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走之前已經與親友商量過,不火化,不要喪葬費,親友放棄繼承遺產等


沒什麼意義。

法律條文的層面沒有明確死亡標準是什麼。

法律上死亡標準是腦死亡還是心肺功能停止還有爭議。

但死亡標準的爭議各方觀點分歧並不在於一個人有沒有死,而是這個人是什麼時間死。

舉個例子,現實中很常見的是胎兒出生前後死亡時間不明,家屬主張醫院存在醫療過失的這一類案件。在案件審理階段,就算沒有死亡證,屍體沒火化,也不影響法官認定,胎兒已經死亡的事實。問題關鍵在於死亡的時間是出生前還是出生後,醫院又是否存在誤檢,比如將活胎認定成死胎,沒有進行搶救。

見案例(2016)蘇民申6376號

還有一類常見的是在工傷糾紛里。《工傷保險條例》中有一條爭議很大的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其中提到死亡必須是在48小時以內。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在崗位上突發疾病,搶救兩天兩夜,正好在第49個小時的時候死亡,是沒法享受近百萬的工亡待遇的。

多數案件的爭議焦點也就集中在這48小時內外死亡時間上

見案例(2019)蘇行申1203號

基於一個普通人類的認識能力,雖然可能無法分清到底怎麼算死亡,是腦死亡還是心肺功能停止,但一個人徹底沒了呼吸,身體冰涼,或者已經腐爛發臭,死得透透的還是可以區分的。

這種基本事實,法律的認定是不能超越普通人的認識能力的。也就是說你死透了就是死透了,就算沒有死亡證,你死了就是死了。

以上


等不等於永生不知道,但可能會等於詐騙……


在法律上不是永生,應該說是身份的持續存在。

死亡是一個事實,法律不對事實作出評價,這是科學、醫學、倫理學的決定的事項,不存在直接規定死亡標準或存活標準的法律,故而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永生這個概念。

法律評價人因社會關係產生的身份,這個身份就是每個人在法律上的區分,以人格權和人身權為基本要素。

不辦理死亡證明,意味著這個身份持續存在,以該身份可以繼續進行民事活動,如冒領養老金等。

但因為該身份的主體在事實上已經死亡,在死亡的同時,其所有的民事權利自動消滅,身份也應當消滅。

所以在死後以該身份作出的所有法律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僅僅只是不進行處理,那麼該身份確實會持續存在。

現實中也有這樣的情況,偏遠地區的老人在家中過世,未在有關部門辦理手續,那麼其民事法律身份還繼續在社會管理中存在,但實體已經消滅。

通常在人口普查或其他普及性活動中,此類錯誤會被糾正。


以前我們練香功,有個大師叫田瑞森。他都死了兩年了,他兒子還冒領養老金


開具死亡證明,無非是為了——繼承、再婚、提取某些財產(比如死者的公積金,喪葬費等)、申請遺屬的撫慰金、補償金等…

沒有上述內容的,不開死亡證明,確實也無所謂。

那麼,人已死亡但無人知道或家屬沒有透露的,是不是法律上他就永遠存活呢?

當然不可能——事實上人不可能活過一百多歲(具體不好說),如果某人拿一張出生已200多年的身份證件,肯定沒人相信,對吧。法律得尊重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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