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作為坐牢的稱呼,而只要犯了罪必然死刑的制度。


題主的葯不能停啊,不然希特勒都比不過你了!

不分輕重的酷刑,並不能有效制止犯罪。

反而容易讓人產生:既然犯個小罪也是死,那不如干票大的想法。

比如肇事司機會選擇撞死受害人而不是救援,因為反正都是死,受害人死了可能還能逍遙法外;比如小偷入室偷盜被撞見寧可捅死屋主;

比如貪污受賄,反正都是死,那堅決不能返還臟款等。

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屬於過失類型,如誤傷、誤殺....如果都是死刑,大概只能人人自危吧。

其實歷史上有過類似題主描述的時代,比如秦末。雖然到不了只有死刑的程度,但可以說是重刑重典。偷東西就要剁手,誤了時間也是死。

於是,著名的陳勝吳廣起義,就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了。


先普及一下刑法三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就要求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以上是教科書式的答案,只給結論不給理由。

然後從刑法的報應性角度回答一下問題。

對不同程度的犯罪予以相同程度的懲罰,否決了社會對不同惡性程度的違反社會準則的行為存在不同評價標準的體系,也否認了罪犯作為一個有理性的人對自己行為導致的後果的評估能力,同樣也是對人民群眾基本的、樸素的報應觀念的否定。

最後從功利性來回答。對不同惡性程度的犯罪處予同樣的處罰,會導致罪犯在犯罪後喪失停止其繼續犯罪行為的動機。犯罪分子會持續犯罪直至被暴力制止,其也會採取一切可能的行為抗拒執法機關的抓捕行為。

如果只有死刑,那麼偷一根針跟殺一人是沒有區別的。

輕罪重罪的刑罰混淆導致的是民眾對刑罰的漠視,刑罰所產生的威懾力消於無形。

法律說到底是規則,一個社會運轉所必須的法則。

如果民眾漠視規則,那麼隨著對現有的規則的否定,民眾便會自發形成另一種規則。

換句話說,你這麼搞,大爺我們不陪你玩,我們自己搞個規則,自己玩!

沒人陪著玩就很可怕了。。。。


初中課本上說: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為計劃生育做貢獻咯!每一個生命都值得尊重,慎用死刑是必要的
決獄哭號,千里不絕。
看看大多數因昏君的暴虐無道而亡國的朝代,這問題就不難了
如果貪官貪一萬就判死刑呢?

刑罰的適用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不是刑罰越重就更能預防犯罪,大多數犯罪分子犯罪時並不作效益、風險方面的考量,只是抱有僥倖心理或者是一時衝動。即使中國極端死刑也不會出現無犯罪和大量犯罪的情況,其中因素很多,需要計量模型檢驗自相關性。


想想應該是很恐怖的,犯什麼罪都是死刑,反正大罪小罪都難逃一死,那可能本來想偷竊的人就直接明搶了,本來只想小心翼翼酒後駕駛結果變成了橫衝直撞不管不顧,本來只想把仇人打成重傷出口惡氣結果變成了屠人滿門……這樣一想太恐怖了。只有死刑雖然可以預防小罪的發生,但是太有可能使得小罪轉化為大罪,就是所謂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罪責刑相適應太重要了!!!!

想穩定地執行必須是人人知法且法庭完全公開

不存在的,除非千年後人多的要命。
首先說一下題干中「違法作為坐牢的稱呼」,這根本就是一個錯誤的表述,違法是違法,犯罪是犯罪,坐牢是坐牢,違法了不等同就犯罪了,也不等同就坐牢了,假設有人在馬路上不按紅綠燈通行,這違法了,但不等於他就犯罪了。且如果一個人犯了罪,假設他涉嫌交通肇事,自首、積極救助被害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那他就可能不用坐牢,可以適用緩刑。坐牢實際上是一種實刑。所以這種表述上錯誤的。接著說一下「犯了罪必然死刑」的問題,死刑也是分情況的,有死刑立即執行,也是死刑緩期執行。且看題主的意思是犯了罪就立即執行死刑,這想法感覺有點慌繆,不說現在,縱觀歷朝歷代也未有這樣的制度,行為與責任相適應這是根本,假設你來車不小心撞死了人,犯了罪,自己也死刑立即執行,他人開車故意去姜人撞死,結果他也是死刑立即執行,這有區別嗎?這不是亂套嗎?
真那樣的話,雖然會大大減少一些犯罪,但同時也回增加一些惡性犯罪,破罐子破摔,反正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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