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目前整個事件還有很多涉及到關鍵案情的地方雙方給到的信息都很模糊,沒有梳理清楚:

1、整個事件案情是怎樣的,為什麼華為會以「敲詐勒索」罪名起訴當事人?錄音筆錄了什麼,為什麼會成為釋放的關鍵?

2、為什麼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嫌疑人會被羈押長達 251 天沒有辦理取保?251 天內雙方如何攻防的,各自法律依據是什麼?

3、華為為什麼要用私人賬戶給員工賠償,這是在給離職員工發放補償時通常採取的做法嗎?目前華為的態度似乎出現了變化,是否有其他證據給了華為底氣?

4、後續李洪元該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在已經取得國家賠償的前提下,還能爭取民事賠償嗎?

5、這件事情可能對華為會產生哪些影響?


截至目前,華為與當事人已進行回應,不過似乎還有很多疑點等待解釋。

華為:作出回應: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央視新聞)

當事人:【李洪元回應華為聲明:我聽全國人民的】在看到華為回應後,李洪元對一財表示,「大家看看先,我聽全國人民的。」此前,華為表示,如果李洪元認為權益受到損害,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據新京報報道,在聲明發出後,李洪元稱至今華為方面仍沒有接觸他,對於下一步工作,他表示要先諮詢律師。新京報的報道還稱,李洪元此前曾表示,感謝公司這13年對其培養,「出了這個事並不是公司願意看到的,也不是我願意看到的。是公司內部一小輟腐敗份子,利用公司的影響力來實現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期望公司能儘早溝通,一起妥善解決。」


獸爺丨大象踩了他一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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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華為總裁辦發出了一封由任正非簽署的電子郵件。這封郵件裏,一名叫

梁山廣的員工,因為舉報內部創新造假,被任正非點名升職兩級,並指派一名高管保證他:

免受打擊報復。

這封郵件鼓舞了華為上上下下很多人。也是那一年,一個「胖子」,在會議室門口堵住了任正非。這個人叫李洪元。他也要「清君側」,反映自己部門的情況。

但任正非告訴他,先找別的領導反映。李洪元就給任正非講了範睢說秦昭王的典故。在這個典故里,範睢是繞過丞相反映問題的。

這故事很感人,但並沒有打動任正非。

越級反映問題的李洪元的命運,與梁山廣有著天差之別。

2018年初,李洪元從華為離職。2018年的12月15日,他被深圳警方以涉嫌泄露商業機密拘留。一同進去的,還有4位華為前同事。

華為總部旁的深圳市龍崗看守所,是這家公司重要的新員工教育基地。新員工們排隊走過二層,從沒有玻璃的天窗俯瞰他們曾經的同事。

有時候,目瞪口呆的新人們走出看守所後,老員工們會露出會心的微笑:

習慣就好。

251天後,李洪元走出了這座看守所。如果不是手裡的錄音存了很多份,這個數字可能會更長。

1

即使遭此厄運,李洪元對自己的定位自始至終都沒變:

我對華為有功。

2016年底,李洪元在一封匿名舉報信中,向華為高層反映了自己所在的逆變電器業務存在造假問題,虛構合同高達上億美元。

作為一名在華為工作了11年的員工,李洪元對這個巨大的金額感覺到極度擔憂:

決定替老闆把這個攤子守住。

儘管是匿名舉報,在舉報信發出之後,李洪元的小主管身份被擼掉了。申請招人被拒,申請借調部門也不批:

肯定是暴露了。

參觀過龍崗看守所、也經常在華為心聲論壇上瀏覽同事遭遇的李洪元,感覺事情正在起變化。於是他做了一個事後被證明是無比正確的決定:

買一支錄音筆。

2017年底,李洪元知道了自己合同到期,公司將不再續約的決定。李洪元表示理解公司決定,但把勞動法看了一遍的他,要求公司給予應得補償。

2018年1月31日下午,李洪元和人力資源部長何承東及HR袁紅開始了一場關於離職賠償的談判,李洪元按下了錄音筆上的紅色按鈕。

最開始,這是一場親切友好的談判。李洪元先是表示自己理解公司決定,願意離職,還提出了公司績效評價方式的改進建議。

談到賠償金額時,李洪元要求拿到2017年的年終獎,並寫入離職賠償合同。而何承東則表示,這是法務部門規定的文書格式不能改,但自己一定會在年終獎發放時,把錢給李洪元。

談判的整個過程不時傳出笑聲,完全沒有聽到任何威脅。只是在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和方式上,有過一個小時的拉扯,兩人勸李洪元:

你要相信組織。

最終,李洪元選擇相信組織。在這份稅前補償41萬的離職賠償合同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離職之後的李洪元回老家照顧生病的爺爺。2018年春節剛過,他收到了袁紅的通知,要求他必須趕回深圳:

領取賠償和辦理手續。

此時,李洪元最初的舉報在2018年2月2日換來了十多名該業務高管被通報處罰。

離職手續已經辦完了,賠償不能轉賬嗎?帶著疑惑,李洪元趕回了深圳,並於3月8日簽署了一份確認書,確認書第二條寫到:

華為公司委託員工周婷向李洪元支付離職經濟補償款稅後共計304742元。

當晚,收到錢的李洪元發現給自己轉賬的賬戶是個人賬戶,他向華為HR熱線核實自己的離職賠償有沒有繳稅,沒有得到答覆。之後,他找到了深圳稅務局反映情況。

2018年9月,稅務局通知李洪元,華為已經補繳了稅款。

李洪元沒有等來組織口頭承諾的年終獎。他打電話給何承東,後者說:

你乾的那麼差,還好意思找我要年終獎。

因為沒能拿到年終獎,加之此前談判時何承東承諾年終獎一定會發放給李洪元,李洪元隨即申請勞動仲裁,但這一步並沒有成功。2018年11月8日,李洪元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2018年12月15日,華為公司委託法務袁鑫,以李洪元夥同他人以泄露商業機密向公司索要離職賠償為由,向深圳警方報案。

很快,李洪元被警方帶走。本應該出席勞動爭議上訴的他,被法院做了撤訴處理。

令人不解的是,一同被帶走的,還有和李洪元在一個離職員工羣的4名華為前同事。

接到逮捕通知書的李洪元被告知,華為向深圳警方報案稱,他在2018年1月31日到何承東辦公室,威脅給予30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會把逆變電器造假的業務公之於眾。

華為方面後來跟何承東做了切割。他們官方稱這起所謂的敲詐勒索案,是HR何承東為了掩蓋業務造假事實,自掏腰包,盜用公司公章,向李洪元支付了賠償款。

華為在提交給警方的說明函中表示,何承東於2018年3月13日已經被華為方面免除人力資源部長職務,5月31日起,何承東不再擔任網路能源產品線的管理人員。

然而根據轉賬人員何某的供述,這30萬元,有10萬是何承東自行轉賬,20萬元是華為部門的工作經費,由何承東使用和支配。

李洪元覺得華為的報案邏輯簡直是天大的笑話。

首先,何承東表示自己在1月底被敲詐勒索,然而在2月2日,華為的處罰決定已經將逆變器業務造假公之於眾,為什麼3月8日還給自己轉錢?

第二,如果真的是何承東個人行為,華為為什麼為個人行為補繳了稅款:

你見過被敲詐勒索還去繳稅的嗎?

但後來,華為向深圳市稅務局要回了這筆稅款,說是搞錯了。

李洪元說,他被捕時,一同帶走的,還有那支存放有自己無罪錄音的錄音筆。出獄後,錄音也還在錄音筆裏。

然而這支錄音筆,為何沒有成為讓李洪元被直接釋放的證據,反而需要李洪元再度從後來供職的公司平安保險的電腦裏調取錄音,成了一個謎。

在被關押整整4個月之後,李洪元見到了妻子給自己僱傭的律師後,說出了憋了4個月的話:

我在平安保險工作的時候,談判錄音存在了電腦裏。

在妻子和律師的努力下,錄音得以上交檢察院。

2019年4月19日和5月17日,檢察院兩次駁回了警方的審查起訴請求,要求再查。

今年7月4日,警方在對何承東的復訊過程中,他突然改了口供:

李洪元沒有威脅過我。

何承東說,威脅的意思是由主管李鵬轉達給自己的。李鵬的證詞翻譯過來只有三個字:

扯犢子。

但這並不妨礙警方第三次申報起訴。由於羈押期已滿,檢察院最終在今年8月22日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被關押了251天的李洪元,終於走出了龍崗看守所。

11月25日,深圳龍崗區檢察院做出決定,賠償李洪元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9300元,精神撫卹金27755元,共計107522.94元,並向華為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3

直到現在,李洪元跟我聊時,仍然對任正非使用敬語。重獲自由的他,最大的希望是和任正非面談:

期望事後能佔用您一個喝咖啡的時間,單獨談談。

1998年三月,經過多次修正,華為通過了《華為基本法》。其中第二條寫著:

認真負責和管理有效的員工是華為最大的財富。

梁山廣和李洪元都認為自己是認真負責的,簽過「奮鬥者協議」,自願放棄年假的華為員工們也都認為自己是認真負責的。

十年前,《新民週刊》報道過華為員工連續身故事件,他們記下了一長串的名字:

胡新宇、張立國、李棟兵、喬向英、張銳……

但這並不影響公司內部對任正非的崇拜。即便是李洪元,也堅持認為錯在人力和法務:

任總身邊有壞人。

昨天,任總身邊的人沒有帶來道歉,他們告訴李洪元:

我們支持李洪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

大象踩你一腳,你可以踩回去。

這真是一個公正的回復。

李洪元事件時間線

2016年11月21日

李洪元向公司舉報逆變電器業務造假

2017年年底

李洪元合約即將到期,主管明確公司將不再續約

2018年1月31日

李洪元同何承東、袁紅進行離職談判,達成一致

2018年2月2日

華為下達了對造假業務高管的處罰決定

2018年3月8日

李洪元趕回深圳,簽寫確認書,拿到周婷轉入的賠償

2018年3月13日

何承東被免除人力資源部長職務

2018年5月31日

何承東被免除網路能源生產線管理團隊成員

2018年9月

深圳市稅務局通知李洪元華為補繳了稅款,李洪元向何承東去電,沒有拿到年終獎,申請勞動仲裁

2018年11月

李洪元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12月15日

華為以泄露商業機密罪報案,李洪元被拘留

2018年12月28日

華為再次補充報案資料,以敲詐勒索罪報案

2019年1月22日

李洪元被正式批捕

2019年3月21日

警方向檢察院提起上訴

2019年4月

李洪元見到了代理律師和檢察官,表示自己有錄音證據,律師拿到了錄音

2019年4月19日

檢察院第一次駁回起訴

2019年5月17日

警方再次提請上訴

2019年6月14日

檢察院再次駁回了警方的上訴請求

2019年7月4日

何承東更改了口供

2019年7月12日

重新申請上訴

2019年8月22日

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李洪元被釋放

2019年11月25日

李洪元獲得國家賠償認定


這個問題和答案居然還在,真是不容易! 看來還是不能關注的人太多啊!

第五個id 復活了! 但是大部分回答及記錄均已刪除,悲哀! 不過和兩個2億貼相比,不算啥!大夥加油,堅持就是勝利!

你有沒有什麼忠告想告訴 20 歲的年輕人? 歡迎圍觀,內有奇蹟! 哈哈!


251事件已經過去很久了,估計大家都淡忘了。但是我還是想說,讓我們拿出法律,對照事實,那麼這件事其實根本沒那麼複雜。

一、為什麼華為的回應這麼霸氣?

996的你,還在擔心福報和裁員哪個先來?別擔心了,牢獄之災可能比它們來的都早。

在華為251事件之前,只要你還人肥耐操有禮貌,只要你看似光鮮的收入水平除以實際工作時長後得到的平均小時工資還能讓老闆承受,只要你每年都能交出狼性的KPI,996對你來說還是一種福報,劉強東還會把你當兄弟,丁三石養豬場還是你的家。可是,一旦到了某個時間點,也許是你的頭髮稀疏到一定程度,也許是HR盤算著你的薪水可以省下來多招三個畢業生,也許是你的身體開始出狀況影響到工作節奏,公司的狼性就會轉變為獸性,轉過頭反噬你。到最後,你只能拿著象徵性的離職補償,拖著嚴重透支的軀體,在人生的下半場重頭再來。

但至少,你的人生還有重頭再來的可能性。雖然老闆們把勞動法當成廢紙,雖然HR們做的都不是人事,但起碼,他們還沒有徹底淪為資本的人格化,還保有一絲人性。

但華為的騷操作,卻讓你徹底明白什麼叫做「階級矛盾不可調和」。想要更高的離職補償?來,瞭解下刑法274條先!想要重頭再來?不存在,給你的人生來一場降維打擊!

就算打擊失敗,華為的回應依然霸氣:「不服來告」。因為華為知道,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資源面前卻是絕對的人人不平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絕對不起訴,主要是指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不予起訴;相對不起訴,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經過審查而酌定不予起訴;存疑不起訴,又叫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予起訴。

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是存疑不起訴,也就是說,檢察院沒有明確下結論說李洪元沒有犯罪,而是說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所以這就給了華為一個完美的甩鍋理由:人是你公安抓的,證據是你公安收集的,逮捕是你檢察院批准的,證據不足是你們公檢無能,我華為只是報個案而已,報個案有錯了?

華為內有世界頂尖的法務團隊,外能聘得起鮮衣怒馬的紅圈律師,和它所擁有法律資源相比,李洪元有什麼?

二、為什麼不構成敲詐勒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筆者認為,認定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加以判斷。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

根據根據李洪元的自述,他是2005年10月8日入職華為,第一份合同簽到了2006年9月30日。隨後又續簽了5次合同,每次續簽的時間從一年到兩年一個月不等,第六次合同到期的時間是2013年12月31日。那次到期後,李洪元和華為沒有馬上續簽,他表示這在華為內部挺常見的,直到2014年1月17日,才和華為第七次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結束時間是2018年1月31日。這時,華為HR對他進行勸退,提出的離職條件是「N+1」,而李洪元主張「2N」。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也就是說,在李洪元與華為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時,本來應該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華為仍違法與李洪元訂立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兩者之間實際已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華為在最後一期合同到期後解僱李洪元,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李洪元是可以獲得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的,也就是其主張的「2N」。換句話說,李洪元主張「2N」,即工作12年應該拿到相當於24個月工資也就是30餘萬元的補償,是法定範圍內的最高標準,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為什麼是251?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措施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到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三十日;而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批捕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逮捕或不予逮捕決定。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的期間最長可達3天+4天+30天=37天。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書》上載明,其於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16日到2019年1月22日,正好37天。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書》上載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日期為2019年3月21日。2019年1月22日到3月21日,正好二個月,59天。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後,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書》上載明,2019年3月21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4月19日被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5月17日補查重報,6月14日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又在7月12日補查重報,檢察院於8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8月22日作出不起訴決定。2019年3月21日至8月22日,用足了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共155天。

37天+59天+155天=251天,這就是神祕代碼251的由來。可以看出,這個案子已經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重大複雜情況下的法定羈押天數幾乎都用盡了,可是我們不禁還要問一句:這案子有那麼複雜麼?

本答案首發於個人公眾號:雲律讀書


看看我這個賬號,都被欺負成啥樣了啊?!

過了這麼些天,再來頂下這個問題應該不會被摺疊了吧?


還有人洗251我是真沒想到

海軍是真的可怕,是真沒把你關進去

什麼錯沒犯被關了251天還要自證清白

我說你喫了兩碗粉你把你肚子給我剖開吧

誰主張誰舉證懂嗎?

不會真有人以為華為沒公關吧?高贊有個二*說華為沒有那麼多資源,沒法公關,你真給我笑死了,華為公關部門早在正月初六就復工了。

還有一些海軍說黑子才提251,那你可真厲害了,沒把你爹關進去,把你爹關進去你看看你還當不當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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