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我和幾個朋友一起開了一件小酒吧,我出大頭佔了總出資百分之50以上,成為大股東。店裡的第二股東以下稱A,A出資佔百分比25左右,其餘股份有其他4個小股東佔有。從酒吧開業基本上所有的事情A全部攬下,不聽任何的人意見,我當時憑著關係好也從來沒與他多爭執,我覺得反正大家目標是一致的,就多次妥協。
但是,就在酒吧營業第二週我因為身體原因進了醫院,直到這兩天才出來,至此店裡所有經營狀況都是A在管,中間有過不跟我商量擅自允許別人在店裡賣東西,或者讓他朋友賒賬,包括每個月店裡項目都對不上,我每次查賬,他都在微信含糊過去。前幾天我剛從醫院出來,被酒商告知店裡有欠款,且因為合同是開業當時我簽的,他們只找我,我去店裡詢問A情況,因為我不在店裡,所有酒都是他進的,但是他也說的也含糊不清,店裡賬上的錢每個月都被他要去用在店裡,一分不剩,所以現在沒有錢給酒商。A現在是直接不管,打算讓我一個人來背這個債務。
對了,中間他還吧店裡收銀機綁定的卡換成了他自己的,這事兒沒有告知我,是我後來發現的。
再次,股東合議,排除其他因素(朋友確實很有影響力,能給酒吧帶來小半數以上的客人,且客人為優質客人,不賒賬、不鬧事。但是目前看起來不太樂觀)追究A的責任,大家都是成年人,A做出承諾,對期間所有所作所為自擔負責任,附加20%-50%(自定)的罰金,達到震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