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航空難後,一位中國遇難者的微博帳號被媒體和微博平臺公開,引來了一些包含攻擊性的惡意評論。也有人認為這種討論是在「消費死者」,提出了質疑。

從新聞倫理的角度來看,只用個別微博內容就試圖「還原」當事人經歷是否屬於不負責任的行為,媒體從業者應當在此類事件中有哪些不得觸碰的底線?

(一個聯想:《永不抵達的列車》和該事件中一些公眾號的文章相比,區別在哪裡,為什麼後者引發了爭議?)


我們是否應該擁有「被遺忘的權利」?

@invalid s 的回答認為,發布在網上的信息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單純轉發受害者生前發布的微博的確不屬於隱私侵權。(不過,帶有侮辱性質評論的轉發,可能構成名譽侵權,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就保護死者名譽提起訴訟。)

然而,受害者在發布微博時,可能無法想像自己面對的受眾有多麼廣大。

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你突然坐在了馬化騰的位置上,會刪除自己之前的微博嗎?

對我來說,回答是肯定的。本來只是抱怨一句,ofo 退押金排在了一千多萬名,現在可能被解讀為對 ofo 開始了資本的最後圍剿;本來只是曬一下在一號公路自駕的風景,現在可能被解讀為和蘋果公司眉來眼去。

埃航事件中的受害者,本來對於使用微博的預期可能很簡單,只是記錄生活、和熟悉的幾十位親友分享日常,而不是持續多天霸佔熱搜榜、相關話題得到 6.6 億次瀏覽(該數據由 @梓泉 在「小聲比比」公眾號文章中提及。)

發布 / 不發布之間的區別,和發布給幾十個人看 / 發布給上億人看之間的區別,何者更大?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可能前者更大,但生活經驗告訴我們,顯然後者更大。

一張照片,發布給上億人看,哪怕只有萬分之一的瀏覽者會被喚起性衝動,那也是有一萬人對著照片擼;一段旅行經歷,發布給上億人看,哪怕只有十萬分之一的瀏覽者寫下評論說這是在千里送x,那也是一千人發表了侮辱性質的內容。

我們的確需要「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歐盟數據隱私方面的法律的確有這個概念,指的是個人有權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刪除過時或者其它依法可以被抹去的個人信息。在國內,也的確有個人起訴搜索服務商,要求斷開特定搜索詞的鏈接,從而讓個人無法被搜索引擎找到的案例。參考 @王融 的文章:

王融:「被遺忘權」很美?——評國內首例「被遺忘權」案?

zhuanlan.zhihu.com圖標

在埃航事件中,儘管微博已經應一名遇難者家人要求,關閉了其微博賬號,但遇難者所發布的內容,仍然能以各種形式被搜索到。一個腦洞:或許以後社交媒體會增加一個選項:「我要求網站在本人死亡後,刪除所有發布過的內容,並斷開搜索功能與本人所發布內容之間的鏈接。」(例如,禁止搜索引擎抓起本站特定的內容。)(不過相信技術上會有相當大的困難,或許一時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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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我提出的,上面僅僅是在回應目前看到的關於隱私的討論,在新聞倫理的部分期待從業人士的觀點。

從讀者的角度,我認為最近一些自媒體文章和《永不到達的列車》這樣的特稿有本質區別。後者顯然是花了一定功夫,尋訪相關人士,仔細還原死者的生活。特稿寫作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我的一位朋友的創業項目最近引發了一位撰稿人的關注,對方甚至要求自己在公司實習一段時間以瞭解商業模式。

相比之下,如果採訪僅僅靠看圖說話,對人物的刻畫只限於在幾條微博的基礎上不斷抻長擴寫,那麼我傾向於認為,這位寫手對生活和死亡都缺乏敬意。


謝邀(其實題主根本沒邀我...)。

對這個問題研究不多,但還是提幾點不成型的意見。

1、由埃航空難死者信息泄露聯想到被遺忘權,的確是很順理成章的一個思路,但具體到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案例,這樣的聯想就過於簡單粗暴、缺乏技術性了一些。

與學術探討不同,具體個案中,實現目的的手段和路徑往往不唯一,因此有必要對所有可能達成目的的手段進行通盤考慮,尤其是易被遺漏的曲折隱蔽的手段。

譬如說本案,微博賬號發布的信息,除開記錄了發布者的生活痕跡外,也往往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創作,是故《微博服務協議》4.8要求用戶授權的同時特別指出「用戶對微博運營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前述授權並不改變用戶發布內容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歸屬,也並不影響用戶行使其對發布內容的合法權利」。

如果我們認為發布微博行為本身也是一種創作行為,那麼照片信息即是攝影作品,一般文字信息即是文字作品,其對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法》第十九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權利是「複製權」、第(十七)項權利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均在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的範圍內,故死者作品之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由其繼承人處分,在本案中,或可據此禁止死者微博信息的進一步傳播(截圖亦是一種「複製方式」)。

當然,上述分析只是紙上談兵的一則「腦洞」,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在某個個案中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達成目的,也不妨礙我們討論類似被遺忘權這種制度化的解決方案,只是個案分析與制度考量究竟不同,僅藉此拓寬思路,避免陷入思維定式。

2、 @一丁 提到的「公序良俗常明」,其實就是「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也就是民事領域我們常聽到的「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原則」。

這一原則在此處,實質是要求在本案中,不因被遺忘權法無明文拒絕裁判,而是代之以公序良俗和一般情理公正裁決,其法律依據在《民法總則》第十條: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與之相對的,另一種思路是將《微博服務協議》看作用戶與平臺服務供應商間的無名合同,由於合同對用戶死亡後賬號處理問題約定不明,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按照此種理解,Twitter、Facebook乃至國內平臺如知乎的相關制度都可以作為「交易習慣」的一種佐證與參照。

(個人覺得知乎平臺確實是可以在此處開風氣之先)

《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www.weibo.com

3、最新的消息是,微博已經應當事人要求關停死者生前微博賬號。

國內的主要搜索引擎(如百度)其實都有內容抓取的投訴中心,針對已被修改、刪除的第三方網站內容,搜索引擎會定期更新,如果確有需要,也可以直接通過服務中心聯繫加快進度。

百度用戶服務中心-百度搜索-用戶反饋?

tousu.baidu.com圖標

因為工作原因,我以前使用過百度反饋,當時的使用體驗尚可,效率也並不低。 @王瑞恩 提出的斷開特定內容的快照搜索,倒並不存在什麼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案的尷尬之處在於斯人已逝,因此難以通過一般的刪除微博—更新快照進行痕跡消除,本人固然對個人隱私及信息痕跡擁有完全的決斷權,家人或繼承人則未必,這構成了後續行動的實質性阻礙(也就是 @一丁提到的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同時除開微博平臺和搜索引擎外,已經有大量個人未經許可對微博信息進行了複製,一一維權不但耗時甚久,時間精力也難以為繼,再加上法規理據不明,更添難度,這是另一重困難。

以上兩點,尤其是後一點中的維權窘境,是一個遠超被遺忘權的制度性問題,這就又不是本題能夠釐清的了。

以上。


一句話結論:不應該被廣泛傳播即便死者不會說話,但公序良俗常明

在侵權責任法的概念中,有一個詞叫做民事利益:指雖未被法律明文規定或未被司法實踐認定為是一種權利,但也受到私法一定程度保護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與財產利益。和本次事件相關的人身利益例如死者的名譽、隱私。

在具體分析之前,想先予大家介紹「新中國死者人格權益第一案」:

在我國大陸地區,改革開放後第一例引發全國性關注的便是「荷花女毀譽案」:陳秀琴訴小說《荷花女》作者魏錫林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其案情不算複雜:原名吉文貞的荷花女本來也算是天津衛小有名氣的藝人,不幸早年病歿。在改革開放之後有位魏兄想在《今晚報》上,趁著春風想「抨擊一下舊社會」,在對荷花女的事蹟廣泛走訪之後形成11萬餘字後就開始連載了。

但是隨著連載的開始,暴露了魏兄個人創作的成分:

1、虛構了多次戀愛與婚姻經歷

2、虛構了被強暴的經歷,並暗示據此染上花柳病3、影射荷花女是因患性病打錯針致死的

並且在小說中,人事是可以相聯的,並且其母經交涉後報社拒不停載,遂引發了訴訟。因為實在是胡編亂造,況且「死者為大」「為尊者諱」的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早在庭審過程中,就已經受到了社會與學界的關注。基於社會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且於1989年、1990年、1993年三次對荷花女案與海燈法師案批複,確立了一些基於個案確立的名譽權保護原則。而後則在1993年與1998年還出臺了相關的專門解釋,使得相關問題的審理日臻完善。

這在法律上確定了對於死者人格權益的保護,使得雖然成文法中沒有直接的條文來規定對死者的信息如何處理,但實際上採取的是保護的做法,其形式是司法解釋與判例

但相應的我們還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死者的保護,歸根到底上是對活著的近親屬的保護。因此對之的保護,也只能由近親屬提請。

2、根據司法解釋與判例來說,對於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以及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之。3、侵害的方式主要是違背公序良俗。

當然了,在這裡必須結合本次的事實說到,如果每次死者發在網上的信息被如此傳播,可以很確信的說,這是侵犯了死者的肖像與隱私的。並且即便是一般的報業媒體發表的言論失當,被近親屬告進法院,也是無可厚非。這時候搬出來什麼「媒體風骨」「若批評無自由,則讚美無意義」之類的話也是沒有意思的。

言論自由固然重要,然而以王澤鑒先生的理論而言,名譽權同樣是和言論自由同等重要的權利,不能「厚此薄彼」。況且,畢竟不管怎麼說,死者為大。


彩蛋:

對於這一點,確實有學界人士不信邪,「為民前鋒」消費了一把「死者」,雖然是千年之前的。

在我國臺灣地區20世紀70年代還屬所謂「威權時代」時便出現了著名的「誹韓案」。隨同國府一同遷臺的韓奉祀官思道作為韓文公愈的39代直系後代,向臺北地院提訴,狀告「誹謗罪」,被告人是郭君。

誹謗對象是文起八代之衰的韓愈,整件事情源起郭壽華君在《潮州文獻》上所發之文考據韓愈其人風流倜儻喜好風流,染有風流病且以庸醫之言用「硫磺」大補,終至不治。

雖然對於是否需要如此保護與韓思道有否權利去提訴等爭議很大,但畢竟涉及法學理論、言論自由、歷史考證、道統承繼等多方面因素,誹韓案礙於社會與時代背景,最後作出了「既乏事實依據,又無史冊可考」「郭壽華犯誹謗罪,處罰金三百元」等判決,後雖經上訴卻依然被駁回,最後於1977年定讞。

所以說啊,不能亂說話才對。


在這裡其實對老王 @王瑞恩 的答案有一點點想補充的是,某種意義上,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若是真正的罹於人世,去談「被遺忘權」是有一點點的不太嚴謹的。直接從人格權保護的角度切入會更好一些。

當然我也對 @invalid s 的提法有一點點的不認可。即便對於生者而言,也並不代表在網路世界發表內容就做好了所有「自擔風險」的責任,即便承認發布訊息需要「自擔風險」,如果這個風險過當了,那麼我們是不是還需要承擔?這顯然不能以一句默認同意了「可自由傳播」來概括。現今出現的「盜圖詐騙」「配圖亂傳」也被認定為侵犯隱私可以看到。特別是對於死者,如果近親屬及時表態或者推知不支持傳播,那麼這樣做顯然是不對的。況且,即便是單純的轉發也能達到「披露」的效果。這一點在傳謠造謠僅憑藉單純的瀏覽轉發即可定罪是可以與之參照的。退而說之,即便「法無明文」,但無論如何,這樣的行為如果說不是違反「公序良俗」,那公序良俗何在呢?


先說什麼是還原事件?

滴滴出了司機殺人事件,滴滴公司作為如何?媒體風向如何?政府和執法部門如何看待?時間點,事件過程……

埃航出了空難,飛機因何失事?事件過程,航空公司如何處理?兩國官方如何回應?

什麼是消費死者?

含任何曝光具體死難者身份信息(除特殊身份比如高官要員公眾人物)的新聞。

所以在這幾次事件中,大家看到的、大家感興趣的,基本都是消費死者的範圍。還原事件真相的,有,但是感興趣的人不那麼多。

再說死者發布的公開信息應該被廣泛傳播嗎這個問題。

必須首先認清一個事實:在這裡討論應該不應該沒有任何卵用。我說應該,只能代表我是一個更看重利益的人,我說不應該,也只能代表消費死者與我個人的道德不符。

但事實就是,無論應不應該,死者發布在網上的東西,只要有能帶來流量的「賣點」,就一定會被傳播,不論你覺得它該或不該。

由於常年在日本生活,發現一點不太一樣的地方。

日本普通人上網,曬圖也好傳視頻也好,大多都會帶上口罩,保護自己的個人隱私。而中國網友曬圖從不這麼做,她們就把全臉高清照片po在公開頁面上。(反倒是日本av都是露臉的,而中國拍的av都知道帶個蝴蝶假面……)

這種不注重保護自己隱私的行為,必然就會帶來一旦你出了什麼事(不一定是死難,比如雲南旅遊被土流氓毀容的姑娘),你網上的私人信息就會被亂扒一通,不論這種行為該不該。而作為一般人,往往無法承受這種巨大的關注。

不要指望官方保護你,就像 @王瑞恩 說的,哪怕有法律,哪怕官方支持保護死者個人隱私,撤熱撤搜,執行起來也是困難重重的。所以一般網民們請注意保護好自己,不要隨便在公開頁面暴露自己的個人隱私。

這個世界本就是骯髒的,我的朋友們用自己的堅強,創造了一小塊美好的環境,不要以為出了這個保護區,外面也還是美好的。


1、發在網上的信息已經進入公開領域,或者說發布者在做出「發到網上」這個決定時,已經默認同意了「可自由傳播」。

2、「還原事件」必須基於公開發布的信息;通過「技術」之類手段得到的、發布者並未明確同意公佈的信息是不能傳播的。

事實上,「獲取未曾同意發布的信息」本身已經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

3、基於公開發布信息的「還原」必須註明「猜測」,不可以任何方式誤導讀者,使他們產生「事實」方面的聯想。

當然,這裡很可能會顯得有些自欺欺人:比如有人曬了「天上人間」的收款單,只是隱去了抬頭的消費地點信息;那麼,哪怕你找到另一張款式花樣完全一樣的「天上人間」的單據,也不可以斷定對方曬的收款單就來自天上人間。

換句話說,你可以貼出「天上人間」的單據,要求他說明自己單據的來源、迫使他承認自己在天上人間有過消費,這完全合法。但你不能拿出另一張單據,斷定對方去過天上人間。因為你並沒有鑒定權。

PS:如果真的很有「把握」,推薦使用「耐人尋味」之類措辭。這既可以規避法律風險,又能說出自己的看法,最後還不至於變成「強行潑髒水」。同時,這個詞也起到了允許甚至引導讀者「自己開動腦筋,深入思考」的作用。

綜上,我認為,轉發死者發布的消息完全合法;但挖掘未公開信息非法(侵犯隱私);利用這些信息去「還原」、「證實」任何東西,只要拿它們當事實宣揚,均屬非法(涉嫌誹謗及/或其他犯罪)。

4、感謝 @王瑞恩 的提醒:很多人壓根不知道「發到網上」這個行為的嚴重性

這是因為,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

過去熟人社會的「公開」涉及人數無非數十、且多半和信息發布者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因此很少會有惡意、猥瑣、褻瀆的解讀;且解讀者也會因此受到熟人圈子的「報復性疏離」。

但,互聯網時代,「公開」便成了涉及數億甚至數十億人的、要命的冒險行為;這些人幾乎不會和信息發布者有任何關係;為了博取關注或滿足某些陰暗心理,充滿惡意/淫邪意味的解讀不可避免。

這個時候,的確應該給當事人一個「反悔」的機會。這就是所謂的「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並不針對惡意的解讀者,它要求互聯網公司主動隱蔽「不情願的熱點人物」的相關信息。

當這種信息不涉及「未曾懲罰的犯罪」、或者它對犯罪行為的受害人/第三方造成持續傷害時,「被遺忘權」顯然是極為必要的。

5、傳統上,惡意、褻瀆的解讀一般不被視為犯罪,除非造成嚴重後果。

但,傳統上,社區裏那些總喜歡以惡意褻瀆的態度談論他人的人,會遭受周遭熟人本能的厭惡和疏離。這是一種積極的、自發性的「道德懲罰」行為。

互聯網時代不同於熟人社會,傷害依舊,但「道德懲罰」不再。

個人認為,為了適應互聯網時代的現實,應當針對性的給予「道德性封禁」。

「道德性封禁」和「基於法律的封禁」不同。法律性的封禁會針對發布者本身,甚至還會追究他的民事/刑事責任。

「道德性封禁」僅僅針對賬號本身。凡涉及此類行為的賬號,應根據情況給予「禁言若干天」的處罰。但並不追究賬號後面的自然人。

這個處罰的目的是打擊「違反公序良俗惡意製造熱點」者所期望的「獲利」行為,使得它每次違反不僅不能吸流量,反倒會立即淡出一段時間。

這是一個和傳統熟人社會「自動疏離」程度相仿的、互聯網上的對應物。

但由於互聯網的特點,和「熟人社會」的自發疏遠不同,這個行為是不會基於互聯網本身的機制自發產生的。

恰恰相反,目前來說,它必須有一個「執行者」;而授權給執行者就極易導致失控,最終使得板子不僅打不到那些惡意炒熱點的人身上,反而堵住了嚴肅話題討論者的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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