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得知自己的妻子有外遇,但是不知道姦夫是誰。為了找出姦夫,他某天早上乘妻子熟睡,在妻子胸部抹上了劇毒毒藥,該毒藥即使微量,入口也無藥可救。

只要有人被毒死,他就知道誰是姦夫。當天,該市6人中毒死亡,分別是張三妻子的領導、同事,搭乘過張三妻子的滴滴司機,給張三家送過外賣的快遞員,張三家小區的保安等。

請問對張三的行為的性質如何評價?

案例靈感來源於日本風俗店傳播新冠病毒事件。


以本人多年考試的經驗來看,想做好開放性試題,關鍵要揣摩出題人的意圖。

鑒於是猴子老師出題相邀,所以,

這個問題一定沒有表面看來那麼簡單

於是我大hu膽shuo斷ba言dao,張三的定性,其實取決於在他心裡,妻子究竟是何許人。

因為毒藥抹完,張三的妻子已經化身為一件行走的人間兇器,但究竟是精準的定點狙殺,還是戰略性的範圍打擊,又或者只是一次憑空比劃的軍演,這其間的區別還是很大的。

如果張三認為妻子本性不壞只是偶然出軌,意在除掉姦夫,故意殺人罪;

如果張三認為妻子不堪至極人盡可夫,意在凈化環境,投放危險物質罪;

但如果,張三心裡始終不信妻子主動出軌,而懷疑是被人強行侵犯但怯不敢言,抹毒意在制止惡行,正當防衛(過當)

前兩種情形張三難逃一死,最後一種張三或可無罪。

所以,這道題其實是想告訴我們,要充分相信自己愛的人並且保護好TA。

(逃走)


敲黑板!

不要小看猴子 @猴子老濕 的問題,這個問題,不簡單!

這一題的關鍵點在於死了六個人,而妻子沒死!

回答區,都是純情小處男是嗎?

咋回事啊?發生關係,都舔胸了,不接吻嗎?

所以,丈夫妥妥的故意殺人罪,想殺掉的人,不僅僅是姦夫,還有他老婆。

按照一般人理解,正常的出軌,都是一次一個人。

即便是聚眾淫亂,也是特定的人。

這是一般人理解啊。題干給的條件比較少,我們考慮丈夫的想法時,就應該按照一般理解,丈夫懷疑妻子有出軌,想把出軌的特定的人以及妻子,一起害死。

採取的這個方法,不僅僅能殺死姦夫,還能把妻子一起帶走了。

結果,沒想到帶走這麼多。

但是,死了六個人!

這個事就不一樣了。妻子為什麼沒死?

妻子不願意和出軌的人接吻?這個明顯不可能,這種情況不可避免的有接吻存在。

所以,妻子是知情的!

對,丈夫給妻子抹葯的時候,妻子是知道的。

妻子為什麼要這麼做?

按理說,她知道了自己有毒,這樣做,會有什麼後果?

第一,會害死和自己發生關係的人。

第二,警察一查,她丈夫就會因為故意殺人而被抓。

出軌六個人!

為什麼?

大家也都知道,現在死刑很慎重了,有時候,這情況死一個人,她丈夫不見得會判死刑。

所以,她給丈夫戴了一片草原(劃掉)給丈夫加了五把槍斃的保險。

但是,要加五把保險,不能一個一個的,不然自己說不清楚啊!

萬一有一個姦夫,比如說快遞小哥、保安小哥體能不錯,時間過久,直接馬上風了怎麼辦?

那自己繼續出軌,也說不清楚。

所以,六個人,一起吧,妻子組織了六個人。

這六個人,是妻子的單位對她不咋地的領導和同事,曾經態度不好的快遞小哥和保安等,一次性,全部帶走。

妻子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和聚眾淫亂罪。


寫個故事!純屬虛構!

某省中醫院接收一例患者,本院職工,會陰部潰爛伴多臟器損傷,接診醫生懷疑病人中毒,急診轉入Q醫院。

Q醫院立即組織全員會診,病人轉入後病情急轉直下,出現血氧飽和度下降,立即給予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通氣。

由於主任不在,我接到急會診電話,就去了。到達監護室,病人身邊已經匯聚了各科主任。看病例、查體,都要等到其他科室主任看完查完。

看完病例及查完體,整體感覺,會陰部已經完全潰爛,肌酐、膽紅素很高,危重,但是氣管插管的情況下病人是清醒的,可能鎮痛做的很好。

查完體,圍著監護室的桌子坐了一圈人,各科專家發言,每個人都先排除自己科室的疾病,然後同意病人危重,需要積極支持治療,預後差。

會診完,大家都要走,作為年齡最小的,扶著門,目送走所有主任,轉身也要跟著出門,被管床醫生叫住,「你不懷疑下百草枯中毒?」

管床醫生是個女生,「如果你現在給病人做個床邊胸片,病人雙肺實變,我就給診斷百草枯中毒!」

「好,你等著,別走。」

其實我一直忍著,病人的癥狀符合百草枯中毒,數天後了,根本查不出濃度,所以金標準沒了,通過臨床癥狀,也就我們這種天天治療的才會根據癥狀診斷百草枯中毒。

管床醫生立即預約床邊胸片,而我拿出手機給主任彙報一下,如果真的肺實變,我雖然敢寫,主任也要知道一下。接通電話,找個沒人的地方接,剛轉身,管床醫生問,「你幹啥去?」

「你放心,我不走,我給主任說一下!」

接通電話,「主任,病人多臟器損傷,會陰部潰瘍,呼吸衰竭,百草枯中毒可能性大,能不能給診斷?」

「可以。」

說完可以,主任就掛了電話。

拍片子的醫生很快到達床邊,胸片,雙肺斑白,大白肺。

管床醫生說,「診斷吧,寫吧?」

我問,「家屬在門口?」

管床醫生,「在門口。」

我到監護室門口,問家屬,「病人是否接觸過百草枯。」

家屬稍遲疑,說,「沒有。」

我回到辦公室,寫下會診意見,1,同意貴科處理。

2符合百草枯中毒臨床表現,百草枯中毒可能性大。

離開監護室的時候,給管床醫生說,「家屬有點問題,需要報警!」

回去後,聽說家屬承認了,在病人內褲上塗抹了百草枯!


這個問題能讓我笑半天。

這個靈感真的是從日本風俗店傳播新冠病毒那裡嗎?

怎麼感覺有點像當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一個段子呢?

丈夫發現妻子出軌,於是就在妻子的胸部上抹了劇毒藥,然後當天妻子的單位領導就死了。死前的遺言是:這世上還有放心奶嗎?

言歸正傳,具體到本案例中,丈夫是發現妻子是有外遇,不知道姦夫是誰,所以他的目的是想殺掉姦夫。

這裡就可能涉嫌2個客體,分別對應著2個不同的罪名:

一是故意殺人罪;

二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因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二者的關鍵區別就是毒藥所可能毒死的人,是特定的人,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這裡要判斷張三行為的性質,則必須要從毒藥的性質入手。

劃重點:這個毒藥,可是即使只攝入微量就會致命的毒藥!這麼毒的毒藥。

怎麼會死六個人呢?

按理說這種微量就會死的劇毒應該很快發作,而且如果是用口來直接攝入的話,應該是已經清除毒藥了,怎麼又會毒死下一個呢?

然而最後卻死了6個才發現,這個非常可疑!

所以最合理的解釋——是前面五個人是間接接觸了毒藥,比如用手接觸了毒藥,然後手碰到了口鼻,然後攝入毒藥才毒發,這其中或許只有1個人是真正的用嘴親自上。

所以,直接用嘴親自上的人才是張三真正想殺的人!

對於其他的5人,可能只是冤死鬼!

這個非常關鍵!

所以必須要查清前面五個人是如何接觸毒藥身亡的,他們手上是否有毒藥。

這裡就可以開腦洞了,有沒有這樣一種可能:

張三妻子自己用手觸摸了自己的胸部,沾到了毒藥,然後在與他人的接觸中,比如握手,將毒藥傳遞給下一位,比如司機、外賣員等,導致他們毒發?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張三對這些人的死亡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如何定性,那就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了。

我認為,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說明這種毒藥傳染性非常強,只要輕微沾那麼一點點,就能在不特定的人群中傳播。

如果是這種毒藥的話,那麼張三的行為性質就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應該定性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判官 @猴子老濕 的題果然不走尋常路。事情如果發生在現實,那麼就是一對胸引起的兇殺案。

題中,張三老婆給一個男人餵奶也就算了,結果餵了一個班,這個就有點過分了;喂就喂吧,還都喂死了;死就死吧,張三他老婆估計還不知道為什麼會死,估計都懷疑自己的胸是不是出了問題。

我就想知道,這些人是瞬間死亡還是舔胸和死亡之間存在一定時間差;張三同志往老婆胸上塗了多少呢,這個毒停留時間這麼長嗎?這個毒好厲害,可以供六個精壯男人舔這麼久,而毒性不減。

大膽推測一下,時間順序應該是這樣的,一早,張三趁老婆熟睡,將毒藥塗到雙胸上;老婆醒來後上班,在辦公室遇到了垂憐她美色的領導,然後在領導威逼利誘之下,和領導展開了工作交流;事後出門,看到自己喜歡的同事,心花怒放,在辦公司某個角落,和同事展開了一起情慾挑逗;下班回家途中,和滴滴司機交談甚歡,於是忘記自我,在車上展開了魚水情;回到家,張三還沒有回來,肚子餓了,叫了外賣,但是小哥過於帥氣,情不自禁,小哥迷倒在她的石榴裙下,剛巧保安經過,告知她不守婦道,為了保守秘密,滿足了保安的獸性。至此,一天六人死亡,在時間上就鏈接起來了。

張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不過從判官的闡述來看,張三擦藥的行為是故意行為並且希望死亡結果的發生,所以,故意殺人剛符合題意。

男子給妻子內褲塗毒藥致死 毒害妻子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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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胸上塗藥的行為,很大程度上是不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毒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最根本的區別在於所侵害的客體不同,即是特定還是不特定。投毒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主觀是為了奪取性命,應以故意殺人罪論。

按判官的描述,張三的主要動機是為了找到姦夫,但是具體姦夫是誰不知道,為了達到弄死並知道姦夫是誰的目的而下藥行為,屬於主觀故意,並且已經實施完成。至於結果的發生,超出張三的預期判斷,但是不影響其在客觀範圍內確定姦夫及弄死姦夫的目的。

張三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第三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主觀上也無法預知會有多少頂綠帽子存在,按通常看,外遇對象儘儘一個皆可,但是一天和一個班的人產生曖昧,也超出了正常人的想像,除非張三老婆從事特殊職業或愛好。但其本身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主觀想法。

所以,剛傾向於故意殺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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