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犯人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在哪裡?為什麼要善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首先是人,人就要有人的基本權利,這就是人權。犯罪行為應得到相應的報應,但是不能夠採取非人道的刑罰措施。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每一個社會上的人都應該享有的。如不能夠正確的處理刑罰的手段, 也難以實現刑罰的功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震懾潛在的犯罪人。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才處以死刑。從另一方面說,任何人都有可能面對刑罰的風險,如醉酒駕駛車輛,構成危險駕駛罪,就要進行拘役並處罰金。杜絕殘酷的和不人道的刑罰,才能做到刑罰的正當性。國民對自己的行為有所預判,犯罪得到應有的處罰,而不是濫用刑罰的手段,讓人始終處在恐懼之中。只有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才是公正合理的。刑罰的手段是適宜的和合理的,才是最好的,不是刑罰的手段越殘酷越好。酷刑不是一個文明社會的體現。


只要犯人還活著,最高法還沒有核准他的死刑,他就極有可能以後有一天回歸社會,那麼如果你惡待他,他也極有可能把這些惡待施加在無辜的人身上,更別提那些短刑期的犯人了,監獄是改造犯人的地方,不是製造心理扭曲的人

如果是一個已經核准死刑,或者犯的罪死定了的人。。。人都有同情心,即使對於罪大惡極的人,對於將死之人,也本能的產生憐憫之心


善待有兩層,第一層是保障犯人基本權利,第二層是保障較高生活水平。

保障人權的意義在於為行為設定底線,對於某些權利,例如知情權、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接受基本醫療保障的權利等等,沒有人可以剝奪,哪怕是公權力,否則還沒堅持到251天可能就遭遇不測了……

而保障犯人的生活水平這件事,與法理沒太大關係,瑞典監獄有極高的生活條件,然而監獄數量逐年下跌,因為根本沒那麼多犯人,要是直接平移到中國只怕一半人都想進監獄。所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至少現在,你聽說過誰想主動進監獄嗎?


一句話就可以解答,因為犯人也是人!

尊重基本的人權,犯人是犯罪的人,但基本人權必須被保障。我曾經做法官時給我帶的書記員說過,他犯的是國家的法,又不是你家的法,你只是執法者,憑什麼帶那麼大的主觀惡意,如果你主觀就對犯人有惡意,那你怎麼保證自己可以公正執法。

不要說有的犯人罪該萬死,我承認,有這種人,但法律會給他判死刑,他也會被執行死刑,但執行死刑可以,沒有權利侮辱他的人格,死刑罪犯也是有人權的。這也是法律的公平正義的體現,既維護好人的權利,也保障罪犯的基本權利。


為什麼要善待犯人?因為你是執法者 犯人犯法是他們的私慾 但你是執法者 如果你以暴制暴 那你和犯人有什麼區別?

法律的作用在於對善的發揚 以善制惡 任何人犯了什麼罪 要按照法律的框架來執行 這才會讓老百姓相信法律 認為法律是對的 否則因為對方做了壞事 就任意折辱 那法律豈不是成了冷暴力的工具了?

刑警羅飛裡面 羅飛在最後說過一番話

「你說得不錯。」羅飛高聲道,「你不會恨我,正因為我從不憑私慾抓人。在我抓過的罪犯中,有些人的遭遇令我非常同情,但我仍要將他們繩之以法;而另有一些人,我雖然對其行徑極為厭惡,但我卻不會動他們分毫。我僅以法律作為執法行為的最高準則,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的好惡都不會影響到這個準則。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保持住它的尊嚴。法律有了尊嚴,人們才能安心地接受法律的保護,犯罪者也會心服口服地接受法律的制裁。當我以法律的名義去懲治罪惡的時候,罪犯們沒有怨言,受害者一方也會感到由衷地欣慰。我不敢想像,如果我是Eumenides,我只憑自己的是非觀就制裁了那麼多的罪犯,那麼今天又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局面?」

會場內一時間無人說話了,即便是最激進的私刑支持者,此刻也禁不住要鄭重思考這個問題。

在靜默的氣氛中,羅飛繼續自問:「我還敢這樣安然站在燈光下嗎?我又該怎麼去面對當事人的親屬?或許我仍然可以說:我是為了維護『正義』,可這樣的正義又有什麼意義呢?鮮血只能引發更多的仇恨,人們的情緒將更加狂躁,社會矛盾也會更加尖銳,這就是我們想要的嗎?」 羅飛用目光掃視著全場,自問自答:「不,絕對不是!真正的正義應該能化解仇恨,撫平人們心頭的創傷。我今天抓了錢要彬,那個受傷的女孩便可以得到寬慰,她會感謝法律,她會相信這個社會仍有公平存在;可如果讓Eumenides制裁錢要彬,女孩又會怎麼想?她感謝的是暴力,是私刑,而遭遇不公的仇恨感將長存在她內心深處,那仇恨在社會中侵蝕蔓延,最終將影響到你我的生活。」

如果作為執法者 因為自己對這個人的犯罪 比如勞榮枝的罪惡 就繞過法律對她虐待 那麼其實你本質上和她有什麼區別?你就算是把她殺了 你能讓勞榮枝心服嗎?你能讓社會心服嗎?

所以對罪犯實行在法律框架下的善待 才是可以讓罪犯伏法之後心服 只有讓罪犯心服 那人民才會相信法律 否則人人都濫用私刑 還要法律幹什麼?


我問你為什麼沙漠里只有仙人掌這種帶刺,扎人的植物?因為沙漠里只能長出仙人掌。犯人就好比植物,你不善待他甚至虐待他,那麼就相當於把去沙漠里灑了一把種子,到最後還是只能長出仙人掌,你善待他就相當於,往肥沃的土地里灑了種子,也行還會長出仙人掌,荊棘這種植物,但是也給他長出鮮花的可能,懲罰犯人的最終目的是希望犯人向好,向善,而不是去毀滅犯人。


謝邀。因為犯人已經脫離了社會主流認同的價值觀,並且可能取得了巨大的利益!就是我們常說的所有暴富發財的方法都寫進了刑法。抓住犯人並判刑就是告訴他們雖然獲得了利益,但是終將付出更大的代價——自由!

但是他們不一定能認識到代價更大這點,虐待犯人很難讓他們翻然悔悟,刑滿釋放後他們仍然可能繼續去嘗試以往成功暴富發財的經驗。這就不好了。

善待犯人並不是把犯人當大爺一樣供著,而是讓他們重新回到主流社會價值觀體系之內,教育他們意識到合法的勞動才是性價比高的路線。


有人說,我犯法,自然有國法處置我,我沒有犯你家的法,你有什麼權力處置我?

道德可以讓你嫉惡如仇,但是從法律價值精神講,法制不允許情緒化。


善待犯人,花大筆金錢進行技能培訓道德教育和監獄管理投資,再適當提高下犯人的伙食狀態,畢竟吃不飽飯怎麼學駕駛學廚師是吧?教他們改惡從善,教他們技術謀生乃至致富。這樣消滅犯罪創造一個守法公民,不是好事嗎?

難道監獄虐待犯人,讓大壞人無可救藥,小壞人變成大惡人,不斷的製造新的壞人才是好事嗎?


雖然帶個犯字,也是人。所謂犯,是違背現下社會規則和道德,在前或後,或有不同定義。

人與犯人,畢竟是人之間的事,不同於人與其它物種(食物或寵物等等)

自己善待自己,不很正常嗎!


我是不贊成善待犯人的。

善待的只有那些存疑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對於證據確鑿的犯人,根本沒有必要善待。

因為對於社會而言,保障人權不重要,重要的是維持社會秩序,道德、法制、潛規則出現的根本就是人類的共意識來維護社會秩序。

因為最次的獨裁國家,也比沒有秩序歸於叢林法則的索馬利亞強。

道德是人類維持社會的最高標準,道德的底線是法制,法制的底線是潛規則,而那些犯人是連潛規則都不遵守的,打破人類社會秩序的渣滓,他們在打破社會秩序的同時,就是在踐踏人類共意識維護繁榮穩定的基礎。

所以對待這些人,沒有必要善待,對待他們的只有苦役和死刑,而那些罪行輕的人,再重歸社會也要進行逐級監管。

因為在一個豐衣足食的國家,依然有人去犯罪,那麼這樣的人怎麼可能有必要去善待?

並且,如果是人被社會逼到絕境,那麼嚴刑峻法對他又有何意義?


這是對「善待」的定義問題。

對想要報復的人或心態偏激者,沒虐待犯人,就是善待了。

對明事理者,所謂的善待是指不虐待,是指該怎樣就怎樣。

是故!

論語-憲問篇言: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直」啊,直!

該怎樣是怎樣。

如果有言「善待」者,應是相對於偏激的人,有虐待犯人心態而言。


憲法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這個概念也是國際公認的理念。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應有的普遍性、基礎性、本源性的權利。

再說了,如果不善待犯人那怎麼可以達到教化目的,預防他再次犯罪,他怎麼能改惡從善,你又怎麼變成了一個不理性的人呢。另外,你,不怕他出來以後報復你么?~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