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國立法和量刑基本都遵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但現在許多網民要求將人販子不論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判處死刑。如果人販子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判處死刑,落網之後拒不招供怎麼辦?抓捕人販子之前,雖然警方需要有充分證據,但警方不可能對整個犯罪細節了如指掌,尤其是被拐婦女兒童的去向。如果人販子知道自己不論是否招供都難逃一死,還會招供嗎?警方如何從他口中得知被拐人員的名單?如何得知被拐人員的去向?


很簡單啊,網友考慮往往是很片面的。

為什麼人販子一律死刑呢?對他們來說,只要死刑,人都怕死,既然怕死,怎麼還會犯罪呢,這樣子就不會有人去犯罪了,也就沒有人口買賣了,豈不美哉。

然而事實上是法律中之所以會存在死刑或者刑罰就是,禁止不代表就不會發生。

另外對網友來說,既然抓到了人販子,意味著必然也是找到了孩子和婦女。那麼人都找回來了人販子趕緊殺了,以謝民憤。

至於人沒找到只找到人販子,或者只找回部分人,他們就忽略了。

所以一律死刑是基於以上認知,而不是實際。這就是所謂的紙上談兵。如果一律死刑,產生的諸多問題,他們是不了解了。

極刑並不是杜絕一切。甚至到時候產生各種不好的結果。


不一律死刑,設定遞進性的刑法(五年-十年-死刑)跟「招不招供」有關係,但這顯然不是全部。

首先先說一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況: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也就是說,基本上是個人犯,十年沒有跑了,很少出現輕判的情況,也就是說如今已然是「一律重刑」了。討論法律問題,首先要對現行法律實踐有基本了解,光有正義感不解決問題。

1、為什麼要設定遞進的刑罰?

如果單純認為刑法的威力來自於「刑」,認為刑越重製止效果越好,那麼為什麼不設定所有犯罪皆死刑?

同樣是人販,因為養不起而把自己親生小孩送養給他人然後收「營養」費,和用暴力下藥等方式搶奪嬰兒的明顯不可能都判死刑;同樣,人販集團里單純做賬的、開車運輸的和首要組織者、暴力行為實施者都判死刑也顯得不合理但這些人一般都會被認為是團伙成員;而賣一人和賣一百人都是死刑,那這種「一律」更可能引誘犯罪。

2、「訴辯交易」精神

簡單而言「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最簡單的訴辯交易體現。當然如今實際上後半句已經沒有了,如實交代罪行不是自首也不一定減刑。

當然這本意就是「鼓勵」犯罪分子向辦案機關提供有利於偵破案件的條件or信息,如團伙成員信息、犯罪結果、自首等積極「立功」換取減刑。因此自然也涉及所謂「招不招供」的情況。當然很遺憾,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節約司法資源,全世界的司法都是一致鼓勵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儘快認罪換取(可能僅僅是一絲絲的)輕罰。很多情況下,如果人販子能積極交代被販賣人口下落挽回損失,就能判得比死扛輕一點點,不少嫌疑人都會選擇如實供述。

我們的司法體系是多方利益妥協的結果,不可能僅僅為了「民意」和「受害方的復仇意志」而對此做無限的妥協。

3、是否一律死刑會導致存在「死不招供」的情況?

死不招供對個人是否定罪基本沒有影響,如果客觀事實證據足夠定罪,即使死不承認也不可能判無罪。唯一影響的就是偵破速度和後續解救。

4、反駁「老豆子」所謂「法理上規定一律死刑沒有影響」的觀點。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罪刑法定原則」,即罪名需要法定,刑罰也要法定。那麼真實的輕判改怎麼實現呢??

如本罪的法條,如果現在販賣罪行確定, 加重情節確定,那麼其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但同時又有重大立功和自首,符合酌情減刑條件。那麼最終定幾年呢?答案是不小於十年,因為根據「罪刑法定」不得低於法定刑。如果要判九年,那隻能提請最高法核准,也就是說刑法開頭那些輕判減刑的原則是不可能造成法定刑以下判刑的除非啟動特別程序。因此如果現在法條上就是規定「死刑起步」,那怕不是只要涉及輕判就要上報最高法。拜託,本來就是特別程序現在居然要成為日常了..........而且法律就是一以貫之地影響「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不存在所謂「法理上規定,偵查上不規定」。

So...... Not even wrong.......


之前雲南邊境那邊不是有個販毒村么,一人販毒,然後修蓋房子改善家人生活,後面抓住毒販都是先判死刑,沒收財產,推到房子三步走,毒販就崩潰了 可以借鑒借鑒


人販子被捕通常已經證據確鑿,無需你招供不招供。

「一律死刑」只針對販賣人口的行為,並不計算招供不招供,而判決最終要計算招供不招供的,還要計算招供不招供帶來的效果是否足以達到減罪、加罪條件。

所以招供不招供取決於罪犯自己想不想得到減罪結果,他(她)tm想死不怕死,你攔著它幹什麼?這種不怕死的亡命徒留著也是危害社會。如果不能「一律死刑」那對這些亡命徒來說就是天堂了。

所以,題主的擔心多餘了。

「一律死刑」的問題是出在法理上,不是出在案件偵破上,事實上「一律死刑」對案件偵破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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