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謝邀。

非專業回答。

任何不經當事人同意,不管出於什麼目的,擅自傳播或者使用當事人的肖像都是侵權行為(公安機關除外)。


關鍵在於這個社團抓拍完了要做什麼。如果是表揚,那麼應該說是沒有辦法的。如果是藉由抓拍的照片批評這個被抓拍的人,那麼就延伸到名譽權的範疇,具體是否侵權,具體來看了。

而如果是用於盈利,那麼……嘿嘿嘿(腦補費玉污)

我個人是極討厭這種自以為正義實際就是瞎作死的社團了。附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有這種可能性。


瀉藥。非專業,僅參考。如果是新聞照片用於新聞報道呢?和題中的情況有何異同?肖像權在新聞照片中如何處理認定?人有姓名權,不意味著我不可以提他的名字。客觀陳述有關事主的負面事實,並不當然構成侵害名譽和侮辱。言論自由也是要保障的基本權利。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沒有簡單回答。


話說,如果我現在在學校,有社團搞這個,我立刻發起一幫人來組織,拍出來一張告他們一次,告老實了為止。其實不需要做到什麼程度……只需要找到受害者,在網上扒模板寫個訴狀,然後告著玩就是。估計遞交完訴狀對方就軟了。。。想想還真有趣呢。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以盈利目的善意使用他人肖像的也構成侵犯肖像權,可以起訴,如果有貶低使用的情形屬於侮辱,也可以起訴,只有國家機關的必要公務行為不經同意即使用肖像才具有正當化事由,社團不是國家機關,顯然屬於侵權。
沒有侵犯肖像權吧,因為沒有用作經營目的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面部肖像所享有的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肖像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有二:1、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2、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並不會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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