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已結束,但因郵寄投票之疑,致使川普陣營在多州提起訴訟,雖然此舉扭轉選舉結果的可能性,恐不會太高,卻已使人對於通訊投票制度,產生諸多的質疑。尤其在臺灣,對於不在籍投票,早已討論多時,從美國的經驗,到底適不適合推動不在籍投票,就是必須思考的重要課題。

關於不在籍投票,或可於各地廣設不在籍投票所,惟除總統選舉外,可以想見投開票的技術複雜性,就屬不大可行的選項。而以網路發達之現今,線上投票似應是最便捷的方式,只是在無法消除網路被駭與個人資訊外洩等疑慮下,線上投票,目前就非是不在籍投票的最佳選擇。故所謂不在籍投票,就只剩郵寄投票的選項。

而臺灣,無論土地、人口,皆遠不如美國,再加以我國郵政效率極高下,發生類如選票丟包或遺失等情事,可說微乎其微。至於在此次美國大選引發爭議的郵寄投票有效日,到底是在選舉當日前送達,抑或以郵戳在選舉日即可,就在法律明文即可。



至於郵寄投票的適用對象,應否包括所有選民,就是須先思考的課題,若考量直接投票為選舉的原則,對象就須有所限定。惟於法制上,除軍人、警察、駐外使節人員外,是否擴及到勞工、海外國人,甚至是受刑人,都會是爭議。

如開放未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之郵寄投票,在人身受拘束下,能否自由行使投票,就會是個疑問。又如開放海外的郵寄投票,尤其是在對岸經商、就學或工作者,因人數眾多,就很難避免中國有目的進行選票收割,以圖幹擾臺灣選舉。

再來,如何認證郵寄投票是否為本人親自投票,也會是個問題。為防止此弊端,勢必得在領取選票時,先行簽名以方便與郵寄投票的簽名為核對。惟如此的核對,又涉及驗證機器的精準度,若為避免爭端,似應以印鑑證明較為妥適,但這又使投票變得更為複雜。而不管採取哪種方式,如何避免因此認證,致碰觸到憲法第129條的無記名投票之紅線,更顯棘手。

由於臺灣選舉熱度,比起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故對於郵寄投票所可能引發的疑問及其解決方式,都應審慎以對,自不宜貿然實施。惟像公民投票,雖涉及公眾事務,本應受到各界較大的關注,但以臺灣來說,除非是特定的敏感議題,否則,很難引起太大共鳴。尤其在去年立法者將之與選舉脫勾後,從明年開始,公投就是單獨舉行,且因通過門檻,同意票必須佔有選舉權人的四分之一,但在沒有選人的助力下,熱度必然降低,恐連投票率都不可能達到四分之一。也因此,在屬於全國性公投的場合,就應積極推動不在籍投票,才能避免公投因去年修法而走向墳墓。而事實上,公投法第25條,早已明文不在籍投票,只是立法院遲遲未能立法,或許郵寄投票,就可從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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