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台女」,通常是指在夜總會等娛樂場所從事陪酒,陪聊(不出賣肉體),搞熱氣氛的小姐,由於依然出賣色相,所以很多人把她們等同於「三陪」,不過,按照她們的「行規」,「坐台」一般不出賣肉體,「出台」才做出賣肉體的事情。

坐台稱呼的由來,當娛樂業發展起來之後,於是上規模的店就把服務員排成一排,客人來了方便挑選,選完全部散去,有時客人較多,這樣非常麻煩,精明的老闆便找來沙發,讓服務員坐成一排,聊天,看電視,在這樣輕鬆的氛圍下,生意也就很好談成了,後來大家紛紛效仿,由於沙發就像檯子,大家都坐在上面,就形象的叫做坐台。

如果僅僅是在夜場陪唱,那麼你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涉嫌到賣淫、吸毒等行為你將會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

本質上在夜店上班不違法,但如果從事的是法律所禁止的職業就是違法的

夜總會有很多違法的在逃人員,因為不敢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沒有正當職業,只有去夜總會上班才有掙錢的希望!所以公安機關嚴打犯罪的和違法外來人員,決定給所有夜總會上班的工作人員,都要辦理IC卡,這樣在公安機關突查的時候,出示此卡則證明本人(說俗點就是良民)。沒有此卡的則由公安機關帶走,證明身份後方可釋放。IC卡不會對你以後的工作造成影響,因為夜店和酒吧的服務人員都要辦理,都是辦理的服務員C和D級卡。

不違反,但是如有下列行為則違法: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擴展資料《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版)

第九條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文化市場網-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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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屬於行政處罰,交了罰款就行,第二天就能出來


兄弟

姐妹

慎重

冷靜

不至於!

道路千萬條 咱不走這一條!


分幾種情況:

1.純坐台

也就是所謂坐台不出台,僅是陪酒的,不會被處罰,一般核實身份就放了。以前所謂「天上人間」事件就是這種模式,當時雖然轟轟烈烈,但並未拘留一個人,僅僅是以消防問題責令關閉。

2.坐台也出台

這個就是說場所涉黃了,關鍵看除了出台以外,是否介紹他人出台,因為涉及另一個罪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如果僅僅是自己出台,也就是涉嫌沒有,僅是治安處罰,拘留十五日之內。


不知道


不知道我 不是小姐 也不坐台 反正我只知道嫖小姐 多久可以出來了我盆友去嫖 抓了十五天 然後交五千罰款 還聯繫了家長 哈哈哈哈


如果是治安案件的賣淫嫖娼治安拘留三到十五天或者治安罰款。


罰款 第二天就出來了 我姐妹被抓過


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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