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上只能推定两个人任何一个的行为都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两个人不够成犯罪?


首先,我国没有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依据。死亡结果是谁所为无法查明,对于涉案嫌疑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定罪,只能按照民事侵权去承担责任。


两个人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首先这俩人肯定不是共同犯罪,但又无法查明这事是谁犯得,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判两个人都无罪。


按照传统的犯罪共同说,无论是部分共同还是全部共同,都要求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以过失共犯是被排除在共犯之外的,在不成立共犯,死亡结果又存疑的情况下,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两人都只能无罪,但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不需要考虑是不是故意犯罪,只要两人共同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即使两人都是过失不存在故意,也不能免责。因此在这种观点下,题设的两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这就是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

从完全犯罪共同说到部分犯罪共同说再到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体现出为解决现实问题不断扩张入罪边界的趋势,对于这种情况我其实持谨慎的态度,刑法还是要注重其谦抑性,这种共同过失的情况是否已经严重到必须以刑法来规制,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是不承认共同过失构成共同犯罪的,确实会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但是疑罪从无只是在事实层面,不能认定造成死亡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吗?您仔细想想。不懂再说。


理论上有可能处无罪。但是实务中有可能构成其它罪,具体要看情况分析。


1、根据我国当前的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对两人的行为,只能分别单独评价。

2、由于无法查明是谁的过失导致的死亡,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人权保护原则,只能认定两人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两人都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民事方面,可以按照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3、结果看似有失公允,但这是由于存在无法查明的客观的情况,只能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处理。虽然牺牲了实体正义,但赢得了程序正义,因而是可以理解和容忍的。无需按照客观归责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将之评判为共同犯罪,再适用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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