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一般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如果法院起訴離婚,以上所說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都可以主張要求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感謝邀請。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財產?你這個問題問的太寬泛的。沒有辦法具體解答。
但是夫妻離婚總對你來說是婚後共同財產共同分割,在夫妻一人一半基礎之上,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婦女照顧兒兒童的原則。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情況可以看看鐘濤律師寫的文章。
【快速離婚】鍾濤律師教你怎麼可以做到快速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並且爭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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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
婚前財產只要能證明是婚前的,那麼就是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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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新規定,哪些劃分為夫妻一方的?
現如今,不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每天在發生,而對於結婚是可喜可賀,然而離婚的人就慘了,除了孩子的撫養權,更多的就是對於財產怎麼分割這個大問題了。
分的好,各走各的路,分的不好,免不了一場「大戰」,上訴法庭的都是能按法律來評判的,這好解決,但是你如果不懂法律,什麼是雙方共同所有,什麼是夫妻一方所有,這些你就要懂了,不然免不了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婚前甜甜蜜蜜,離婚反目成仇,情何以堪啊!
所以為了產生這些不必要的糾紛,今天給大家分享一下《2019年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新規定》中,哪些是劃分為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
感謝各位的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婚前個人財產
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能依法受到法律的合法保護。那麼哪些是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像工資,獎金,勞務所得還有從事經營生產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說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所以這些婚前屬於你個人的財產,另一方是拿不走的
二,醫療費生活補助費
婚前如果有因交通事故,工傷或者因此而導致的身體殘缺,根據有關部門所給的個人賠償,這些都是你的個人婚前財產,而這些財產如果在婚後用於花銷之類的,那麼會有另外的相關法律來判決是否歸還一部分。而本身就是殘疾人的,當地所給的生活補助費用,也是歸屬到你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後如果還有此類的生活補助費用,同樣是你的,對方帶不走
三,法律認同遺囑或者合同
兩方的家庭中如果有父母,直系親屬死後所立的遺囑,或者是他人贈與的合同,這兩者中指定歸屬於哪一方的,那麼將根據遺囑合同中的條款來履行,這個是另一方帶不走的。
四,兩方專用生活用品
夫妻生活是肯定有自己的私人空間,還有專用的日常生活用品。類似,私有的衣服,鞋子,杯子,碗筷,這些都會標有私人專用的記號,當然這些都屬於個人的日常專用生活用品,這些是對方帶不走的,當然你要想帶走,相信對方也不會介意的吧
五,其它應該歸一方的財產
這點囊括以上所有,最終解釋權歸法律
現在結婚很容易,雙方同意就好了,離婚接踵而來的麻煩就多了,所以婚前考慮好是不是要結,結了就別動不動就離婚,婚姻不是兒戲,不為對方考慮,也要為家庭,為父母,為孩子考慮
一般情況下婚後財產均分 沒有爭議可以協議離婚 有爭議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
婚後財產分割原則基本平分,但會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還要考慮方便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都說成年人談錢傷感情,但感情都沒了,就只能談談錢了~
我們先來看一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應包括: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此看來,《婚姻法》對於婚後的所有財產都有約束性,這其中還包括保險,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保險也是需要分割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保險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以下這四種情況,就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分割:
需要分割的保險有三類:
1、婚前購買的保險,婚後仍然在繳費
主要針對壽險、重疾險這類長期險,因為繳費年限往往比較長,會出現婚前購買,婚後仍然需要繼續繳費的情況,那麼在婚後所繳納的保費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2、婚後購買的保險
只要是發生在婚後的投保行為,不管是為自己投保,還是給愛人投保,甚至是為父母投保,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理財險產生的收益
像年金險這類理財險,會每年持續產生收益,所以即使是婚前購買,那麼婚後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應該怎麼分?
如果夫妻二人可以達成友好共識,商量好具體的財產分割方案,那是最好不過了。
但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或者實在不知道怎麼分的話,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 退保,平分現金價值
一般長期險都具有現金價值,如果申請退保,可以拿回一部分錢,退回的現金價值兩個人平分就可以了。
不過,大多數情況下,退保是有損失的,特別是人身險。
能返還多少現金價值還不好說,一旦退保,就要自己再重新投保。
問題在於,年齡越高、保費越貴,萬一身體條件不過關,還會被拒保。
所以除非是逼不得已,保哥還是建議使用第二種方法:
- 不退保,按保單的現金價值做補償
雙方進行協商,繼續保留原有的保單,被保人則需要支付離婚當時保單現金價值的50%給對方作為補償。
比如,一份保單在離婚時的現金價值是10萬,那麼在不退保的情況下,你就要分5萬給對方。
花好月圓人長久雖說是世人的期望,但世事無常,生活未必總能如我們所願。
既然愛與婚姻已成往事、不可逆轉,那麼就更應該懂得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存款是老公妹妹的名字該怎麼辦了?
但從房子來講,法條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法條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一方的財產。法條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持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也有屬於共同共有的情況。法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擁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產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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