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受害人在某酒店門口路邊準備打車時,過來一騎電動車男子,主動問受害人是否要坐車。受害人表示願意,並用手機向該男子展示目的地導航信息。在該男子接過受害人遞來的手機後,看了一下手機地圖,然後突然啟動電動車逃走。疑問點:

1, 盜竊罪要求秘密獲取,搶奪罪要求公然實施,這種並非主動實施搶物的行為,只能算是搶奪罪嗎?

那如果一人主動幫助老人抬重物,後趁老人不備,將物品帶走,老人追趕不上的行為算搶奪嗎?2,搶奪罪一般會有對物的暴力行為,而本情況中,應該沒有涉及對物的暴力吧?這個怎麼認定呢?希望能從實務中得到解答!謝謝回答者。


1.盜竊罪

以下為學理解釋部分,非戰鬥人員請撤離

1.關於盜竊罪要求秘密獲取的觀點是錯的;

2.盜竊要求變他人佔有為自己佔有;雖然受害人將手機轉移給該男子、但是並未轉移佔有。


歡迎私信關注,有錯誤請指正,不同意見歡迎討論。


二者都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搶奪罪的客觀要件增加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我的理解是如果行為對物具有暴力性,此種對物暴力對受害人人身具有一定危害性,則宜定搶奪,否則定盜竊。


搶奪是奪取財物,盜竊是竊取財物,本案中,嫌疑人明顯是奪取財物,而非竊取財物,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不是秘密或偷盜方式地竊取。搶奪過程比較明顯,若認定為盜竊,必然忽視了在受害人將手機交給其時,受害人是明確知曉嫌疑人佔有手機,嫌疑人突然啟動電動車帶手機逃走,相對於受害人明顯是公然行為,而非偷盜行為,故應當認定為搶奪,而非盜竊。


盜竊罪並不要求秘密獲取。

關鍵的區分是在於該行為有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搶奪,從人家肩膀上把包拽下來,人家很可能跌倒受傷等等。

張明楷的文章里幾個例子:

「基於同樣的理由,下列案件宜認定為盜竊罪:(1)犯罪嫌疑人呂某夥同另一嫌疑人來到某市中山路肯德基餐廳內。其同夥從背後拍拍正在用餐的被害人鍾某的肩膀,讓她看一則廣告。呂某乘鍾某扭頭看廣告之際,乘機拿走鍾某放於餐桌上的一部「三星」NECN8型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471元)後逃走。(2)某日,王某走進一手機店,對店老闆劉某說想買一部手機,劉某遂從櫃檯里取出一部手機,交給王某,(37)王某觀摩許久後,趁劉某沒注意,拿著手機衝出手機店,劉某追出,但未能追上。經鑒定,該手機價值1300元人民幣。(3)甲、乙二人以及其他許多乘客都在公交車站候車,乙的BP機突然響起(預謀地),乙環顧四周後,便對站在身邊的甲說,「你看周圍沒有公共電話,我這又有個傳呼急需回,能否把你的手機借我用一下」。甲也看了一下周圍確實沒有公用電話,便把手機(價值2000多元)借給了乙,此時來了一輛公交車,乙便乘甲轉頭看車之際,逃離犯罪現場。(4)黃某駕駛一輛小型客車和陳某、劉某一起在某地城關載客,後張某雇其車到該地印刷廠提貨。三人見張某帶有一隻密碼箱(內裝3500元現金)和一個旅行袋即生邪念,便用本地方言商議作案。當車行至印刷廠門口,張某說, 「在大門口停,我下去拿點東西馬上回來」。當張某進入廠大門後,黃某三人遂調轉車頭逃跑。3分鐘後張某出來,急忙尋找,恰好在通往城關的一條公路上碰到黃某三人開車過來,張某揮手喊道:「停車。」黃某見狀,加大油門往旁邊的岔道逃跑。在上述案件中,在被告人實施取得行為的當時,財物均由被害人佔有;但由於財物已經脫離被害人身體,不管行為人的取得行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傷亡,故對被害人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較為合適。」


盜竊並不要求秘密獲取,個人以為兩者的區分在於對象是否是他人緊密佔有,是否有對物的暴力等。個人作為律師是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來辯護,並不會對於此類案件都預先特定好向某類罪名辯護。
感謝回答!

我是希望通過這個事例,能做好搶奪與盜竊案的區分,從理論上講,有的觀點是:摩托車接過手機後加速離開,應該可以歸類到盜竊罪中。若對人對物都沒有暴力,歸類於公開盜竊中。

我希望可以了解,在實務中,這類犯罪,比如買手機,接過店員遞給的手機後,趁店員不備,逃離;試衣服時,穿上衣服,趁店員不備逃離等等類似的案例,在案值達到入刑標準時,檢察官多以盜竊罪還是搶奪罪定性,律師會以盜竊還是搶奪辯護,法官會以哪個罪判決?
盜竊罪要求秘密獲取,搶奪罪要求公然實施。這句話有問題。試問:入室盜竊中,受害人由於膽怯裝睡,行為人已不符合秘密竊取,是公然實施,難道是搶奪?你的問題自己都說了,趁老人是「不備」,電動車案則是「公然加速」。你不是已經把區別說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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