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法律上只能推定兩個人任何一個的行為都沒有造成死亡結果,兩個人不夠成犯罪?


首先,我國沒有共同過失犯罪的法律依據。死亡結果是誰所為無法查明,對於涉案嫌疑人中的任何一個,都無法定罪,只能按照民事侵權去承擔責任。


兩個人都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都無罪。

首先這倆人肯定不是共同犯罪,但又無法查明這事是誰犯得,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判兩個人都無罪。


按照傳統的犯罪共同說,無論是部分共同還是全部共同,都要求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所以過失共犯是被排除在共犯之外的,在不成立共犯,死亡結果又存疑的情況下,按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兩人都只能無罪,但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共同犯罪不需要考慮是不是故意犯罪,只要兩人共同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後果,即使兩人都是過失不存在故意,也不能免責。因此在這種觀點下,題設的兩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這就是客觀主義的行為共同說。

從完全犯罪共同說到部分犯罪共同說再到客觀主義的行為共同說,體現出為解決現實問題不斷擴張入罪邊界的趨勢,對於這種情況我其實持謹慎的態度,刑法還是要注重其謙抑性,這種共同過失的情況是否已經嚴重到必須以刑法來規制,我覺得是值得商榷的。


我國是不承認共同過失構成共同犯罪的,確實會存在疑罪從無的問題。但是疑罪從無只是在事實層面,不能認定造成死亡結果就不構成犯罪嗎?您仔細想想。不懂再說。


理論上有可能處無罪。但是實務中有可能構成其它罪,具體要看情況分析。


1、根據我國當前的刑法,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對兩人的行為,只能分別單獨評價。

2、由於無法查明是誰的過失導致的死亡,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的人權保護原則,只能認定兩人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此兩人都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民事方面,可以按照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3、結果看似有失公允,但這是由於存在無法查明的客觀的情況,只能按照刑訴法疑罪從無原則,作無罪處理。雖然犧牲了實體正義,但贏得了程序正義,因而是可以理解和容忍的。無需按照客觀歸責主義的行為共同說將之評判為共同犯罪,再適用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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