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截圖,故意傷害是怎麼判定的呢?


先說結論,這個案件按照我國司法實踐的規律來說結果在意料之中。但是,依我個人之見,從純粹學理意義上,這個案件應該屬於防衛過當,並且按故意傷害罪定罪也不應當超過五年的實刑。理由如下:

以盜竊罪為代表的部分財產性犯罪有一個特點:法益侵害行為結束後法益侵害的狀態仍在持續,即盜竊行為結束後,非法佔有的狀態是一直持續的;這與刑法中其他犯罪的行為與侵益狀態同時開始也同時結束很不一樣。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的對象表述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乍一看,我們會認為這樣的表述已經足夠清晰,但是實際思索就會發現存在歧義。同樣以盜竊罪為例,「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究竟是理解為盜竊的行為正在進行,還是理解為盜竊的狀態仍在持續成了一個問題。

說到這裡,如果認為我支持「狀態說」,那就錯了。「狀態說」的最大缺陷在於為私力救濟提供了非常寬廣的空間,而這和法秩序本身就是相背離的。但是盜竊罪行為的完成還需要一個關鍵的條件,即要求「完全排除原主之佔有,並完全建立自身之非法佔有」,才能算是盜竊罪行為的完成。

在本案中很顯然的一點是,盜竊行為人並沒有真正的建立自身對所盜財物的佔有,甚至還沒有完全排除財物所有人對其之佔有,並且做到這兩點在本案中幾乎不可能。因此,可以認為盜竊的不法行為是「正在進行」,而不是已經完成,故而可以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但是比例原則是正當防衛的重要原則,即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儘管在財產性犯罪中很難對比例原則進行量化的考量,但是很顯然的一點是在本案中置盜竊行為人於死地已經超過必要限度。並且本案被告人不減速的進行碰撞可能造成盜竊行為人死亡的後果是可以預見的,所以屬於應知或明知後果而放任後果的發生,屬於間接的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量刑方面即使判處實刑也應該在五年以下量刑才比較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躺著看。


遑論多言,撞死兩人,判十年已經夠輕的了。

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

理由: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

我們來看一下,當時的情形。「此時,項某、劉某也發現了追趕的小貨車,二人丟棄三輪車,騎著摩托車打算逃離。趙小強繼續追攆,並為了抓獲項某、劉某,駕車撞擊二輪摩托車尾部且未減速、剎車,致項某胸腹部多勝器破裂致失血性體克合併顱腦損傷、劉某多發內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兩人均當場死亡。」

從上述描述可以清晰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二人已經丟棄盜竊的三輪車,表明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續,應當屬於抓捕行為,抓捕不是防衛。


合理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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