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過警察,警察說這是民事,不會立案。如果談不好就去法院告。遛狗不拴著,而且是大型狼狗,主人最開始是控制著狗,後來不知道為什麼鬆手了狗直接衝過來就咬了,當時我正在離開現場沒有做過什麼引誘狗或者攻擊狗的動作,咬人傷的很深在腿部,醫生說沒見過這麼深的,請問會不會留下什麼不好的狀況。這件事可以向哪裡反應?如果涉及賠償要多少合適?如何向狗和狗主人討要公道?警察不管只做了登記那該找哪個部門?


本來可以走刑事的 警察都是想息事寧人,早點結案,如果你當時豁出去 不要放對方走,要准對方故意 蓄意傷人,你可能當時的說法和態度都不堅定,好像被蚊子咬了一口一樣。

還有 自己去法院起訴 ,你肯定贏的 保留好證據 ,有個被狗嚇到了還索賠到了好幾萬。

誤工費 精神損失費 營養費 還有造成的各種不方便和後遺症。

不要怕麻煩 這個是你肯定贏的,還有被咬傷只打狂犬疫苗沒用,還得打血清,大概2000-3000元一支?我沒打過 聽人說的

其實也可以走刑事,你應該咬准當時的場景,對方是故意放狗咬你的,不是無意被咬,在警察局不要放對方走。

認識個老頭 被一個小夥子電動車撞了 ,也沒什麼傷 ,老頭天天去派出所叫上警察找到小夥子單位,後來沒辦法賠了3萬多

你莫名其妙被咬傷,只打了疫苗 可能還有後遺症,建議您為了自己的傷痛和損失,更為了以後整個社會的安全與和諧 不要放過那些破壞秩序和威脅到無辜他人安全的人,如果在上海 我可以無償幫助你去法院


我總覺得養烈性犬,不用繩子拴好,應該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烈性犬對人的威脅,比眼鏡蛇小不了多少。


在知乎看到過一個問題下的回答。

基本上愛狗人士都是這麼認為的:咬了人嘛,打疫苗就行了,多要一分錢就是訛人。

跟他們講道理?法院走起吧。


可以起訴,保留醫院診斷證明和收費票據,最好能出個傷情認定。

遛狗不栓繩,等於狗遛狗。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在現場盡最大的可能把這條狗弄死。


已知不拴繩,再看看:

狗有證沒+是否為禁養犬;

咬傷達到一定暴露程度,醫生都會建議打免疫球蛋白,你這個「只打了疫苗」肯定不行,就算現在對方不陪,你自己也得考慮趕快打了;

誤工等損失。

單據整理一下,我覺得可以找媒體,然後雖然我不知道,但應該媒體有辦通過法聯繫等正常渠道讓對方上鏡。

別的問題見的有些,被舔一口就要看骨折的也就算了。咬這麼狠,不賠付處理外傷,打針只打疫苗,有點草菅人命了……


首先為部分答主的熱情和熱血點贊,但是 ,法律是嚴謹的,沒有專業知識的支撐,光有熱血和熱情是很容易好心辦壞事的。

有答主提出飼養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看一下《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這幾種行為並列,其意即「以其他危險方法」需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性的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刑法是具有謙抑性的,只有危害性超過一定範圍的違法行為才能構成該犯罪的。

所有說,有答主認為本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是想當然耳,一點邊都不沾。

本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德牧的飼養人跟你多大仇要放狗咬你?)、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題主的傷能構的上刑法意義上的重傷(相當於大拇指齊根斷掉)嗎?],但凡有一點社會經驗的法律人都不會煽惑著讓題主去跟警察鬧,要求按刑事案件處理的。

根據題主的描述,這就是一起典型的《民法典》第七編第九章、《侵權責任法》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案件。

一、關於責任的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故意的挑逗動物,對動物固有危險性的實現提供原因力)的時候,才可能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的這兩條規定,是絕對的無過錯責任,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也就是說即使損害的發生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也不能減輕或免除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以下分析基於題主的描述):

1、飼養人飼養的是德牧,很多人認為德牧聰明溫順攻擊性低,應該不屬於烈性犬,但是其實德牧是被明確的列入烈性犬名目的,是屬於禁止飼養(這裡的禁止飼養指的是禁止未經批准飼養)的烈性犬。如果飼養人飼養德牧未經批准登記或登記過期,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飼養人需要承擔絕對無過錯責任;

2、「主人最開始是控制著狗,後來不知道為什麼鬆手了狗直接衝過來就咬了」,飼養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飼養人需要承擔絕對無過錯責任;

3、「當時我正在離開現場沒有做過什麼引誘狗或者攻擊狗的動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無論是基於上述何種情況,飼養人都需對題主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二、關於賠償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題主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飼養人主張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構成殘疾的時候,法院才會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當然了,雙方協商的話,只要你情我願,就可以雙雙把家回了。


人家警察都告訴你了去法院,你還問去哪個部門。

你是看不起法院?覺得法院不算部門?


更新:

首先千萬不要相信有的人答案里說的「纏住辦案民警不放就會立案」這種說法,立案是要錄系統的,一旦案子進入系統就要刑偵,刑偵就會消耗資源還會被催辦,而且最終是要有個說法的。打架鬥毆都走行政拘留或者其他政處罰(大多數甚至相互諒解了事),一個構不成輕傷的狗咬人怎麼可能立案呢?這裡普及下一立案程序:立不立案辦案民警說了不算。不是說當事人死纏爛打就會立案,也不是說辦案民警想息事寧人就走民事糾紛。詢問或者訊問口供最終會走到法制科那邊,那裡決定是否需要立案。警察只是根據經驗詢問或者訊問而已。

警察說的應該是合理的,這確實是民事糾紛(除了後面補充的一種情況以外),「案件都算不上」,後來鬆手的事可能就是人家拉不住了。你咬死對方放狗故意傷害,民警也不傻,不可能報案人說什麼就是什麼。就算辦案民警想立刑事案件,法制科那關他也是過不了的(法制科要讓辦案民警提交很多證據,即使有視頻,有的時候還需要提供視頻里的受害人就是受害人本人這種證據。),除非有非常直接的證據,真的有證據嗎?下面說的注意事項可能有點晚,但是能給其他人人看看也是不錯的。

1.要報警,但是目的不是為了立案。報警後警察會調節,差不多就可以達成和解了(就是對方出了一個我很滿意的價碼)。但是主要還是要留下民警的接處警記錄。記錄上會留下對方的聯繫方式,這樣如果找對方要簽或者起訴對方就不會存在找不到人的情況了。如果找不到人,就沒法起訴。到時候再報警,基本上也就石沉大海了。如果感覺傷情很重,可以去做個鑒定,拿著鑒定結果再次報警。例如:能鑒定出個重傷 或者看著傷勢可能構成重傷,那警察肯定要立案了。但是基本可以肯定,你這傷應該不夠立案標準,因為:殘廢、聾、瞎這些關鍵詞才是重傷標準。但凡能沾一點邊,警察怕不作為,都會拉回警察局做筆錄。所以你這個要麼調節要麼進入起訴階段。

2.到法院去起訴前的準備。比如要求醫院開住院單證明、傷殘等級鑒定等等。如果什麼都沒有,即便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例如:周五晚上被咬,然後去打疫苗,醫生沒有給你開住院證明(出院證明也要保留)。那周末休息兩天,周一就可以去上班,類似這種情況法院絕對不會支持誤工損失費這種訴求的。

3.到法院起訴。首先要評估一下自己的損失。看看時間成本是否划算(成年人了,還有更多有意義的事可以去做,不一定非要在打官司上浪費時間精力。),或者就是看這個人不順眼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為了出口氣的話,傷勢不重那還是算了。如果對方已經和你交涉過並且很不愉快的話,那就更要小心了,因為很可能全程都是只有你一個人在忙前忙後,人家開庭的時候根本就不到場,對方全程不參與。然後法院會在他不到場的情況下宣判完之後,找他要錢依然是個麻煩事,是要自己去找對方拿錢的。對方比較忙的話,也沒什麼好辦法,之前朋友和對方車刮擦,然後找對方要錢,對方就是這樣不配合。申請強制執行也要耗費我們的精力,要自己去搜集一個陌生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這還不算傷勢司法鑒定要自己跑,而且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你自己真的能搞定嗎,是不是又要去找律師。)最後執行下來也就幾百塊錢(人家手機一轉賬就結束了,人都見不到更別說賠禮道歉什麼的。)……氣是沒出成,反而更窩火。比方說:醫療費是需要縣級以上醫院開發票的;誤工費是需要住院的;住院是需要出院證明的;這些證明一旦不全,法院就不支持你的訴求,你一邊生著法院的悶氣一邊窩火還要再跑去補證明,而且有的證明一旦但是不提出,過後很難補(例如發票這類東西)。精神損失費在我國法律中尺度非常嚴苛,咬傷後要有明顯疤痕,而且還要對外貌有一定影響否則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就演算法院支持,一點點賠償無法彌補起訴過程中所帶來的精神損失的……還是爭取在民警調解的階段把問題解決了吧,一般人看見警察來了都會乖乖掏錢的。

補充:刑法中有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罪行,也就是說如果有狗把你咬成重傷——當然這需要司法鑒定——那是一定立案走刑事訴訟的。

最後,針對一些觀點我想說的是,中國是法治社會,我們不能用樸素的懲罰取向的法治觀來評判社會現象。懲戒惡人一定要走法律途徑,有法可依才行。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同樣重要。


狂犬疫苗要堅持打,以前看過科普,我記得狂犬疫苗也是分等級的吧?

首先這肯定要按等級最高的療程來準備了,狂犬病本來就是靠傷口和唾液進入人體的,你這傷口還很深,這件事一定不能怠慢,抗體怎麼產生得快這疫苗就要怎麼用。

主要是說上面這事兒,然後,留下病歷、發票,準備起訴狗主人,首先醫藥費他得全負責,其次

他的狗按照規定,應該是要強制安樂死。

最後,他負不負刑責,就由法律說了算吧。


放棄吧。在我國:

狗享有全世界最高的地位(不用栓繩可以自由奔跑、流浪狗可以活到老而國外14他沒人領養就得噶擦)。

狗主人需要負的責任卻是全世界最低(不需要花錢送狗上學校訓練、不栓繩不會被巨額罰款、狗咬傷別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等)。

加上一群網路愛狗人士、zzzq,不愛狗=沒有愛心。狗咬你肯定是你先招惹了狗,不然為什麼不咬別人?

她們普遍認為,給你打疫苗就算是「仁至義盡」,額外賠償?不可能的。你可以查一下新聞案例,狗咬死人也不過賠了十幾萬(其中狗主人僅掏了幾萬),你有沒被咬死,還想指望多賠償?怎麼地,狗狗不就咬了你一口,難不成狗狗還要負責一輩子?


如果很深,有撕脫傷,應該還要打一種血清吧,名字我記不清了,價格應該在2500左右,必須聽醫生的建議,而且要把後續的4針疫苗錢都要來,畢竟不認識。狗主人如果不同意,馬上報警。


所以應該跟交強險一樣,給所有養犬的人每隻狗每年先收500塊的強制保險,出來問題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上限20萬。然後自然有保險公司去跟狗主人交涉。


都不殺狗的嗎?我被大狗咬過,我和我爹直接上門用鋼管把狗打死了,別的賠償另說。


其實法律制度可以倒逼的事情,偏偏弄得這麼複雜,

城市狗隨便養,但一定要上牌,不上牌的撲殺加罰款。這樣就可以確保,狗咬到人可以尋到主人。

城市狗隨便溜,但狗攻擊人等同狗主人故意傷害。 如果你覺得出趟門自己不會因此去坐牢,那麼就隨意溜吧。


首先 醫藥費必須他負責

其次 如果他態度誠懇 道了歉認了錯賠了錢拴上繩子 那麼也就算了

如果他只是帶你打了狂犬疫苗 並且毫無歉意後續還不栓繩 那我們就把事情鬧大吧 首先微博貼吧各種平台走一波 小區群業主群走一波

然後去街道辦派出所啥的舉報無狗證並且是禁養犬

這時候我不信警察不管了


你當時就不該放狗主人走

問幾個問題

1、狗有證嗎?打疫苗的本有沒有?看看接種記錄

2、你驗傷了嗎?傷情鑒定必須要求做下

3、你主張你的誤工費和你的營養費、交通費了嗎?

先把上述都落實了再說


這確實是民事糾紛,公安不處理是對的。

談不攏的您應當向法院起訴。

並且看看您所在地區的規定,對方養的大型狼犬是不是屬於禁養的烈性犬,是的話可以向當地管理部門舉報。


首先,擺明立場,十分同情題主,這一口估計不輕。支持題出維權。

然後說說看法,有朋友提出危害公共安全這類是不可能的,即便是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要求與放火,爆炸,絕水之類的行為有等價性才可能。

如果要歸入刑事案件,可能最接近的是故意傷害,狗作為傷害的工具,行為人支配此工具對你造成輕傷以上結果,這個東西難在一傷情是否構得上這個標準,二要證明他的主觀故意。當然如果達到重傷標準,最低確實可以治他一個過失致人重傷,這些標準你可以去了解,個人覺得,希望不大。

最後,根據我的判斷,這是一個典型的飼養動物致害的民事侵權案件。而飼養動物致害屬於無過錯歸責原則,你舉證會相對輕鬆,侵權行為—狗咬你了,損害後果—你的傷情,因果聯繫—狗咬造成。對方是否有過錯都不用舉證,官司你大概率贏。

民事行為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你可以和行為人先協商賠償,不願意的話,起訴他,侵權賠償中一般遵循填平損失的原則,所以你該治療的就趕緊,你自己的身體最重要,醫院的就診記錄,發票保存好,就醫打車產生的費用,另外誤工造成的損失,這些都可以主張,而且能夠查證,侵權行為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撫慰因侵權行為造成肉體上痛苦與精神上的折磨,這個你雖然也是符合條件的,但是不好量化,你提出損失,最後由法院判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我本人也深深討厭這些養狗無公德心的行為


當今社會對狗比人寬,狗主人是臨護人,找他,不然與他玩命,養得起就負責得起,當真咬著打疫苗了事。潛伏期很久的狂犬病不是玩的,並不是幾萬元能解決的事,我們鎮可有血淋淋的例子,自那以後,狗幾乎很少見,說實話我一生養三條狗都非常懂事,聽話,記得漁排養的那條更是精,但是人道是人道,畜道是畜道這是要區分清楚的,最後交給收狗的殺了,我從不內疚因為我賠不起,如果咬著人打疫苗了事我干麻不養,看家,看魚排很好的。


一定要備案。狂犬疫苗做好記錄,最好去打狂犬球蛋白,這樣效果好些,免得遇到假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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