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涉及到財產方面的來往很正常,但是是否應該償還,需要分情況!

過節發發紅包,平時送送零花錢這些算是戀愛期間比較正常的,這種情況對於這些給付或者贈與,有的是出於結婚目的,有的則可能用於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發生糾紛後,給付一方要求返還,但雙方對於給付目的往往各執一詞。

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贈與的財物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情形,構成彩禮的,贈與一方纔有權利要求返還。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給付大額財物或者贈與高檔禮品是否系彩禮,數額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判斷標準,但由於當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個案中當事人的財務狀況不盡相同等因素,具體認定標準上也出現了一些差異性的看法。

總體來說,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結合給付目的、給付數額等情形綜合予以判斷。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大額財物、贈與高檔禮品後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期間應理智對待感情、理性消費,以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有時候分手了,其中一方將戀愛期間的轉賬等認定為是借貸,但是如果僅憑轉賬憑證起訴的,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因為戀愛期間雙方具有親密關係,共同生活消費、贈與財物等情形都較為常見,接受轉賬一方如以此為由提出抗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對於數額較大超出日常消費範疇的轉賬,法院可以結合雙方消費習慣、生活需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對於額度不大的轉賬,如無明確約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義的「520」「1314」等數額,則存在不被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

對此,如果戀愛期間的轉賬系基於借貸,最好是形成書面協議或者留存其他證據,以避免無法實現債權或者重複償還的風險。


這裡沒有提到這些錢具體花到了哪些地方,所以我就根據以往經手的案件來分析一下。

首先,戀愛期間,情侶可能涉及到的花銷分為這幾類:

1、喫飯、旅遊等日常的消費;

2、日常開銷的轉賬;

3、禮物;

那麼這三項裡面到底有哪些是能被要回來呢?

1、共同消費無法要回

因為喫飯、旅遊等是日常消費、日常開銷的轉賬,屬於共同消費,無法索回。

2、禮物很難索回

饋贈的禮物,屬於一般性贈與,一旦贈與,很難索回。


其實生活中也有很多這種類似的案例,分手之後就想要回戀愛期間的花費及禮物。

那麼戀愛期間到底哪些財物是能夠要回來的呢?

1、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對方大額的財物,例如彩禮、房產等,那麼在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索回的。

2、在戀愛期間,如果雙方有共同購置財物,例如房產、車子等等,如果只登記在一人名下,且雙方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一般都會認為房屋歸登記權屬人所有。

其實也有很多人在戀愛期間買房,但是房子只寫了女方名字的情況,最後分手房子就要不回來了。

另外一方出資的將有可能被認定為一般債權,一旦被認定為一般債權,那麼房屋升值的部分出資一方將無法獲取。


不需要還了吧都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好像新改的法律裏規定要還。


要分情況予以討論:

第一種情況:男方為女方花幾萬,實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花銷,若後來分手,女方需返還此類花銷。

第二種情況:在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達愛意,自願為女方花好幾萬,實為贈與,一旦交付,便不可撤銷。

第三種情況:有借條的戀愛花費,憑藉銀行轉賬記錄,是可以要求返還的。畢竟在戀愛期間,若一方有困難,另一方給予經濟資助,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若無借條,只要女方同意是借貸關係,該筆錢可返還。

法條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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