蠻有趣的問題,幾個關鍵點 @cssl 與 @DoonnerDie 知友已經都講到了,但細節處尚有一些爭議,試著細化補充一下:

1、經濟問題

司法成本是執行手段選擇的重要考量之一,這一點無需刻意迴避。國內外比較普遍的觀點亦認為,注射是一種更為經濟的死刑執行方法(《拷問注射死刑的三大難言之隱—成本、人道與公平》,《法治研究》2008年第10期)。

然而這一點在國內實踐中,其實存有爭議。

槍決的執行支出,主要在於設立刑場、押送人員等人、物力費用,出於在途提送安全考慮,槍決執行往往興師動眾;2001年採訪報道顯示,國家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執行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抬屍費、射手費、佈告費(數據來源:金焱《死亡注射:成本與權力》,載《三聯生活週刊》2001年第50期)。

注射死刑的執行支出,主要在於注射藥物,注射設備,並且其實也免不了刑場/死刑執行車支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注射死刑的藥物和一次性器材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放,同時為確保藥物安全,每一次執行死刑,地方法院必須單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重慶為例,除了買藥品要用去300元外,到北京的往返機票以及住宿費用至少6000元。

另據瞭解,目前注射執行死刑的場所主要有固定刑場和執行車兩種,在一個中級法院建一個固定刑場大約要200萬元,死刑執行車作為一種"流動刑場",到當地執行死刑,相對要節省成本。 但買車要花40多萬,而且每次執行注射價格高昂,因此很多地區無力承擔。

(劉仁文,《從經濟學角度考察死刑的成本》)

在注射死刑還未全面鋪開的2009年,北方民族大學講師趙麗在《淺談我國的注射死刑執行方式》一文中指出,影響我國注射死刑推廣的原因之一即是「注射死刑執行成本相對較高」

注射執行的成本,其實比槍決更大。對於大多數經費緊張的法院來講,成本低廉的槍決執行自然更是首選了。

(因此 @cssl 知友所提出的「槍決真的比注射更便宜嗎」還真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

必須注意的是:

(1)注射死刑起源於美國,其費用支出的比較對象不止包括槍決,還包括當時美國同樣允許使用的毒氣室、電椅等行刑方式。

——財政因素是導致注射刑出現的重要因素,因為其費用相比起電椅、毒氣室來,便宜到令人不敢相信的地步(韓冰,《死刑的歷史》)

而我國主要以槍決和注射死刑為執行方式,只以槍決與注射死刑對比,後者未必具有成本支出上的優勢。

(2)綜合以上比較可知,相對而言,注射死刑(經濟成本)的優勢在於對行刑場所及配備人員要求較低,而槍決往往需要更多押送、協助、巡邏人員。因此兩者成本的比較,其實是注射死刑藥物及設備支出與地方人力資源水平的比較。對於經費緊張而人力相對充裕的地區,槍決顯然更具優勢;而人力成本或地價較高的地區,利用死刑執行車執行顯然更經濟便宜。

2、人權問題

這點 @DoonnerDie 知友已經講到了,依據《關於死刑犯的權利的保障措施》(又譯:《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九條:

9. 判處死刑後,應以盡量減輕痛苦的方式執行。

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1984)?

www.un.org

通說認為:

《保障措施》的目的在於宣示一般國際條約所共同認可的國際法規範,是聯合國成員國都應當遵守額、為所有可能被執行死刑的人所共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權利規定。

(《關於保護死刑犯的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九條之探究,張亞逸)

然而可能略有爭議的問題在於:注射死刑是否是相較槍決是更人道的?

儘管主流觀點一般認為注射死刑較槍決更為人道,但在漫長的行刑歷史中,以上主張並非全無爭議。

死刑的痛苦之一是執行前漫長而痛苦的煎熬等待過程,其中尤以臨刑前的恐懼折磨為甚。注射死刑儘管平均死亡時間在半分鐘左右,但由於各人體質不同,亦有長達十分鐘乃至數十分鐘方纔死亡的案例,在被注射藥物到實際死亡期間,受刑人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並且不排除有肉體痛苦,以此而論,比起一槍了之的槍決,注射死刑很可能是一種更痛苦的行刑方式。

在注射死刑的發源地美國,就曾有大量長達數十分鐘甚至數小時行刑的極端案例,相關爭議還曾經鬧上最高院,儘管最高院最終以7比2裁決注射死刑並未違反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以殘酷的和異常的刑罰」原則,但注射死刑的這一問題仍然值得警惕。

3、其他觀點

除開探討較多的人道及費用問題外,注射死刑仍有以下幾點優勢:

(1)執行人員心理壓力較小

(2)死者遺體保存較為完整,利於入殮及家屬追思。

另有觀點認為,我國目前注射死刑用藥物的普遍配方是【大劑量巴比妥類藥物(硫噴妥鈉)+肌肉鬆弛劑(泮庫溴胺)+高濃度氯化鉀】,採取注射死刑,執行後器官具有更高利用性(槍決方式處決罪犯,若達到臨牀死亡期,會因嚴重失血導致組織器官缺血時間過長,移植成功率下降)。

當然這一觀點主要興盛於允許死刑犯自願捐助器官年代,現下為防範道德風險,我國已全面禁止死刑犯捐贈器官,這一觀點也就並沒有實質意義了。

以上。


如果不算炮決等非主流死刑的話,最無痛苦的死刑方式是槍決腦幹。注射死刑的意義,是降低執行者的痛苦。


其實只要是死刑就沒有不痛的,進化決定的。如果有覺得死會爽的玩意兒早就在自然選擇的浪潮中滅絕了。你看它用的葯有一個舒服的玩意兒麼。

這玩意兒和犯人關係不大,主要還是執行者的事。

注射死刑只要按照流程來,全程參與的所有人都無法對犯人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法警只是把犯人帶到現場,使用警械固定犯人。這事他們天天干。

法醫只是把醫療器械接入犯人身體。還得消毒。這個過程他是要確保犯人不能死亡的。醫生即使不救死扶傷,至少不能殺人。以及完事了之後,過來檢查一下,說一句這貨已經沒救了。

藥劑師只是配置了一種高概率致人死亡的藥品。這種藥品不針對任何人,而且不打到人身體裏也不會有害。

執行人只是按了一下電鈕,電鈕上可能寫著行刑,也可能寫著啟動,甚至可能貼了個條,寫著下班。而且還是三個人一塊按,哪個管用他們也不知道。

然後所有人的正常操作被這麼一通排列組合,犯人就沒了。

這時候再仔細分析一下。

一來他們即使想對犯人的死亡負責,也無法負全責。如果想為此開脫,更是輕而易舉,畢竟這些事從行刑過程中拆出來就是他們的職業日常。

即使犯人罪大惡極,你也無法聲稱自己殺了他而成為某個組織的精神偶像。即使這是個天大的冤案,你也不會因此背負全部的心理包袱導致精神崩潰。

二來如果有人想因此報復,就會發現無從下手。因為每個人只是做了自己平時天天在做的事情。而你要全部打擊報復,打擊面太大根本無從下手。如果能悄無聲息的做到這些那犯人也不會被死刑。這又很好的保護了執法者的人身安全。

三來一般來講只有法律才能剝奪他人的生命。這樣一來嚴格意義上他們都沒有剝奪犯人的生命,畢竟這種結構的機器就算是將來出現了智械這玩意兒也不算人。這又很好的維護了法律本身的邏輯。

所以發明這玩意兒的人真的是個人才。和槍決什麼的真的差太遠了。

以上。

這答案不知道為什麼最近突然火了。

補充幾句。評論裏有個哥們提到的,我以為大家都知道我就沒說。法理上執行槍決,法警的行為並不是犯罪。

但是從程序上講,只能說行刑人在行刑那一刻並不是一個「人」,或者說在某種特定的狀態下,人可以剝奪其他人的生命。這種特殊情況會降低「人不能剝奪其他人生命」這個邏輯的嚴謹性。

而稀釋每個參與者的參與度,則可以降低這種邏輯被濫用的情況。在我的理解裏複雜化死刑過程的主要原因就是這個。


主要是要照顧行刑人的感受,他們又沒有過錯。

最近小區裏鬧蟑螂,路上到處都是各種被無意踩死壓死的美洲大蠊的殘屍,當然家裡也很難獨善其身,被入侵了。

消滅它們的時候,如果你過去就是一jio,全家人都帶著厭惡感扭過頭去,還要清理屍體,抹去血跡加上各種洗滌劑拚命擦拭。。。

我現在都是扔張濕紙巾,然後滴一滴洗潔精,輕巧一包,衝進下水道,一點痕跡都沒有,也不用擔心它還能活過來。

人類中的害蟲防治,大抵也是如是。我們是不會關心蟑螂的罪行和伏誅時的解恨程度能否成正比,我們主要考慮的是別髒了自己的手,別污染環境。

某些人渣們,認便宜吧。我們社會畢竟進化到不再津津有味加工敵人用來報復的階段了。


為了保護行刑人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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