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得知自己的妻子有外遇,但是不知道奸夫是谁。为了找出奸夫,他某天早上乘妻子熟睡,在妻子胸部抹上了剧毒毒药,该毒药即使微量,入口也无药可救。

只要有人被毒死,他就知道谁是奸夫。当天,该市6人中毒死亡,分别是张三妻子的领导、同事,搭乘过张三妻子的滴滴司机,给张三家送过外卖的快递员,张三家小区的保安等。

请问对张三的行为的性质如何评价?

案例灵感来源于日本风俗店传播新冠病毒事件。


以本人多年考试的经验来看,想做好开放性试题,关键要揣摩出题人的意图。

鉴于是猴子老师出题相邀,所以,

这个问题一定没有表面看来那么简单

于是我大hu胆shuo断ba言dao,张三的定性,其实取决于在他心里,妻子究竟是何许人。

因为毒药抹完,张三的妻子已经化身为一件行走的人间凶器,但究竟是精准的定点狙杀,还是战略性的范围打击,又或者只是一次凭空比划的军演,这其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如果张三认为妻子本性不坏只是偶然出轨,意在除掉奸夫,故意杀人罪;

如果张三认为妻子不堪至极人尽可夫,意在净化环境,投放危险物质罪;

但如果,张三心里始终不信妻子主动出轨,而怀疑是被人强行侵犯但怯不敢言,抹毒意在制止恶行,正当防卫(过当)

前两种情形张三难逃一死,最后一种张三或可无罪。

所以,这道题其实是想告诉我们,要充分相信自己爱的人并且保护好TA。

(逃走)


敲黑板!

不要小看猴子 @猴子老湿 的问题,这个问题,不简单!

这一题的关键点在于死了六个人,而妻子没死!

回答区,都是纯情小处男是吗?

咋回事啊?发生关系,都舔胸了,不接吻吗?

所以,丈夫妥妥的故意杀人罪,想杀掉的人,不仅仅是奸夫,还有他老婆。

按照一般人理解,正常的出轨,都是一次一个人。

即便是聚众淫乱,也是特定的人。

这是一般人理解啊。题干给的条件比较少,我们考虑丈夫的想法时,就应该按照一般理解,丈夫怀疑妻子有出轨,想把出轨的特定的人以及妻子,一起害死。

采取的这个方法,不仅仅能杀死奸夫,还能把妻子一起带走了。

结果,没想到带走这么多。

但是,死了六个人!

这个事就不一样了。妻子为什么没死?

妻子不愿意和出轨的人接吻?这个明显不可能,这种情况不可避免的有接吻存在。

所以,妻子是知情的!

对,丈夫给妻子抹药的时候,妻子是知道的。

妻子为什么要这么做?

按理说,她知道了自己有毒,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

第一,会害死和自己发生关系的人。

第二,警察一查,她丈夫就会因为故意杀人而被抓。

出轨六个人!

为什么?

大家也都知道,现在死刑很慎重了,有时候,这情况死一个人,她丈夫不见得会判死刑。

所以,她给丈夫戴了一片草原(划掉)给丈夫加了五把枪毙的保险。

但是,要加五把保险,不能一个一个的,不然自己说不清楚啊!

万一有一个奸夫,比如说快递小哥、保安小哥体能不错,时间过久,直接马上风了怎么办?

那自己继续出轨,也说不清楚。

所以,六个人,一起吧,妻子组织了六个人。

这六个人,是妻子的单位对她不咋地的领导和同事,曾经态度不好的快递小哥和保安等,一次性,全部带走。

妻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淫乱罪。


写个故事!纯属虚构!

某省中医院接收一例患者,本院职工,会阴部溃烂伴多脏器损伤,接诊医生怀疑病人中毒,急诊转入Q医院。

Q医院立即组织全员会诊,病人转入后病情急转直下,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立即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

由于主任不在,我接到急会诊电话,就去了。到达监护室,病人身边已经汇聚了各科主任。看病例、查体,都要等到其他科室主任看完查完。

看完病例及查完体,整体感觉,会阴部已经完全溃烂,肌酐、胆红素很高,危重,但是气管插管的情况下病人是清醒的,可能镇痛做的很好。

查完体,围著监护室的桌子坐了一圈人,各科专家发言,每个人都先排除自己科室的疾病,然后同意病人危重,需要积极支持治疗,预后差。

会诊完,大家都要走,作为年龄最小的,扶著门,目送走所有主任,转身也要跟著出门,被管床医生叫住,「你不怀疑下百草枯中毒?」

管床医生是个女生,「如果你现在给病人做个床边胸片,病人双肺实变,我就给诊断百草枯中毒!」

「好,你等著,别走。」

其实我一直忍著,病人的症状符合百草枯中毒,数天后了,根本查不出浓度,所以金标准没了,通过临床症状,也就我们这种天天治疗的才会根据症状诊断百草枯中毒。

管床医生立即预约床边胸片,而我拿出手机给主任汇报一下,如果真的肺实变,我虽然敢写,主任也要知道一下。接通电话,找个没人的地方接,刚转身,管床医生问,「你干啥去?」

「你放心,我不走,我给主任说一下!」

接通电话,「主任,病人多脏器损伤,会阴部溃疡,呼吸衰竭,百草枯中毒可能性大,能不能给诊断?」

「可以。」

说完可以,主任就挂了电话。

拍片子的医生很快到达床边,胸片,双肺斑白,大白肺。

管床医生说,「诊断吧,写吧?」

我问,「家属在门口?」

管床医生,「在门口。」

我到监护室门口,问家属,「病人是否接触过百草枯。」

家属稍迟疑,说,「没有。」

我回到办公室,写下会诊意见,1,同意贵科处理。

2符合百草枯中毒临床表现,百草枯中毒可能性大。

离开监护室的时候,给管床医生说,「家属有点问题,需要报警!」

回去后,听说家属承认了,在病人内裤上涂抹了百草枯!


这个问题能让我笑半天。

这个灵感真的是从日本风俗店传播新冠病毒那里吗?

怎么感觉有点像当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一个段子呢?

丈夫发现妻子出轨,于是就在妻子的胸部上抹了剧毒药,然后当天妻子的单位领导就死了。死前的遗言是:这世上还有放心奶吗?

言归正传,具体到本案例中,丈夫是发现妻子是有外遇,不知道奸夫是谁,所以他的目的是想杀掉奸夫。

这里就可能涉嫌2个客体,分别对应著2个不同的罪名:

一是故意杀人罪;

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毒药所可能毒死的人,是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这里要判断张三行为的性质,则必须要从毒药的性质入手。

划重点:这个毒药,可是即使只摄入微量就会致命的毒药!这么毒的毒药。

怎么会死六个人呢?

按理说这种微量就会死的剧毒应该很快发作,而且如果是用口来直接摄入的话,应该是已经清除毒药了,怎么又会毒死下一个呢?

然而最后却死了6个才发现,这个非常可疑!

所以最合理的解释——是前面五个人是间接接触了毒药,比如用手接触了毒药,然后手碰到了口鼻,然后摄入毒药才毒发,这其中或许只有1个人是真正的用嘴亲自上。

所以,直接用嘴亲自上的人才是张三真正想杀的人!

对于其他的5人,可能只是冤死鬼!

这个非常关键!

所以必须要查清前面五个人是如何接触毒药身亡的,他们手上是否有毒药。

这里就可以开脑洞了,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

张三妻子自己用手触摸了自己的胸部,沾到了毒药,然后在与他人的接触中,比如握手,将毒药传递给下一位,比如司机、外卖员等,导致他们毒发?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张三对这些人的死亡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定性,那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了。

我认为,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说明这种毒药传染性非常强,只要轻微沾那么一点点,就能在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

如果是这种毒药的话,那么张三的行为性质就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该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判官 @猴子老湿 的题果然不走寻常路。事情如果发生在现实,那么就是一对胸引起的凶杀案。

题中,张三老婆给一个男人喂奶也就算了,结果喂了一个班,这个就有点过分了;喂就喂吧,还都喂死了;死就死吧,张三他老婆估计还不知道为什么会死,估计都怀疑自己的胸是不是出了问题。

我就想知道,这些人是瞬间死亡还是舔胸和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张三同志往老婆胸上涂了多少呢,这个毒停留时间这么长吗?这个毒好厉害,可以供六个精壮男人舔这么久,而毒性不减。

大胆推测一下,时间顺序应该是这样的,一早,张三趁老婆熟睡,将毒药涂到双胸上;老婆醒来后上班,在办公室遇到了垂怜她美色的领导,然后在领导威逼利诱之下,和领导展开了工作交流;事后出门,看到自己喜欢的同事,心花怒放,在办公司某个角落,和同事展开了一起情欲挑逗;下班回家途中,和滴滴司机交谈甚欢,于是忘记自我,在车上展开了鱼水情;回到家,张三还没有回来,肚子饿了,叫了外卖,但是小哥过于帅气,情不自禁,小哥迷倒在她的石榴裙下,刚巧保安经过,告知她不守妇道,为了保守秘密,满足了保安的兽性。至此,一天六人死亡,在时间上就链接起来了。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不过从判官的阐述来看,张三擦药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故意杀人刚符合题意。

男子给妻子内裤涂毒药致死 毒害妻子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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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在胸上涂药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不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毒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即是特定还是不特定。投毒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主观是为了夺取性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按判官的描述,张三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找到奸夫,但是具体奸夫是谁不知道,为了达到弄死并知道奸夫是谁的目的而下药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并且已经实施完成。至于结果的发生,超出张三的预期判断,但是不影响其在客观范围内确定奸夫及弄死奸夫的目的。

张三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第三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上也无法预知会有多少顶绿帽子存在,按通常看,外遇对象尽尽一个皆可,但是一天和一个班的人产生暧昧,也超出了正常人的想像,除非张三老婆从事特殊职业或爱好。但其本身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主观想法。

所以,刚倾向于故意杀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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