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在不危害他人和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人是否有任何權利做任何事?


僅從法律角度討論這個問題的話,簡要答案是:不,自殺並不是一項權利,而只是(在我國法律下的)一項自由。

問題的癥結在於「權利」一詞的涵義。根據我國(及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說,「權利」至少包含以下2層含義:

  1. 權利人就某事項,有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
  2. 上述自由及其結果受到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我們說自殺是一項「權利」,這意味著:

  1. 人有自殺或不自殺的自由;
  2. 自殺或不自殺的行為,及其結果受法律保護。

引發問題的在於第2點——如果一個人自殺,旁人見義勇為加以阻止,則這個「阻止」行為由於侵犯自殺者的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這是邏輯上無法接受的。

應注意的是,在歷史上基督教傳統較為濃厚的國家,自殺曾經被視為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有將其作為犯罪處理的。從實證主義角度來說,在這種情況下,人甚至並沒有自殺的自由。

另,關於題目中「進一步」的部分,嚴格來說,民事領域法律並未禁止的事項,都屬於人的自由。但一項自由是否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則是另一個問題了。


如果沒有神。人是動物進化來的。那完全可以自殺。 就像人殺動物一樣。 難道人殺動物也需要權利?
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是一種自由
我給你個「政治不正確」的回答吧:在你能承擔由此事帶來的後果的前提下,你可以做任何事。當然這個「能」是客觀層面上的


還有種與燦爛星空一樣震撼人類心靈的東西,叫做道德
「每個人一生只能殺一個人。」


沒有,人沒有自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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