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馮象在《木腿正義》里拐著彎說出來的。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法律知識太專門,除非是學這個的,否則請勿奢談。是這樣嗎?


不能說沒道理,但這種說法本身還是很片面的,真正的法盲應該是指那些蒙蔽了雙眼,對法律視若無睹或粗暴踐踏的人,知法犯法才是真法盲、真麻瓜。

從法制史角度看,最早的法律不成文也並不公開,就是為了營造法律的神秘感和審判的隨意性,有利於強化統治。而現代法律的宗旨就是讓普通人可以更容易的學習、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的門檻也在不斷的降低。

比如,目前參加司法考試,只要求有正規的本科學歷,非法律專業人士一樣可以報考,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己辯護或接受公民代理的情況也很普遍。

只有老百姓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整個社會營造出對法律尊重和學習的氛圍,才能真正推動中國的法制化進程。
法盲往往是做事不計後果的人。比如有人打了人被判刑說自己是法盲,有人走私或者制假售假,被處罰或判刑說自己是法盲。他們的共性:實際知道自己做的事不對,但做的時候不計後果。很多人不懂法律,但做事有分寸就不會像法盲一樣被處罰。
我理解的法盲,分知識和思維兩種,前者明顯,後者關鍵。

知識上的法盲可能啃基本法條,也能充作是某個領域通。

但思維上的法律人,需要積累,更需要信念。

任何說法都沒有絕對的錯與對,但對於法盲的這個定義我個人很不贊同。

法律從古代政治中發展起來,與宗教分離,再形成今天各國比較完善的體系,所以法律已經成為一種專門的東西。對一個個人來講,就是要學會運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學會在法律的框架內儘可能的爭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律應該是實用性的東西。如果用「是否是法律專業」這個標準來劃分法盲的話,實在是有點盲目自信。不管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不是法律專業的人照樣能幹得漂亮。而一些法學專業的人理論上深入不了,實踐中又挑三揀四。

我們常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一個人的道德水準遠高於法律的標準,我想法盲這個詞或許對這個人來講是個擺設。所以僅僅將法盲定義為非法律專業的人,實在是難讓人信服。

如一樓說的,確實只有大家培養起法律意識,懂得用法律這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這樣大範圍的法制狀況才會得以改善,最終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


法盲和是不是法律專業一點關係都沒有。

作為一個從業10年以上的人,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現代社會不存在完全不懂法律的人,就算不懂,也會去查。現在要想查閱太容易了,在不行也可以上知乎問。所以你這個問題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不是。

其次,在司法考試時代,很多非法學專業的也考司法從業資格證證,單就這一個,就可以說明,不是法律專業的也不是法盲。所以非專業勿奢談這個結論還是別了。

現實中,法盲不是指非法律專業的,而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的。這裡不止說的是非法學專業,而且包括了法學專業但是沒有從事實務操作的法學畢業生。

因為整個法律思維不是簡單的法條什麼的,還有立案,舉證,質證等諸多專業技巧。而不說是不是法律專業的,哪怕是法律專業,沒從事法律實務,給出來的判斷都會出來很麻煩的結果。有些人知道一個朋友或者親戚是法學畢業的,向他諮詢類似法律專業的事情,給出來的答案往往有誤導性。更有甚者只是看過《今日說法》這種普法節目,就在諮詢的時候說律師說的不對。我在律所的時候,碰到這種人都很頭疼。你說他完全不懂吧,不是,但是說出來的完全不是那麼回事啊,最重要的是,還往往說不通啊。

可以給你看下一段別人曾經發給我的東西。這個背景是一個用工案件對是否是工傷這個問題上

你前面說的我都看過,《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直系親屬對於是否構成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前提是構成工傷,家屬說是過勞死,這不是工傷,不符合構成工傷。除非提職業病,這是工傷,但是企業只要自證涉及不到職業病,那就成功。職業病和過勞無關,連體檢都不同。

你說這段話讓我怎麼回,沒有邏輯,曲解法律,但是他自己又認為就是法律規定的是對的。但是實際上還涉及舉證責任訴訟請求還有一大堆內容。最後,我只能回他,

適用這個條款的前提是發生了基於勞動關係而產生爭議,不是確定了構成工傷啊。確定了構成工傷,那還有什麼爭議啊?

所以現在法盲的定義我個人更傾向於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


法盲的從廣義上來講指缺乏法律知識或沒有法律意識的成年人,狹義上來講是缺乏法律知識和技能,並不具有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能力的人。
期末考試的時候……全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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