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罪名給我的感覺是特別容易使一個好人坐牢,那這個罪名如何定義?司法實踐是怎樣的?一旦被人誣告如何有效保護自己?

比如是別人傷害了我的權益(交通事故,物品損壞,或者其他經濟上的糾紛),之後找我私下解決,在我提出我合理的索賠要求後(或考慮到對方還要什麼亂七八糟調節減少賠償費用之類,一開始多提一些),把這些錄音下來反而誣告我敲詐勒索,那些經濟上佔優勢的人還可能買通當地的司法機關來給我定罪,在我是一個普通人的情況下如何避免陷入困局。

感謝回答。


一、先放上《刑法》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再來說說這個罪的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使用恐嚇、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這一句比較好理解。那麼什麼叫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呢?

舉兩個例子體會一下;

1、我的車子被人蹭了,我預估我的維修成本大概是600元。對方趕時間,不想報警處理。我跟對方說:想私了的話,就給我1000元,我自己去修車。否則我就報警了,按法律流程來。

這不是敲詐勒索。

2、我的車子被人追尾了,對方是某高校的副校長醉駕了。兩邊人都沒有受傷,我的車尾凹陷受損,維修費大約2000元。對方近期正在競選校長,不想報警處理。我和對方說:給我10萬元修車費,不然我就報警,讓你身敗名裂,從此晉陞無望。

這就涉嫌敲詐勒索罪了。

(只是舉例子,請讀者不要較真。勿噴)


您好,建議有些事情不要私了,能公了盡量公了,另外在合理合法範圍內索賠不構成敲詐勒索,通過報警、舉報到執法部門的方式進行交涉、「威脅」也不構成敲詐勒索,謝謝!


是這樣的,勒索罪立案標準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規定具體數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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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說的那種被「利用」的「敲詐勒索罪」的情況比如甲曾經承諾給乙一大筆錢,數額巨大的那種。後來甲不給,於是乙就跟甲要,甲還不給,於是乙要麼威脅甲要麼一直跟甲要錢,甲有意保存乙跟自己要錢的證據,於是報警,然後乙被抓。甲可能是故意想讓乙被抓也可能甲就是煩透了。總之,乙沒有證據,最後乙被抓了。

可能乙會覺得是甲主動承諾過要給錢的,我跟甲要的錢本來就是屬於我的,憑什麼抓我。然而呢,什麼是屬於你的,憑什麼就是屬於你的呢。

被人利用的不是這個罪名,而是一個看似沒有犯罪的普通人的貪心。

最後,題主的舉例,舉例中的情況,報警比私了更簡單。如果一定私了的時候,證據比辯解更重要。提出賠償,如果數額高到超出合理範圍,那也是一種貪心阿,相反如果數額在合理範圍之內,肯定不會定罪。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關鍵在於主觀要件,即非法佔有目的,因為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很容易達成,導致行為人不經意間就觸動了紅線。

那麼,是不是這個罪名就如此的牢不可破呢?

筆者認為,仍然有以下幾點可以幫助你完全不用擔心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一,合法佔有的目的。當你的利益訴求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據的,那麼即便存在威脅行為,也很難將此類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例如交通事故後威脅不修車就起訴,這種行為是不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第二,過度佔有不可取。即便你的訴求是合法的,但是也要防範訴求超過法律範圍的可能性。例如修車費用為五千,你獅子大開口要十萬,那麼此類行為存在一定風險。但是只要你的威脅是建立在合法權益之上,這種風險還是比較小的。

第三,威脅行為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表現。敲詐勒索不同於詐騙和盜竊,基本表現形式是威脅,所以只要實施威脅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以達到非法佔有財產目的的,都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所以如果行為適度,未能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強制的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走法院,堅定的走訴訟程序,法官判多少就要多少

二;私下商量可以,但是最好在訴訟階段由法官主導進行庭下調解

三;別貪心,別要了還要,別弄得模稜兩可


快成口袋罪了


。。。首先比較重要的一個是得把案子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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