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三年,拐賣五年


因為刑法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刑法的發動要保持謙抑性,盡量限制刑罰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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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雞(啊不是劃掉,小夥計),你看,你列出來的三年五年都是起點哦,這兩個罪的上限都是死刑啊親


強姦罪刑罰和以前基本沒有變化(3年起步,最高死刑),但是在下設款項中增加了一些79年刑法沒有的有關結果加重犯的內容。

最近增加的是女性強姦男性被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至於拐賣婦女兒童罪,刑罰相比於79年刑法是增加的(79年刑法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刑法情節嚴重是可以死刑的。

5年有期徒刑的起刑點在我國法律中除了故意殺人罪以外,基本上沒有比他更高了吧(綁架罪相同)。

至於為什麼人販子不判死刑,因為拐賣兒童婦女的事中往往有受害人親屬的同意,再加上為了保證被拐婦女兒童安全(如上一答主所述)。


世界的整體趨勢是這樣子的。已經遠離了那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邏輯。當然,合不合理就不好說了。


你說的很輕指的是什麼呢?事實上很多罪名的刑罰並不是很輕,反而很重,比如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就很大。很多國家都已經取消了死刑或者事實上不適用死刑了,而我國沒有。


還有加重條款,還有數罪併罰,還有想像競合,還有法條競合。只看法條沒啥意義。


強姦有部分改了……三年起步最高死刑,拐賣這個主要是考慮到拐賣孩子居多,不定死刑至少很多時候孩子都是活著的,只要活著都有可能找回來。


我覺得你所謂的很輕只是看起來很輕而已。

第一:刑法條文上存在著加重情節,包括對主觀惡性、客觀傷害事實,強姦3年和拐賣5年只是量刑起點。

第二:刑法的作用開始傾向於教育與改造,而非單單是懲罰,這就意味著如果服刑人員如果出獄後再犯罪率降低了,那麼刑法處罰力度也可能降低。

第三:很多時候我們都難以想像監獄生活,失去自由、隱私、舒適的生活,加上無休止的精神折磨或生理折磨,3年牢獄生活的主觀感受遠比自由生活者的的3年要長。

第四:基於我國司法成本和勞動人口的考慮,增加服刑日期和增加服刑人員基本是無益的。


其實所謂輕重不過是自己的主觀判斷,當你特別憎恨這個罪行的時候就會覺得很輕,如果是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又會覺得很重。我幾乎沒見過覺得自己判輕了的人,基本上都是覺得自己判重了,心態好的才覺得判的合適。每一條法律都是人大法律委員會的法律專家結合積累的經驗和當前的國情再三斟酌制定出來的制度。再完美的法律制度都只能適應國家發展到某個階段,到了新的階段就需要修改法律,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如果題主還是不能釋懷,那就努力成為立法的人。


不是刑法本身的刑罰變輕了,是社會環境變了,改革開放初期社會環境亂所以法條制定比較粗獷,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還出現過可殺可不殺堅決殺的命令。而隨著社會的穩定,罪行法定,刑罰相適應等原則就被提上日程。咱們用明代輕其所輕思想來簡單推導下,如果強姦罪判死刑,那故意殺人該判什麼罪?這是不是刺激當事人去殺人嗎?所以刑罰必須相適應,否則不符合現代立法原則,不利於社會的穩定。還有新社會防衛論等思想也有影響,我不了解就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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