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租了一個二層樓,一樓商店,二樓開著棋牌室。昨天晚上警察來把我爸爸和打牌的人抓走了,大約20人左右。

我家棋牌室都是5塊10塊的玩

我查了查相關法律,治安管理法和刑法兩個概念完全不同。到底會怎樣處罰啊??應該怎麼辦啊??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

第四十三條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

你父親的行為涉嫌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可能滿足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標準)。

辯護要點:1、你父親是否具有營利目的,是否抽頭盈利,獲利多少;

2、參賭人員是否是你父親組織的。


棋牌室,金額較小的賭博一般都是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般會治安處罰,罰款,情節嚴重的行政拘留。罰款可能性大。


刑法的罪名叫:開設賭場罪、賭博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叫:為賭博提供條件

你父親的情形,可能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但賭博罪估計有可能。


如果你父親不是在從中抽水而是僅僅收取小額的包廂費的話,至少不會被刑事處罰。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話,也沒什麼關係。最多拘留15天就出來了。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