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債務,若該筆債務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和家庭開支,這樣的話可以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需要雙方共同承擔返還義務。若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該筆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離婚時,另一方無需承擔。


算不算共同債務,要看該欠款(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支出。


不知情這個原因,並不能排除共同債務。主要還是看這筆錢用在了哪裡。

就法律上而言,滿足以下情形中的一項,就可能被認為是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

(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4)婚前所負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5)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6)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房屋、財物借款或錢款所負的債務。

你可以依據債務的用途代入判斷一下。

希望能幫助到你。


謝邀,根據新版民法典,不屬於共同債務


這種情況要看錢的用途。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屬於共同債務

用於個人花銷的,不屬於共同債務


不一定。看錢的用途。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債務,但是該筆借款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中,儘管另一方不知情,但依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後夫妻都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這筆錢被借錢的一方私用,就應當視為其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償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看這個債務的用途


知不知情並不是法律判決依據。

法律判決依據是指

費用有沒有被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如果有用作家庭開支,離婚後依然判決應該還錢。除非另外一方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或者是貸款人承認用於生活開支。另一方並不承認的,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對方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支出。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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