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逐漸淪為了未成年犯罪者的保護法例法規,沒有保護到未成年受害者的權利權益。有沒有更改法規的必要?或者廢除的必要?


所謂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受到懲罰,一直是刑法的鍋。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受刑事懲罰,18歲以下,不適用死刑。現在,大家看到結果了,發出的信號,就是14歲以下,無論怎麼犯罪,都不受懲罰。想想將來的可能性情況,想想這個殺人犯幾年後又回來了,想想胡漢三的狂笑,何止是不寒而慄。

刑法當初一刀切的情況,基本上是參考外國刑法的經驗,我國歷史上,對待這種行為,一向是打死的。當時出於對歷史的批判和對自己文化的不自信,也為了學習外國所謂先進經驗,引入了這個法條。現在看來,這條法律的副作用,遠遠大於它所謂的人性的關懷等等作用。

從更加廣闊的情況來看,北歐的殺人犯殘害70餘條人命,不但免死,還在監獄要求人權,要求人性關懷,從最近的大連案件,此罪犯公開叫囂,他不滿14歲,不會被處罰。是不是感覺所謂的人性關懷,成了罪惡的保護傘?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是不是本質上就是壞?

回到問題,肯定是需要更改刑法的相關條款,我們的立法者,需要徹底洞悉立法的本意,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弱者不受傷害,並且在受傷害後得到補償、賠償,而不是去保護那些加害者。在此基礎上,就會了解對刑法修改的迫切性,懲罰那些罪犯,才可以防止更多的人,變成罪犯。懲前毖後,才能治病救人。畢竟,我哭豺狼笑,之後,是 揚眉劍出鞘,而且,必須是。


沒有為犯罪者開脫,也支持降標(暫時也沒有很好的辦法),如果您帶著單純圍觀者發泄的態度來考慮這個問題,滿腦子想著直接弄死之類想法,請移步對口味的回答。


14歲的標準不是中國定的,而是國際出於對青少年保護和再造的目的定下的標準,目前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以14歲為標準,外國的月亮和國內暫保持一致。

我國目前的處罰方式對於犯罪者的家庭,是以巨額民事補償(一般人承受不住,或者說一般不會讓你承受的住)為主(這個賠償[單指死亡賠償金]城鎮一般以當地20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可舉證證明被告家庭住地附近收入高於這一標準的按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評論標準計算,此種惡性案件會加重處罰),對於涉事青少年是以教育感化為主,但面對青少年犯罪逐漸兇殘化,甚至部分當事人開始有「我不滿14歲,就可以殺人」的想法(又因為少年法庭的嚴格保密,類似未成年案件相關信息保證不公開,無法起到震懾作用,會讓部分人覺得「未成年殺人什麼事都沒有),近年各種案件表明,這種形式已經不適合現代社會,個人覺得可以學隔壁日本,韓國等適當降低處罰年齡(韓國,法國,波蘭,日本等國都已經把該標準降至12~13歲),但是隨之而來也有新的問題。

一但開了這個口子,這個年齡就可能不斷下調,以至觸及到刑法責任標準的辨控原則問題,同時,各地區教育水平不同,發展程度不同,地區同齡兒童的社會認知有很大的區別,我們所說的「社會發展了,孩子成熟的更早」並不合適。

加拿大曾嘗試讓有辨控能力的不適齡兒童走成年人的程序被稱為「惡意年齡補足制度」,但是這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原則,它否定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而且在審理過程中一但有錯誤,就會對並未涉事的青少年帶來不可彌補的名譽和隱私傷害,加拿大隻得廢止了這一制度(請腦補沒有犯罪的少年A被「補足」,事情真相大白之後從法庭下來遭到歧視欺凌最後黑化犯下血案的校園大戲)。

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不能為法官賦予「個案個判」的權力,也讓這個問題更為複雜化。如何在不違背法律程序原則的前提下維護個案正義,將會是一個長期性的難題。單純的廢止,大降標準,都是不負責任的主觀想法。

至於口中高喊要殺要剮的,法律不是為了滿足部分人的主觀正義而存在的,更不是滿足群眾投石欲的地方,法律更不可能跟著大多數群眾拍拍腦袋的熱度調整,即使殺人犯也有合法權利,如果您真的有極為強烈的正義訴求,請求您加入或協助法務工作,您能親自扭送乃至舉報一個竊賊或者無兇器的隨機搶劫者,就是您滿足正義欲最好的提現。


沒有必要。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不是因為刑法從寬處罰,而是因為童年貧困、缺乏教育、不良風氣等。現有刑法的規則在世界上是很通用的,國外也從寬處罰,沒有出現「未成年人犯罪大潮」,我國也沒有。國外的經驗表明教育和扶貧是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方案。同一個國家,兒童貧困率越低的地區未成年犯罪率越低,父母教育程度越高的地區未成年犯罪率越低,就是明證。我國仍然有很多家庭貧困兒童,1元錢投給學校比10元錢投給監獄效果更好。

有人說未成年人的貪慾淫慾和成年人相同,又沒有法律約束,先不說是否真的相同,在良好的撫養教育下,溫飽零花已經滿足,未成年人偷搶到錢又能幹什麼?他又不能買車買房送彩禮,最多充充遊戲幣!這一點可以通過實名制、未成年人購買可強制退款來解決。至於性慾,成年人強姦刑罰很重,成年人強姦發案率仍高於任意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可見未成年罪犯適用的罰則並沒有偏輕。早期性教育應納入中考高考!包括生殖健康知識和相關法律,讓未成年人知道如何安全合法地滿足自身需要,就不需要採用犯罪的方式。

受害者權益如何沒得到伸張?犯罪事實沒查清?審判程序有疏漏?跟成年人犯罪一樣,刑事案件結案後,未成年犯罪受害者一樣可以向犯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張民事賠償。

至於少年犯家庭民事上賠不起的,成年犯也一樣賠不起,有幾個罪犯是腰纏萬貫的?大部分是屌絲中的屌絲,文化程度低收入低雙商低下。高智商犯罪真的是少數。

懲罰犯罪者本來就不是受害者權益,而是國家的權力,必須基於公眾利益而不是受害人的情緒決定。公眾利益就是減少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大潮」只存在於想像中。隨著當前的法律政策執行到位,法制教育不斷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率本來就是逐年下降的,媒體大肆渲染的個案10000人裡面都沒有一例。

未成年犯罪的矯正有監內和社區,目前多採用社區矯正。

就效果來說,目前的監內執行,能保證未成年犯在被羈押的時期受到監管,犯不了事,是給時間以希望,消極的「拖」字訣,期待未成年人大腦發育成熟後能自我管理好自己的行為。

需要警惕的是少管所把很多問題少年關在一起,會成為「犯罪大學」,互相分享犯罪經歷,「正常化」犯罪行為;因為神經可塑性,少年犯適應「監獄小社會」比成人更快,出獄後對大社會適應不良也容易引發再犯。某市的統計數字,犯同樣的罪行因為不同區或不同法官差異,分別被判入獄和社區矯正,少管所釋放後的再犯率比社區矯正的更高。所以未來的發展方向,

一是基於社區、家庭和學校的行為矯正,給父母補上家教這一課,治理易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區不良現象。考慮在學校里設立羈押場所來代替集中關押的少管所,家長隨時可以探望,可以看孩子的視頻,可以用視頻語音等跟班上課、跟同學互動。

二是在問題少年中普及優良的榜樣,阻斷不良信息傳播。具體到我國現實,重點是要讓底層中學生有學習和生活的希望,而不是學校里經常有的「考不上高中/大學你就是廢物」這種自暴自棄的話語。當然這又涉及到增加高等教育機會的話題。

三是普及青少年心理精神衛生,增加心理科、精神科的醫學觀察,很多犯罪有心理精神原因,而青少年的大腦比成人更可塑,在青少年時期早期干預比成年後效果更好,成本更低。


說國際標準的我想起一個段子,不是我說的啊,不是我說的,不是我說的。

說 國際油價漲了,朝鮮也漲這叫與國際接軌

說 國際油價跌了,朝鮮不降這叫朝鮮特色

對就是朝鮮。


我覺得至少在受害者補償這一塊,國家應該承擔責任,比如按照資產總額百分比給予國家賠償,不是當個仲裁人了事就可以了的事情。


我看bcy的小學生看世界講了校園欺凌

他們說未成年保護法應該保護受害者

這些孩子,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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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必要

始終要記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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