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半月有餘,派出所對施暴者沒有任何實質性懲罰(拘留都沒有)傷情鑒定也不給出,說不是時候,等最終治療結果纔出,派出所的做法合理嗎?受害方該如何做?(二次手術已做,面臨出院,康復三月以上視情況做三次手術)


打人導致重傷。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吧(羅翔老師說的)。


謝邀。現在要處理的問題,一個是視力問題,那就趕快去醫院檢查,治療。另一個問題是家暴,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女性遇到此種問題,不要心軟,不要抱僥倖心理,取證後,和家暴者說再見,調整好心態,繼續自己更美好,更精彩的人生。


沒聽說治療完畢在鑒定,那要是殺人沒殺死還不判刑了,不給出傷情鑒定直接去公安局法制大隊要不就督察投訴去,這種家暴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了,至少公安局先把人控制起來。


報警→醫院出具診斷報告→司法程序


理智毛啊!幹他!該驗傷驗傷,該報警報警


報警,做傷殘鑒定,對方是負法律責任。


留下家暴證據、醫院可以出診斷證明(只能說明外傷)、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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