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說感覺司機見死不救(網上都是這麼罵的)就一點錯誤沒有。。。。但是難道不應該保護事故現場嗎?挪車之後破壞現場怎麼辦,到底什麼情況該挪什麼情況不該?

求理性分析,謝謝

新聞如下


認為不該施救的朋友們。

只要你有勇氣告訴我,即便你自己就是後車乘客,你也會建議鏟車司機不要施救,我就無條件認可你的所有觀點。

畢竟,你都賭上命來杠,我那還敢跟你貧。

再回答評論區的提問:

問:保險會怎麼賠?

答:保險不會賠。

我做的是車險,鏟車的保險我不懂,大概是工程機械相關的責任險之類的。條款我沒看過,但我知道一定會拒賠。

被保險人有放任風險事故發生,或放任事故後果加重的行為時,保險都會拒賠。

鏟車司機沒有做任何施救動作,保險公司會拿這個理由來拒賠。

除非鏟車司機能證明,後車乘客在第一時間就已經死亡,沒有獲救的可能性。否則,他沒法在保險公司拿到一分錢。打官司打不贏的。

說一個案例:有輛車起火了。打了保險公司電話。

保險查勘員看了現場認為是假案子,是車主故意在電路上動手腳,點火燒車騙保。

沒有找到直接證據。但是查勘員從現場找到一個嶄新的沒用過的滅火器。又調了車主的通話記錄,證明車主只打了保險公司,沒有打消防隊。再又找了目擊者,證明車主確實沒有呼救,也沒有滅火。

以放任損失擴大為由,成功拒賠。

(?′ω`? )(?′ω`? )(?′ω`? )(?′ω`? )(?′ω`? )(?′ω`? )

評論區有朋友提出疑問:

車子撞到靜止的鏟車,責任怎麼劃分?

因為我是從事汽車保險行業的。經常會協助客戶處理交通事故,也陪同過理賠部同事做過車險現場查勘,跟交警也很熟。我經手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比大多數人這輩子能見到的多的多。

以我了解的情況跟大家解釋一下。撞靜止的鏟車,也是鏟車的全責或主責。

為什麼呢?其實這很好理解,我舉個例子你就能明白。你可以試一下搬一塊大石頭放到高速公路上。看看有沒有車子撞上去。不幸,真有車子撞上去。你就有國家糧吃了,保守估計是七年起步。這種情況不需要做什麼解釋吧。

如果是經過交通部門,道路管理部門批准,把石頭弄上去,並且你有在規定的距離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還有車子撞上去,你就是無責。

鏟車跟你的石頭一樣都是不應該出現在公路上的。你把它弄上去了,你就是責任人。你就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範工作。

又有小夥伴要問:那鏟車上路施工作業怎麼辦呀?

答:難道你們都沒見過道路施工嗎?鏟車上路施工是要按規範封路的。不能完全封閉的,要在規定距離上設置警示標誌和欄杆的。大家生活中應該見過呀。

這中間的差別就在於有沒有按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有設置,鏟車就無責。沒有設置,鏟車就有責。

繼續問:那靜止的私家車被追尾了呢?怎麼劃責任?

答:符合相關規範的車輛都是自帶相關燈光警示的。有車尾燈,示寬燈,剎車燈,警示燈。你踩剎車的時候,剎車燈會亮。夜間行車要開示寬燈。臨時停車要開警示燈。

車子因故不能移動,開啟警示燈,同時要在150米外設置三角警示架。

所以,你明白了沒?

白天,視野良好,沒剎車燈,沒開警示燈的情況下,你把車停路上,被追尾了,你也會是次責。

晚上,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情況下,你不開燈停在道路上,被追尾了,你會是主責甚至全責。

繼續問:要是我的車沒有這些燈光,或者已經壞了呢?

如果你沒有這些車燈,你的車子就上不了牌,不允許上路行駛。違法上路的,會扣12分,吊銷駕駛證,車子扣押。如果你上了牌之後,把燈光全拆了,然後開上路,你同樣會被扣12分,乃至吊銷駕駛證,車子會被交警隊依法扣押。

出了類似事故,當然是你的全責。

如果燈光非故意的損壞,你會被交警勒令靠邊停車,處以口頭警告的處分,讓你維修之後上路。

這個事故中的鏟車是沒有相應燈光的,也沒有下擋板之類的安全設計。開這樣的車子上路,要扣12分,甚至是吊銷駕照。

鏟車沒有合規的燈光,低速在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駛。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鏟車沒有合規的下擋板,導致後車乘員重傷,被卡在裡面,最終死亡。這是導致事故後果加重的因素。

鏟車司機沒有及時施救,這是放任事故損失擴大的行為。可能涉嫌過失殺人罪,甚至故意殺人罪。並且會被保險公司拒賠。

有違規情節,且違規情節是事故原因或加重損失的因素。這個全責跑不掉的。

都是常識性的東西。

看來知乎上的朋友很少有駕照呀。面對基本的交通規則都是一臉懵的狀態。

原答案′ー`━~~ー`━~~ー`━~`━~~

這個題目看得讓人噁心!

1,保護現場的問題

交通事故發生時,有人受傷,首先要做的是營救傷者。

其次,是固定好證據,拍好事故現場的照片。做好關鍵位置的標記。

然後,就要迅速把事故車輛挪開,以免影響交通。

事故車輛不能移動的,要依規設置好安全警示。

上述步驟是交通法規明確規定的。

說什麼保護現場的,法盲!

救人是第一要務。

從法律上來說,當事人,經過的車輛和行人,都有義務救助。這是交通法規明文規定的。不知道這一條的,到底是沒考過駕照還是怎麼回事?知乎有這麼多人沒駕照嗎?

2,施救過程中的傷害

有人說,你救人的過程中,人死了,賴上你,怎麼算?這是又蠢又壞。

施救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的傷害都是免責的。這是緊急避險的原則。

比如你把人脫出來的過程中,他被碎玻璃刮傷了,甚至是斷骨錯位造成殘疾。這都是免責的。因為事態嚴重,你不拖他他就死裡面了。

這也是有法可依的。

3,挪車有沒有用,該怎麼施救

這個事故中,挪車也未必能挪得開。

因為後車已經卡裡面去了。

但這不是放任後車死亡的理由。當時完全有條件施救的。鏟車司機就是沒動,等到路人拿滅火器來的時候已經晚了。

這個事故中,正確的處置辦法應該是迅速用滅火器撲滅火焰。

然後打開後門,放到座椅,把人拖出來。

發生碰撞時家用車都會自動解鎖,門是可以直接打開的。這個常識要記好。只要不是太老的車子都會有這個功能。這是便於施救和逃生的。

後門基本上沒有變形,可以開後門,放倒座位把人拖出來。

如果後面也打不開,可以去開後備箱,很多SVU的後備箱跟車廂是聯通的。

後備箱還有撬棍和千斤頂可以用來撬門或者砸車窗。

很多人都覺得這種情況要超人過來才能救,這是扯淡。你們是一點安全知識都沒有。這種交通事故的救援處置是最基本的消防知識了。

這個事故中,後車兩個乘客都是有機會救出來的。他們很大程度上是死於鏟車司機的冷酷。

4,後車是否全責

後車肯定不是全責。如果後車沒有嚴重超速,那就是鏟車的全責。

鏟車的設計就不是用於道路交通的。它不符合道路交通的安全標準,根本就不允許上路。

鏟車的速度慢,遠低於該路段正常行駛的速度 。

鏟車沒有符合規定的燈光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夜間行車燈,示寬燈,安全警示燈,剎車燈,都沒有,後車根本看不見,看不清。所以說這是導致後車追尾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

鏟車沒有防鑽底的設計。這是導致事故後果加重的因素。換成一個大貨車,小車撞上去,駕駛室不會有事。為什麼呢。因為合法生產製造的大貨車都有下擋板,小車只會撞到下擋板,不會鑽進去把駕駛員卡在裡面。下擋板就是防止小車追尾時,鑽屁股底下去。沒有下擋板是很可怕的,小車車頭本來有吸能設計,結果鑽貨車屁股底下去,車頭吸收不了碰撞能量,駕駛室懟上去了。所以,貨車都有下擋板或者其他形式的防鑽底設計。這是有相應安全標準的。不合標準的車子不允許上路。上路就是違法,出事就是全責。這是基本常識。

鏟車就沒這個設計,這是導致後車乘客被卡在駕駛室重傷死亡的直接原因。

並不是所有追尾都是後車責任。這個事故從一開始就是鏟車的全責,沒得跑。

建議大家要學法,懂法。尤其交通法規這樣跟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定要具備基本的了解。

5,該不該挪車,或者說該不該施救

這個各有各的看法,大家各執一詞。

我認為公道自在人心。

被無知之幕掩蓋的判斷才是正義的。

什麼是無知之幕?這是一個哲學上的假設。

就是你不知道自己在這個場景中到底是誰。這時候你來做出價值判斷,一定是符合公義的。

如果你知道自己在場景中將要扮演什麼角色,那你的判斷一定是有偏向的,不是公正的。反之,你的判斷就是公正的,中立的。

例如,在這個事故中,我們都知道自己是旁觀者,所以發表的評論千奇百怪。這是沒有無知之幕的情況。

我想問一下大家,如果你猛然發現你自己就是事故中不特定的某個角色,你還會持有現在的觀點嗎?

如果會,那麼你現在的觀點就是公正的。

如果不會,那麼你現在的觀點就是偏私的。

我堅持認為,鏟車司機是有義務救人的。

如果我是鏟車司機,我一開始就不會開鏟車上公路。萬一我昏了頭上了路,攤上事了,我會去積極施救,減少損失,以免被從重判罰。

如果我是後車乘客,我還是會希望鏟車司機積極施救,這沒得說。

如果我是路人,我也會協助鏟車司機施救,這也沒得說。

無論我是場景中哪個角色,我都認為鏟車司機應該施救。

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想的。這就是正義。

聰明的壞人並不可怕,畢竟他們很有可能在權衡利弊之後,做出對大家都有利的事情。

怕就怕又蠢又壞的人,害人害己!!!


一、該事件是否屬於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1、事故發生在北京南四環,毫無疑問是在「道路」上。

2、事故兩方為一輛SUV和鏟車,SUV屬於機動車,而鏟車雖然是工作作業車輛,但按照上述定義的規定,亦屬於機動車。

3、綜上,毫無疑問該事件屬於交通事故,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中有關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規定。

二、工程車司機是否對追尾的SUV內人員有救助義務

先來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也就是說,工程車司機對於SUV車內人員是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的。

並且,為了防止「救人不成反被訛」情況的發生,我國《民法總則》184條規定了: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款也被學界通俗稱之為「好人法」。

因此,雖然工程車並非主動碰撞SUV,但工程車司機對SUV車內人員是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的,並且其救助行為從法律上說也不會承擔不利後果。

三、工程車司機未救助SUV內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如前所述,該事故屬於交通事故,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中有關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規定。

2、從事故責任劃分來說,雖然是SUV主動追尾工程車,但該工程車屬於無號牌車輛,並且在不允許其行駛的路段行駛,因此,該工程車司機對於事故的發生應當負有主要或同等責任(視SUV司機有無其他違法情節而定,如酒駕、超速),

3、從後果來看,造成了SUV車內人員兩人死亡,屬於重大事故,並且該工程車屬於無號牌車輛,並且在不允許其行駛的路段行駛,因此工程車司機存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當被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適用《刑法》中有關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的規定: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此,工程車司機如果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那應當屬於交通運輸肇事並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應當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應當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本案的特殊情形——過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雖然筆者一通分析,但我們卻看到公安機關逮捕工程車司機所用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又是為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從刑法條文設置的角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別條款。因交通肇事導致人死亡的案件適用交通肇事罪,而其他則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行為構成要件上來說,雖然SUV追尾工程車是「因」,SUV車內兩人死亡是「果」,但「因果」之間的關係卻被一件事斬斷,那就是工程車司機的不救助行為。也就是說,工程車司機不救助的消極行為是直接導致SUV車內兩人死亡的後果,而非SUV追尾工程車這一事件。因此,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工程車司機也並無不妥。

從行為情節惡劣程度來看,交通肇事後不施救放任對方死亡,與交通肇事直接造成他人死亡,其惡劣程度是完全不同的。而交通肇事罪的罪責相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較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以看到,過失致人(一人)死亡,法定刑期就在3-7年。而如前文分析,如果適用交通肇事罪,需要工程車司機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法定刑期才能達到3-7年。因此,為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工程車司機也情有可原。

五、延伸——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從罪刑責相適應原則上來看,過失犯罪的刑責都要比同樣的故意犯罪輕上許多,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以看到,同樣是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對比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從主觀情形上無疑是要「罪輕」很多的。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最主要區別就在於故意犯罪是希望犯罪結果發生,並且採取主動實施或放任的態度;而過失犯罪從主觀上看是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的。因此,刑法理論認為,應當對於主觀上更為惡劣的故意犯罪更重的懲罰,而對於主觀上並非「十惡不赦」的過失犯罪,給予更輕的懲罰。

從社會現實的角度看,在「撞傷不如撞死」已經成為社會上公認的一條灰色規則的背景下,大家不妨站在工程車司機的角度想一想,其到底是期望兩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還是兩人重傷的結果發生?

是否在當場,他心理的天平就已經做了一場與魔鬼的交易?

究竟是坐牢幾年,還是賠錢賠得傾家蕩產?

如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在案件偵查、起訴、審理過程中,單純地認為工程車司機主觀上是「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的,進而認定其不施救行為是一種過失,是否妥當?

筆者期待,在本案進一步偵查、起訴、審理的過程中,辦案人員可以正視社會現實,對罪惡之人實施其應得的嚴厲懲罰,讓法律的公正之劍斬斷每個人心中這一桿與魔鬼交易的天平。


鏟車司機別說見死不救,就是他主動救人,也免不了要去牢里蹲幾年。

原因很簡單,鏟車不能上馬路,它沒有路權。司機開鏟車上路和別人發生交通事故,其性質類似於在馬路上擺一塊大石頭,致使過往車輛發生事故。

所以鏟車司機即使主動救人,他也只能爭取輕判,依然屬於犯罪行為。至於這位鏟車司機連救人的動作都沒有,那就註定是重判。

在社會上,人們的行事主要有兩種規範:法律和道德。而有些人,比如這個司機,屬於既不懂法律,也沒有道德,大概可以算傳說中的又蠢又壞。

悲劇的是,現階段的中國,這種又蠢又壞的人非常多,一方面他們喪失了傳統社會的一些道德規範,另一方面他們又沒有學到現代社會的法律意識,於是這群肆無忌憚又蠢又壞的人充滿社會,讓現階段的中國很多時候有一種叢林的味道。

大概也是當代中國社會發展速度過快的代價之一吧。


求求各位鍵盤車神、法神學學交規考個駕照好么。不光肇事方有責任救治,乘車人和過往行人、車輛都有責任救治。更不要說工程機械禁止駛入公共道路了。別說什麼鏟車司機不懂怎麼救治,滅火還不知道么,工程機械上要求帶的滅火器幹嘛用的?擺著給你看的?

某些精緻的利己主義者的回答和評論,讓我覺得這些人就是酒駕吧里罵酒駕入刑的發帖人。

另外某個明顯是鍵盤車神+法神的杠精屏蔽了,麻煩您先去百度下什麼叫交通事故、什麼叫交通參與者好么?別扯什麼不允許進入公共道路的工程機械上路與正常機動車發生碰撞就不是交通事故。別說工程機械了,你就是自己開車不小心撞了護欄隔離帶綠化帶都叫交通事故好么?有個東西叫單車事故。

這起事故有沒有合法上路的車輛?車輛是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是不是發生在公共道路上?是你告訴我這不屬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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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故意不挪車,讓兩個人活活燒死,還在旁邊悠閑的打電話,是真的惡劣。

這是一個典型案例,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好多人在洗這個鏟車司機,這些人都是兔死狐悲,物傷其類罷了。

我認為,為了杜絕這種現象出現,只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賠償就要比人活著更多,而且一定會判刑,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

還有那種飛機出事,逃生的時候因為拿行李,阻礙別人逃生的,都按照過失致人死亡處理,就不會有這種極端利己主義者了。

知乎上面精緻的利己主義者比較多,而這個鏟車司機是極端利己主義者。這些利己主義者之間可能惺惺相惜,產生了共鳴,所以洗地者有之,但是這個司機一點也不精緻,請你們這些精緻的人兒不要盲目的給他洗地了好吧。

知乎上面有大把的人宣揚:「撞死人比撞傷人划算,遇到事故一定要撞死,不然會賠更多錢。」這種人真的惡毒,是時候用這樣一個案例敲打敲打這些人了,你撞到人不施救,盼著傷者死亡,放任傷者死亡,甚至有意要傷者死亡,就要判刑,而且要重重的罰。

鑽法律空子的人,真的惡劣,還整天研究如何鑽空子,惡劣至極,請你們不要洗了。

像鏟車司機這類人就需要敲打敲打,小樹不修不直溜,人不修理艮啾啾。

極端的利己主義者,一旦得到機會或者作惡不被發現,只要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什麼極端的事都會去做,而且信手拈來,作惡絲毫沒有負罪感,可以說他們腦子裡根本沒有道德的概念。

這種人是人性極惡的具象化。

地獄空蕩蕩,他們在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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