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答一下,關於支持動物成為法律關係主體(legal personhood)的一些論點。

1. 關於有人回答的 成為法律主體的條件是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現有的觀點是人與動物的關係應該是moral agents和moral patients的關係。moral agents指可以對其行為負道德責任的主體,我們可以題解為絕大部分的人, moral patients我的理解是無法對其行為負道德責任的主體,比如嬰兒或者年老的人,還有動物。如果是嬰兒,年老的人和神智有殘疾的人(無意冒犯),法律仍然尊重他們的權利,保證他們的權利不被侵犯。這證明了義務並不是擁有權力的條件,嬰兒無法實施義務,但仍然擁有權利。所以動物也應該擁有一定的權利。 不過這個論點其實漏洞蠻多的,我們可以反駁嬰兒會長大,在未來行駛他/她的義務。但進一步的反駁是動物擁有的只是一定的權利,比如他們無法擁有投票權一樣,所以他們擁有的權利只是在他們的生活圈子裡面不被侵犯的權利而已。人類有保護這個權利的義務。

2. 在法律中,簡單來說,只有兩個定義,legal person和legal thing。我們人類是legal person,享有著權利,而在另一邊是legal thing,比如我們使用的工具。legal thing屬於財產,不被法律保護。有人會反駁說但我破壞了你的工具 也會被告啊。其實,假如你摔了我的電腦,我告你,其實法律保護的也是我,legal thing的擁有者。所以假如動物無法被歸入legal person的話,那麼他們只是被視為我們的財產而已。什麼是財產,沒有本身的價值(intrinsic value,中文應該是翻譯成本身的價值吧我不知道...)。但我們都知道動物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很多科學也表明動物擁有一定的行為。他們擁有著intrinsic value。所以動物不應該被劃入為legal thing。順便說一句,紐西蘭在2014年宣布一條河為legal person。

類似的論點還有很多,但我都忘了,只大概記得這兩個。如果有什麼說得不正確的地方,請在評論里指出來。因為moral agents和moral patients那個論點好像可以引申出進一步的觀點,但我懶得去翻書了。嘛。就這樣吧。
人類的法律永遠是以人為中心確定的,字裡行間給予動物的些許權利不過是人類偽善的閒情逸緻。
不可以= =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法律關係的主體種類有三種:1自然人2組織3國家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第一,權利能力。第二,行為能力。動物沒有這樣的資格啊。。。。

套用在狗狗的問題下,某個答者的話,我們學習的法律說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法律面前眾生平等。那是佛學,不是法學。

好像離題了,匿名


需要看在哪個法系吧。中國大陸肯定不能,英美法系國家裡經常有聽說寵物繼承遺產,所以我估計是可以成為主體或者至少是主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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