表示蒙逼,生來有罪?
先挂圖為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