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個電影,講述了一個醫生有一次遇到一個高燒昏迷數天的病人,很多家醫院很多醫生都查不出病因,沒人能救她。但這個醫生通過自己紮實的專業技能手術三天居然最後救回了她的命。然後兩人就相戀了,但最後因為感情糾紛兩人在爭吵中殺了她。如果現實中這會怎麼判決?


你將一樣東西贈送給別人後,你就不再擁有這樣東西的所有權,哪怕你們之後鬧翻,你再也無權收回這樣東西
麻麻生了一個小孩,然後就有權利殺他了?


這個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爭議:定罪毫無疑問是故意殺人罪,該咋判咋判(因為還得考慮是否有自首啊,是否如實供述啊等等量刑情節,所以不可能也沒必要說最後實際如何處刑)。人不是我國法律中任何法律關係的標的物,不存在物權的任何權能,而生命權作為一種依附於人身的專屬權利,是專屬於該自然人本身的,並且法律並未賦予該自然人轉讓、處分的權能,因此被害人自身同意對方殺害自己的承諾是無效的,同樣,救人並非也不可能獲得他人的生命權,因此故意殺死對方(即處分對方生命權的行為)是違法的,並且符合《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殺人者基本宣告GG思密達。
沒有。。

最關鍵就是生命的所有權問題,因為不管怎麼救的人都是沒有別人生命的所有權的


你媽生了你有沒有權利殺了你…


哪裡?哪裡?人在哪裡!!!哥們咱兩一起唄
你幫別人撿到一個東西,那個東西就是你的了嗎
救人是義務,也是作為醫生的責任。否則醫院就改成火化場吧。殺人是任何正常社會下的律法都要禁止的,即便是戰爭時期,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也是不可以無辜剝奪他人生命為前提的。當然,遵守與否在個體。殺人了就要為此承擔行為後果。別說是分手,就算是犯罪了,罪大惡極,剝奪他人生命也不是個人的權利。死刑本身從法律來說也是國家行為,即便被判處死刑。如果死刑複核沒過,還是要保留罪犯的生命作為審判前提的。


人和人命都不是普通物品,不會被他人所有,那他人也就沒有相應的處置權,所以沒有權利殺人,救人也不是權利,而是道德或職業要求,更像是義務。
故意殺人,這還用問
法治社會,你只有救人的權利,沒有殺人的權利。
殺人,是死罪。所以不存在你有沒有權利殺人,肯定沒權利。而救人,是道德。不應該成為殺人的借口。我是這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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