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行行好,提問之前搜索下站內吧。誰跟你說精神病殺人不犯法的?

精神疾病範圍非常廣泛,難道得個病一輩子隨便殺人了?

制定法律的人腦子被驢踢了才這樣做呢。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不判刑?跟我念,部分發病期沒有自我控制力的病人傷人不予判刑。這個具體展開很麻煩,站內有詳解的,請自助。

法律大部分情況下是公平的


蟹妖。猜一下哈:無過錯不為罪?

其實吧,殺人無罪可以講得通,能不能把強制治療這一條落實了……

既然之前能被監護人放出來殺人,為何還要相信他們呢?為何最後還是責令嚴加看護了事的案例這麼多……

精神病院裏上訪的「被精神病」人太多沒牀位給真正的精神病了?

還是說其實是強制治療的佔大多數,只是草草了事放出來繼續殺人的才成新聞?這個我就沒查到數據了


在法律上,講究守恆定律的。這個人做了社麼事情是要有一定結果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其實犯法了,依然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誰來承擔這個結果?監護人。監護人為了避免自己的不利後果會各種辦法來監護精神病人。所以精神病人殺人無罪的社會學意義很大:完善社會福利機制、保障每個人羣的福利。讓精神病人有地方去,讓他們在一個安全並且普通人也安全的環境下。大家好纔是真的好。
謝邀非專業人士,簡單說說自己的看法吧!

那首先,精神病是病,當病人病發去攻擊他人時,是被認定是無自主意識無自我行為能力的。換句話說,不是他的主觀意識想去攻擊別人。舉個例子,就是今天你成了一個扯線娃娃,被別人操控著你的身體去殺人,那你要負擔這個罪責麼?而對於精神病人而言,這個「別人」就是那個病。

當然,設身處地想一下,我也能體會那些死者家屬因為一句「精神病不予糾罪」而承受的痛苦,並且現在對於精神病的認定也存在不足。但沒辦法,這就是文明進步帶來的......呃,代價吧!以往的我們只是講究著殺人償命,但是今天,我們學會了去體諒他們,去理解他們,這是社會文明的進步。

為了體現包容呀~

精神病怎麼確診?不是有一個明確範圍,在這個範圍裏的就是精神病。

而已有一個評定標準,換句話來說跟一份答卷差不多。

比如你要是高於60分,你就是精神病,你要是低於60分,你就不是精神病。

那麼59分和60分可能差別微乎其微,但是60的這個可以殺人不犯法,

就跟18歲算成年一樣,成年了就完全承擔形式責任。

17歲364天都不算。

這東西沒有什麼硬性道理,就是個人為評定。

但是這樣的規則就會體現社會的包容性,是不是很完美!


題目不嚴謹。你所說的應該是以下我列的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認定的第一種情況: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應當滿足:1.患有精神病;2.在犯罪過程中處於精神病發病期間,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3.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上述1、2點屬實的。只有在符合上述3種條件的情況下,精神病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纔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有限定條件的,並不是精神病患者殺人就無罪。首先看法條規定: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次,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認定。對於追究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3種情形: 第一,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精神病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應當滿足:1.患有精神病;2.在犯罪過程中處於精神病發病期間,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3.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上述1、2點屬實的。只有在符合上述3種條件的情況下,精神病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纔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沒有發病,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間歇性精神病人雖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其並非處於持續性的發病期中,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犯罪行為,其精神狀態以及辨認或控制行為能力均與正常人相當,在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應承擔刑事責任。第三,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對於患有精神病的人在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期間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根據其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的精神狀態、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來進行相應的量刑考慮。這種精神病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由於其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間,行為可能會失控,但是其又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他自己所實施的行為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有一定的瞭解,且具備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這個題主要先研究明白了,精神病患者必須是在精神病發作時,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才能無罪。也就是說,你必須證明自己當時發病了,什麼都不知道了,這個肯定會測謊啊,什麼的,感覺不是那麼好糊弄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能在他們犯罪前治好他們。國家應該大力發展精神病學。尤其是精神分裂和抑鬱症


精神病患者不被法律認可為合格的社會成員。同樣的還有小學生。

精神病殺人無罪是有嚴格的司法覈查程序的,但是問題在於 被證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極其危險暴力傾向」,判決無罪 但是卻沒有政府強制性治療措施跟進,以致於「間歇性短暫精神障礙」仍然活躍在社會上,凡是有致人死亡的精神病不應該有一座特殊的精神病院來強制收容嗎?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