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

本人非理論派,比較膚淺,不想用什麼「癖馬案」、「不具備期待可能性」來回答本題。

當然,為避免題主想偏,肯定不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我就問一句,有證據嗎?
謝邀。有兩種觀點。1.視為避險過當。人的生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作為達到他人目的的工具,自然不能成為維護他人生命的工具。人的生命不能用任何東西衡量,除了他自己沒有人能處分。以保存自己來使別人陷入絕境明顯超過避險的適當範圍,法律應該對其進行歸置。

2.視為緊急避險。面對在緊急情況下,不得已損害同等法益(犧牲自己的前提下),視為避險過當不是以人為本的法律觀。國家的法律應當尊重人性的弱點,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行為人缺乏意志自由和期待可能性排除了其主觀上的非難可能性,不具備有責性,不構成犯罪。在德日刑法通常有阻卻違法和阻卻責任的二元論之說,也即主張犧牲較小法益保護更大法益的緊急避險和不得已損害同等法益的緊急避險。本案即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

我贊成觀點二。
哇。這個例子很眼熟啊法學大一狗瑟瑟發抖今天刑法課才有談到

我們說的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這方面的切入

應該是算是犯罪了,算是避險過當了。

不犯罪,因為是否犯罪的判斷,我覺得應該是殺人者在殺人之後,自身的改變是否發生巨變,換言之,生死之變,類似的案例生活中比較多的是正當防衛,也就是說你不殺死別人,很可能被對方殺死,其實換做題主的案例,原理是相同的,B如果不死,那麼A很可能就死了,然後小邏輯推理下,最後A是活著的,而且自己供述了這些,良心過不去,說明是個善人,只是生存的本能,沒有辦法,就算他自己要求審判自己,法官可能不會支持。

另:我只是個原理博主,並不懂法律,為什麼這麼多知友邀請我回答法律下面的問題呢?然後說明一下,這幾天在知乎法律下也回答了一些問題,其實看有些所謂專業的律師,回答我就不說什麼了,可以說只是比一般人多讀了一些法律,而並不懂原理,邏輯也是很糟糕的,可以說完全的是所答非所問,尤其是比較模糊涉及到原理的問題,在這裡奉勸提主和知友們,不要只在乎頭銜和所謂的專業,還是要認真看每位知友的答案,高手在民間,也就是盡量要跳出權威原理。養成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這才是我們需要提高的。每次的答案,要看乾貨,那些說不出一點乾貨的所謂專業性人士,還是有選擇的看吧,一般來說,對於明顯感覺到和自己道不同(不說水平高低問題,我也沒有足夠的權利說別人水平低)的人,沒必要交流,對牛彈琴是個很好的形容。

謝謝!:)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生命是等價的。在特殊的場合下,一方為了保全自己,是不觸犯法律的


我覺得正如前面很多人所說的生命等價,拋開取證來說,我認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不一定會接受刑罰或者刑罰較輕
這是一道考驗人性的體,這個體里,如果兩個人都有人性,出現推讓情況,一個人放棄活命機會讓給另一個人,讓一個人活下去,如果倆人都沒有人性,那就看誰能打,最後依仗獸性活下來,或者同歸於盡,如果一個有人性,一個有沒人性,那麼沒人性的那個活下來幾率大。但是如果是主動推下木板,我覺得應該算是犯罪。

就像遇到饑荒,你手裡有半個饅頭,但是你吃一個饅頭才能活命,另一個人手裡也有半個饅頭,你為了活命奪下他的那半個饅頭,你活了,他死了。一個人沒有權利去剝奪他人生命,不能說一個遲早要死,你在人家死之前開槍打死他你就無罪一樣,如果我遇到這樣考驗人性的局面,那就看情況,只要你想活命,你的大腦會給你無數理由,他是鬼子,他是棒子,他是洋鬼子,他是壞人,他做過壞事,我比他年輕……,來給你補充幹掉他的自己活的理由


瀉藥。

回答中已經有人在說明了。

這個問題闡述得太簡單,公安機關在偵察階段,還會把細節調查清楚。

因為按問題闡述,其實是構成犯罪的。

1樓說生命是等價的。

但是不代表可以說你為自己的生命,用別人的生命去換你的。

這和正當防衛是兩回事。


這種問題很扯蛋,也很無趣,如果真有這種事情發生,到公庭的那一步,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還有就是雙方律師的水平而定,兩者皆有勝算,55開
犯罪啊,有犯罪的故意,即便如一樓所說的生命無價,但是兩個人的都是生命啊,所以這兩個等價的價值之間是不允許捨棄的,刑法里的緊急避險是說為防止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損失他人合法利益而保護較大利益,成立要件中最重要的就是損失的利益必須小於保護的利益!必須!不可以等於更不可以大於!!因為了A和B的生命價值在法律上是一樣的,所以不能A為了生命就選擇讓B死亡,這個超過了限度是不能成立緊急避險的!

是犯罪,但沒有證據,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無法判罪。


1.理論上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他人在木板上是安全的,你把他推下,置他於死地,不了解法律的人也知道你殺人了,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2.實際生活中不可能有,也不構成犯罪,因為無證據。在法律上有罪是要有證據加以證明的,沒有證據證明沒有經過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假如真出現了此情況,公訴機關能拿出他有罪的證據嗎?假如有全成錄像,也不能證明他是故意殺人,用法律理論加審判實踐分析一下就知道了。
感謝邀請,晚生認為,這種情況不適用法律。所以在很多因素不確定的情況下,不存在有無罪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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