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什麼方式解決了什麼目標人羣什麼需求。以及這種方法如何提高了效率


金融產品設計的基礎是:用戶需求

絕大多數的金融產品,都以金融合約的形式出現。一個合約的自願簽訂,實際上是雙方或者多方的共同行為,單個方面是不可能形成合約的。而合約簽訂的前提條件,就是簽訂合約的各方都認為合約提升了自己的效用,或者通俗一點說,滿足了自己的需求。

例如遠期的一個經典例子:兩個人希望在稻穀成熟之後進行稻米的買賣。賣稻米的人害怕到時候米價過低,得到的錢太少生活無以為繼,買稻米的人害怕到時候米價過高,買完米後沒有足夠的錢進行加工、銷售等其他環節,工廠破產。因此雙方商定在稻米成熟時以約定的價格進行買賣,兩個人都避免了自己最害怕的結果出現,皆大歡喜。這一遠期合約設置的基礎就是:兩方都希望規避風險。

一個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就是認為金融產品設計的基礎在於產品定價。我覺得這和大部分學院教育比較重視衍生品定價等技術性的講解、而較為忽視金融的歷史和實踐有關。還是以上面那個遠期的事件為例,在一個田間地頭的環境下,這種合約的簽訂可能只是討價還價的結果,我們不可能要求老農去計算合約的定價。只要雙方都覺得簽訂合約有利,簽訂就完成了,或者說,一個金融產品的買賣就完成了。

實際上,期權合約的出現遠遠早於期權定價公式的發明,信用組合定價公式的發明也在信用衍生品產生之後。當然,這些定價技術確實促進了金融產品市場的發展。但是,定價絕不是金融產品設計的基礎,直到現在,很多金融條約都還是在場外討價還價完成的,這情況與老農賣米倒是異曲同工。金融在很多情況下沒有人們想的那麼高端,相反的,金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很落地的,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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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
信用,風險定價。


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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