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別人發生口角對方動手肢體拉扯,我未還手

派出所錄完口供,派出所調解我不同意何解?

1.錄完口供,因為調解不成,派出所不讓讓我回去,導致我在派出所滯留了一夜。首先我不是施暴者,我是報案人,是受害者。派出所這樣的做法合理麻?

2.我確實沒有什麼過混的要求,雖然我沒有受傷,但是就一個道歉就讓我何解,我接受不了,我只是想動手的人受到一點點懲罰不並不是想耍賴皮額人家錢財,我只要他能受到應有的懲罰。我要求是去醫院做個檢查,給他一點點經濟上的懲罰。或是派出所能給他一點行政處罰也是可以的。這都能接受。好好的人我總不能白給人家拉扯了吧把臉上刮一些痕跡吧。

有沒有大神,像這樣的情況,他能受到懲罰嘛

事情起因很明瞭,當時在一起聊天說話,我說了句玩笑話,他當真了覺得我是在罵他,當時我看他認真了我也是意識到錯誤,就主動給他道歉了,連說了三聲道歉的話,他還是不依不饒的用話自己罵我「媽那個逼的」我也沒有說什麼,最後他直接說抓扯我,我沒有還手,事後我就直接當面報警了事情經過就是這樣。

而我那句玩笑話是「毛都快掉完了還年輕人」當時開完我耶意識到錯誤了


原回答:

所謂「我是受害者,我沒有還手」,這種話有沒有其他證據支撐?還是你自己說說的?


後續補充:

本來我是不想回答補充這種問題的,但是看見這個問題下的答案日益增多,還是簡單的談一談我個人的看法。

首先,各位同行或者其他同志看待問題不能代入提問者的視角,或者所謂的「上帝視角」。之如題主的自述:「某年某月某時某分因言語不當與他人發生糾紛,雖經道歉,但仍被對方抓扯。」這一敘述再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只能是當事人的陳述,而非是事實。所以題主自稱是受害人,這一判斷是其主觀判斷,未經公安機關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確認。

該事件的重點在於現場除了雙方當事人外,有無視頻監控和第三方目擊證人,視頻監控是完全客觀的,證人雖然有一定主觀性,但仍然是非常有證明力的參考證據,只有綜合這兩者或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對此次事件的做出一個綜合性的、法律意義上的論斷。

就我目前短短的三四年工作經驗來看,幾乎所有人在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的時候都會宣稱「我沒動手,是對方先動手的,我是正當防衛。」警察不是超人,也不會時間回溯,只能從理性人的角度考慮問題,所以再沒有看到另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其他證據之前,像題主這樣的題目是沒有多少價值的。

所謂錄完口供、調解不成而滯留一夜,這樣一種針對當事人的特定的偵查措施究竟是何性質,有待考量,也許題主可以補充相關信息。

根據我的工作經驗來看,出警民警到現場之後,只要雙方當事人都稱存在肢體衝突,對方如果指認與你發生肢體衝突等疑似毆打他人的行為,就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三條,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十二條第一款口頭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詢問,再結合題主先錄口供再調解的敘述,基本與該流程符合,當然這是我的猜測,再沒有進一步信息補充的情況下,不算最終結論。

關於口頭傳喚的適用範圍,一般是以現場發現的違法犯罪為界限,什麼是現場發現的違法犯罪?對此,個人認為不能苛求所謂的「現場發現」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違反犯罪行為雖然終止,但是雙方仍然在現場沒有離去的,仍然應當視為現場發現。舉個簡單例子就能,甲與乙打架,路人報警,警察到場後甲乙二人已經打完倒地,違法行為已經結束,此時如若不能適用口頭傳喚,難道要警察問完姓名回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完開傳喚證再來帶人嗎?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和實際需要的。

根據相關法律,傳喚到所後要及時詢問,詢問時間是8小時,經所領導批准後,可以延長至24小時,所以留你一夜在程序上完全沒有問題,只要保證你的飲食和休息,就是完全合法的。

再者,根據題主的論述,該事件所謂抓扯行為的起因是由於題主自己言語不當,且抓扯也未造成嚴重後果,即便最後因調解不成而報批處罰,也大概率不會被處罰款或者拘留,根據處罰和教育相適應的原則,一般以警告為宜。

至於題主所說的醫院體檢費用,如對方不能接受調解,最後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後,可憑藉公安機關依法送達被侵害人的處罰決定書向當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請訴訟向另一方當事人討要,公安機關除非雙方願意接受調解,否則不負責幫忙催討醫藥費、檢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

以上。


如果你所述屬實的話,派出所留滯你一夜是不合理的。

但前提是你說的都是真的

問題在於,你認為你沒還手,而對方一口咬定你還手了。

在雙方都沒有明顯傷情的情況下,派出所有理由懷疑你們兩個都動手了。

既然不願意調解,那就調查。留滯也就理所當然了。


首先我告訴你 這個事情派出所可以不認定為警情 拉扯不涉嫌打架鬥毆 派出所留置你一夜是否是強制 還是說只是一直在調解 如果是強制 除非有相關文書 不然也是不對的

另外 其實這類事 真的是浪費社會資源 你都上知乎來問了 說明起碼的文化還是有的…我個人覺得是算了 如果這個事情你一定要認死理 計較 第一 可以進行傷情鑒定 看身上是否有擦傷 挫傷 第二 你可以說對方辱罵涉嫌侮辱他人的行為

第三你找他的黑歷史吧

順手回答 個人經驗 不喜勿噴哈


1.滯留你一夜從法理上講是不合理的,實踐中通常把你放在調解室,而不是籠子裏。由調解員攔著你,而不是民警或輔警。如果問起來,就說你存在民事糾紛未處理,需要繳納押金方可離開,沒有採取強制措施。說實話,這樣有點不講道理,但也是實踐中的無奈之舉。

2.如果如題主所說,雙方沒有受傷,只是拉扯,那無論刑訴法還是治安法都符合情節顯著輕微不予處罰。這個調解是屬於民事行為而不是治安調解,題主大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看著公安機關不收費,就賴上公安機關,這是題主無賴的地方。

3.從派出所的角度,估計現場沒有監控,就是想處罰也沒有足夠證據。調解是唯一的選擇,不調就可能涉嫌瀆職。現在掃黑除惡擼了這麼多警察,這也是警察自保的無奈之舉。

4.從現實角度,我幾乎從未遇到只有單方面過錯的肢體衝突。題主就算沒有動手,也會有言語辱罵、動作挑釁等行為,認真處罰起來,雙方都有問題。所以對這種顯著輕微的案件,不予立案,調解處理是對雙方都有利的選擇。如果題主實在不想調解,那就直接讓雙方走好了,反正按題主描述的行為,也確實夠不上處罰標準。

5.從題主角度,以後遇到這種事,先看周圍有沒有監控。沒有的話几几個周圍證人的電話號碼。然後二話不說,就去醫院檢查,有問題就寫問題,沒問題也給自己搞點軟組織挫傷什麼的,這樣基本能滿足你處罰對方的心願。


你如果沒有還手,也沒有辱罵對方,且不同意調解的話,對方因辱罵毆打他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會受到治安處罰,比如罰款或者行政拘留!

派出所滯留你一夜,確實不太合適,估計是對方反咬你一口,說你也罵人 動手打人了,在未調查清楚之前,在法定傳喚期限內,派出所沒讓你回家?大概率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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