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喫飯,被人拿刀追著砍,我們這邊一個頸部受傷險些喪命,一個眉骨受傷,現在說沒有輕微傷,對方最多拘留15天?

大致案件過程就是,對方來到我們桌打招呼,後來辱罵我方甲,還惡語傷人。我甲就掀了桌子質問對方,對方還在辱罵,我方甲就拿了一個酒瓶,但迅速被我拉開 。之後對方進飯店尋找兇器,兩分鐘左右對方便持刀出來砍向甲。我就過去阻攔,阻攔不了對方,我就迅速拉著甲逃跑,當時我如果沒有拉著甲或者阻攔對方的行為,甲此時就已經喪命了。

我朋友乙就是拉架的和對方也是朋友,對方砍完我們之後,看見乙在勸說他的同夥把刀放下,便偷偷過去準備看他,但是乙發現其行為,迅速逃跑,對方便緊追不捨,而且揮刀砍向乙,但是乙跑的快沒被砍到,但是對方的刀確確實實揮了下去。

我們一人險些失去生命兩人因為跑掉了才沒有被對方砍到,我就想問問難道真的要我們一個人失去生命剩下兩個被砍到對方纔會付刑事責任麼?就因為我們跑掉了,頸部傷口說不夠成輕傷,對方最多隻要拘留十五天,我就感覺這樣很不公。


持刀砍人,性質特別惡劣,理應受到處罰。但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如果是殺人的故意,那麼即使不構成輕傷也可以受到刑事處罰,只是故意殺人罪未遂或者中止。如果只是故意傷害,那麼只能以是否輕傷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不構成輕傷,那麼就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處罰。不過故意傷害也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情形,只是需要具體情況認定,是否已經著手準備並實施等,但是未遂犯中止犯處罰都較輕,都是法律規定的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形。這種涉及犯罪形態。

其次,其他罪名。比如有搶劫的故意,哪怕不構成輕傷,也可能涉嫌犯罪。輕傷以上後果或者搶到財物,則構成搶劫罪既遂。

第三,遲到砍人的反向思考。因為每個案件都有複雜性,如果正當防衛時,哪怕真的拿刀砍人,也可能不構成犯罪。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希望可以給你提供幫助。


那要看案件怎麼定性,如果是毆打他人的行為,那因為沒有到輕傷,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能定性為尋釁滋事,那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不過尋釁滋事有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能不能構成。


求更多的細節,按照題主現在的描述,感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有待商榷。

傷殘評定都是有明確規範的,根據傷口所在位置和創口長度等可以確定為輕微傷、輕傷、重傷等,建議網上好好查一下,從照片上看,即使不構成輕傷,至少應該也是個輕微傷。

刑事訴訟法中,只有犯罪行為「顯著輕微」纔是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不過這也要結合罪名來看。如果是抱著殺人的故意,那就直接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是搶劫,看是否得到財物定「搶劫既遂or未遂」。。。

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行兇的人是未滿十四周歲或者精神病人這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再或者公安機關調查之後發現屬於正當防衛的,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也是正常的。

如果題主還是認為公安機關有問題,可以找檢察院立案監督,或者直接那些「不予立案通知書」去法院起訴。


建議尋求律師,以故意殺人立案。必要時,到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監督。


根據你的描述對方有尋釁滋事的嫌疑,並且持刀傷人主觀惡性很大,砍傷脖子處的行為也證明瞭對方的主觀惡性,造成兩人以上輕微傷可以構成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了,具體還是要根據當時更具體的細節來看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你的敘述不是太清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看犯罪動機。也就是什麼情況下發生的持刀砍人,是故意傷害,雙方打架,還是正當防衛?這個非常重要。

其次,看傷害程度。既然是持刀砍人,為什麼還達不到輕傷,是犯罪中止,還是故意持刀嚇唬一下。

傷情鑒定是有嚴格的標準的,如有疑問可提出質疑,也可申請重新鑒定,這對量刑非常重要。如,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的,可以在6個月至1年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接近輕微傷,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如果不構成輕微傷,那麼就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處罰。

再次,除了處罰之外,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這個持到砍人本身就已經性質惡劣,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尋釁滋事罪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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