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開始的時候,母親的贍養問題討論結果為輪流贍養,如果有大病將分攤費用。結果因為其餘三家的照顧不能令母親滿意,母親不願意再去別家,選擇留在小兒子家。戶口也落在小兒子家。現階段母親得了重病,半身癱瘓需要人照顧衣食住行,吃喝拉撒。小兒子在外打工,只有兒媳一人照顧,因為忙不過來加上長期照顧導致兒媳也患病(小兒子在外打工為一家人提供經濟支持)。小兒子想讓其與兄弟幫助照顧,在醫院輪流照顧。出了院之後每個人照顧一個月。結果其餘兄弟均不同意。認為母親跟了小兒子之後,母親的贍養不是他們的義務。(他們認為,首先是母親選擇的小兒子。母親的戶口在小兒子那兒。然後母親身體好的時候幫小兒子家做了一些家務,比如做飯。然後母親因為年紀大能能領到補助。他們認為這些錢都給了小兒子家,實際並沒有。然後因為貧困戶住房安置項目,因為多了母親一個人能導致小兒子家買房少了15000左右。所以他們認為得到這些好處之後,現在母親重病,小兒子想讓他們來分攤費用,這不公平他們不願意。)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產生的,和戶口跟誰、遺產給誰之類的問題無關。至於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戶口、母親幫小兒子做家務,安置少一萬五,都和其他兄弟贍養母親沒有任何關係。

其他兄弟贍養母親是法定義務,沒有任何附加條件。

這個事情發生,也說明能者多勞,做的好的累死,做的差的躲得更遠。

協商不成,可以法院訴訟要求其他三兄弟支付贍養費用,看病費用。這個時候了就不要講情面了。


無論戶口在哪裡,子女對父母都有贍養義務的。

但是如果想告其他兄弟讓他們出贍養費、只是母親有資格去告,小兒子用自己的名義是告不了的。

至於疾病費用分攤,就很難說了。

附個法條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與戶口在哪沒關係,而是基於父母對子女的生養產生的子女對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

2.根據你的表述,其餘子女都有贍養義務。你家這種情況建議如果小兒子負責照顧,那麼其他子女給生活費;如果請人照顧,那麼所有子女都給生活費和僱工費。


看到你題目就直接回復你,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同樣的道理,子女贍養無勞動能力或年紀大的父母也是法定義務,不管戶口、房屋、收入等等政策、現實情況


母親要是知道有子女不想養她因為戶口沒在一起,當初生的時候就該掐死,養活你們這群白眼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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