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频传中国籍抽砂船于我国澎湖台湾浅滩、金门及马祖等地区海域非法盗采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与海岸线地形变动,严重破坏台湾海洋环境及自然生态。对此,行政院会今(29)日通过内政部拟具「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与经济部拟具「土石采取法」第36条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如果立法院三读通过,未来未经许可在我国海域盗采海砂,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可新台币8千万的罚金。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鉴于近年来常有中国抽砂船于我国海域非法盗采土石,破坏台湾海洋环境与自然生态,侵蚀海洋国土,日前在马祖海域更变本加厉,数量多到几近围岛,我海巡舰艇今年迄今,驱离中国抽砂船即已达近4千艘次。

苏贞昌强调,他已明确宣示,对于中国采砂船违法越界盗采海砂绝对依法严办,「船拍卖、人法办」。为赋予执法人员更有效吓阻工具,同时解决没收船舶或设备的保管问题,因此本次修正该两法案,针对在我国海域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行为者加重处罚,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千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需要加以拍卖或变卖,或专案报准妥速处置没收物的规定。

苏贞昌表示,该两法案修正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内政部及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苏贞昌也请法务部、海委会、国防部及内政部等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严格执法,持续加强盗采热点周边海域巡防勤务,守护国家安全。

以下是「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与经济部拟具「土石采取法」第36条修正草案修正要点:

一、有关「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部分:加重未经许可,以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之方式,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采取土石者之刑责;并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个案情节需要为适当之处置。

二、有关「土石采取法」第36条修正草案部分:加重未经许可,以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之方式,在中华民国内水(不含内陆水域)及领海,或依「台湾地区与大陸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第2项公告之金门(含东碇、乌坵)、马祖(含东引、亮岛)及南沙地区之限制、禁止水域采取土石者之刑责;并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个案情节需要为适当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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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过土石采取法修正草案 在我国海域盗采海砂可关7年、罚8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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