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如果女方婚前註冊的這個公司的收益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則需雙方共同償還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需要共同承擔


如果女方經營公司的收入用於夫妻共同開支、或者有證據表面你一起參與公司經營或者有證據表明你認可並願意承擔公司債務(比如借貸、擔保協議上簽字等等),那公司債務就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以外還要看公司的性質,如果是多人合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實繳資金到位,那也很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現行夫妻共債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承擔共同債務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一是夫妻雙方事前已共同簽字認可並自願事後共同承擔債務的;二是一方所獲得的資金用於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除此之外一方所負擔的債務,一般均應由該一方來自行承擔,即不應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


主要看債務是否用於家庭開銷


需要的,除非公示過債權債務,不然屬於共同承擔債務。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這部分前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並且男方也沒有表示願意共同還債,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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