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宋旭光

編輯 | 李浩楠

校對 | 孫   恆

作為國內最早的電動自行車製造商之一,愛瑪科技上市之路可謂一波三折。

公開報導顯示,早在2012年,愛瑪科技就準備上市,后因股東恩怨、前副總裁敲詐勒索、公司被舉報存在超百億元賬外賬等問題,上市被長期擱置,今年2月富凱IPO財經做了專題報導《愛瑪科技 電動自行車家族發展史與IPO隕落》。

2018年,愛瑪科技再次衝擊IPO,排隊半年之後,又被打回。在反饋意見中,證監會針對其償債能力、股權轉讓背景等提出58個問題。

2019年8月,愛瑪科技重新提交招股書。

2019年11月28日原本安排上會,沒想到上會審核前一晚,再生變故。最終因「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取消了審核。

製圖:富凱IPO財經  來源:證監會官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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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愛瑪科技隱瞞產品存在缺陷致他人死亡在招股書未做任何披露,這更使該公司涉嫌隱瞞重大不利信息。富凱IPO財經通過企查查梳理愛瑪科技相關資料發現,愛瑪科技法律風險高達185條,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產品瑕疵、凍結、商標侵權、侵權產品等。

製圖:富凱IPO財經  來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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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梳理,裁判文書網2020年9月29日發佈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冀0229民初1333號,案號顯示「玉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玉嘉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恩福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李恩福無證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因涉案愛瑪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而李恩福在購買電動車時不能聯想到機動車,故被告對李恩福無證駕駛應承擔責任,因被告(愛瑪科技)產品存在缺陷,增加了車輛的危險性,被告(愛瑪科技)的產品存在缺陷與李恩福發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本院酌定被告愛瑪公司對原告損失承擔15%賠償責任。」

製圖:

富凱IPO財經來源:裁判文書網

富凱IPO財經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愛瑪科技不僅存在產品缺陷同時被多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因抽查質量不合規被通報。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2019年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抽查情況,在抽查的26批次產品中,有7批次電動自行車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集中在尺寸限值和短路保護。愛瑪有1批次產品上了黑榜產品被點名。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電動自行車(型號:TDT1087Z;生產日期:2019/11/6),尺寸限值和短路保護兩個項目不達標。

據了解,短路保護是指對供電系統中不等電位的導體在電氣上短接產生的短路故障進行的保護。由於短路電流通常可達正常工作電流的數倍,乃至數十倍,必將產生過多的熱量,導致絕緣損壞、設備燒毀,甚至引起電火災;強大的短路電流還會產生巨大的電動力,可能導致設備機械性破壞; 短路點電壓降到零,使周圍電壓顯著降低,導致周圍設備不能正常運行。因此短路故障必須迅速切除進行保護,以免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製圖:富凱IPO財經  來源: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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