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廣東湛江一名男孩在沿江小學附近被一隻阿拉斯加犬追咬受傷。近日湛江吳川警方公布調查結果,多名小朋友經過狗舍時逗狗,致使狗掙脫鐵鏈咬到無辜男孩。狗主人和砸狗者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這道題我做過,是一道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練習題。原題大致如下:

甲飼養了一條狗,用繩索拴在家門口看門。路過的乙見到狗後,用融化的蠟燭燙狗的鼻子玩,憤怒的狗掙斷繩索,將放學路過的丙咬傷。乙見狀溜之大吉。

分析如下: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3條:因第三人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

1、有過錯的第三人與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2、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

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本題中的情形與題中大致相同,其中砸狗的行為人若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盡賠償義務。當然從短短的視頻中得到的信息有限,還應具體掌握詳情來判斷,比如狗主人是否盡到了把狗栓牢的義務等。


先說結論,被咬的學生可以要求狗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狗主賠償後,可以向砸狗的學生的家長要求五五開。(注意,砸狗的熊孩子,和被咬的孩子不是同一個人)

這個視頻里的律師解答得不太明確具體,老濕我簡單說兩句。視頻中的狗,不是一般的狗,而是阿拉斯加犬,該狗子成年時體型身高一般超過35-45厘米,這種狗在全國多個省市(比如北京、吉林)的某些區域,都屬於禁養的大型犬。

《關於發布北京市養犬重點管理區准養犬類的公告》二、 重點管理區內應禁止飼養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

阿拉斯加犬具有攻擊性,體型又大,對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脅還是蠻大的。有人看到這裡可能不耐煩,說你一個法律博主,講狗的知識貌似超綱了吧?

別急。了解不同的狗,對於判斷責任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因為《侵權責任法》就區分了禁養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犬的狗主和普通犬的狗主的不同侵權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0條,烈性犬、大型犬是禁止飼養的,如果烈性犬、大型犬撕咬他人造成侵權,那麼狗主應當承擔無條件的侵權責任,不管被撕咬的人有沒有過錯,是不是故意用磚頭砸狗。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體現絕對否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態度。只要你養了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不管發生撕咬事件是因為誰的原因引起,這個鍋你背定了。看到這裡,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可能會覺得委屈。其實也不用委屈,飼養這麼危險的動物,本應該就做好負責的心理準備。

如果是可以飼養的普通犬,那就不同了。如果發生撕咬事件,狗主能夠證明撕咬起因是被咬的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擔責或者少擔責。比較《侵權責任法》第78條和第80條的態度,你可以看出,法律對飼養不同犬只的不同態度。

回到題中,這是一隻體型高大的阿拉斯加犬,攻擊性強,如果廣東省或湛江市明確規定禁止飼養,那麼這個案件就應該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0條判定責任。(個人尚未查到湛江烈性犬、大型犬的範圍規定,但廣東省養犬條例對烈性犬、大型犬禁養有規定。)

視頻中的律師,並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可能混淆了普通犬和大型犬的不同區別。

這是第一點不準確的地方,第二點不準確的地方在於,「他人逗狗」造成狗咬人,逗狗的人是不是一定要承擔侵權責任?在這個場景中,可能需要。但是在其他場景,個人認為值得商榷。

逗狗造成狗咬人,不一定要自擔責任。原因在於,逗狗有很多種,有的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有的會被認定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而有的則不會。舉個例子,小朋友看到狗子,興奮地沖它汪汪叫,導致狗子被激怒進而咬人,又或者小朋友看到狗子,伸手過去喂它食物,導致被咬。

上述情況下,按照《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一般不認為小朋友及其家長,對被咬的後果有責任。原因是他們只有輕過失或者一般過失,而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

這種情況,仍然需要狗主承擔責任。原因在於,僅僅是因為小朋友叫喚、餵食就發生咬人事件,說明這個狗子非常不穩定,不適合帶到公共場合,狗主也要時刻看管,最好為其帶上防咬嘴套。這也是《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的要求,也是各地養犬條例的規定的要求。

而題中的逗狗,是用磚頭砸狗,這就可以認為砸狗的人存在法律上的故意。與上面舉例的情況截然不同。

什麼情況下發生咬人事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狗主的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他人故意毆打狗發生撕咬;2、偷狗賊偷狗發生撕咬;3、狗主以顯著標志警告院內、屋內有危險狗子,他人仍然擅自進入院內、屋內被咬。

題中的情況,正是第一種情況,由於學生故意用磚塊投打狗,造成狗子失控咬到其他學生。這種情況還應該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3條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過錯導致的動物致害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這一條規定,即使狗主對撕咬事件沒有責任,被侵權的人也可以向狗主索賠。狗主在賠償之後,可以向引起狗子咬人的人追償。

回到題中,雖然撕咬是學生用磚頭投打狗造成,但是狗主對撕咬事件的發生也有過錯,主要在三點:1、狗子放置在學生放學經過的路邊;2、對狗子的安全措施顯然不足,否則狗子不可能掙脫鐵鏈;3、這可能是一隻禁養的大型犬,處於重點管理區域內(如果不是,可以忽略,不影響結論)。

所以,這是一起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投打狗子的學生及其監護人,和狗子的主人,都不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但共同結合造成了本案損害後果,因此又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案子中,很難說砸狗的學生的家長和狗子主人的責任誰大誰小,粗略認定各50%的責任,即55開。

綜上,被咬的學生可以要求狗子主人賠償全部損失。狗子的主人在賠償後,可以要求投打狗子的學生的監護人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責任(粗定50%)。

另外,按照廣東省養犬條例,對飼養禁養狗子的狗主,可予以沒收狗子並罰款,發生狗子傷人事件,狗子應該立即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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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看過一起車禍,黑車為了閃避突然變道的白車,結果閃避成逆行,和迎面開來的車相撞了。黑車全責。我想同理,砸狗的熊孩子跑了,沒砸狗的孩子被咬了。狗主應該對被咬的孩子負全責。當然,狗主可以向砸狗的熊孩子的監護人追責。另外,狗主把大型狗拴在後門外邊,狗鏈沒拴好,這本身就失職了。


對於被咬的男孩來說,誰的狗咬你,你就找誰。

法律責任無非就是賠錢,沒有其他責任。

對於狗主人來說,如果不是這個熊孩子,他的狗也不會掙脫出去傷人,所以他應該去找熊孩子家長索賠,一要賠償他賠償被咬人的損失,二要賠償他的狗挨了打的損失。

對於熊孩子家長來說,沒得說,唯一能說的就是商量具體賠償金額,對半呢還是全部呢或者更多呢?三選一。

以上方案建立在三方都比較講理的基礎上。

不講理 的話,那就不好說到底是什麼情況了。


管狗的沒管好,讓掙脫鏈子傷人是存在過錯的,見人敢動嘴咬,平時咋教的?

管小孩的也沒管好,監護人怎麼監護小孩的?放學沒事去逗狗,平時咋教的?

法治社會,以人為本,各種狗還是先靠邊站吧。

同時建議把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統一來看,養而不教的監護人應當受到相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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