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路口比較窄,小區停車位緊張,13日我帶8個月嬰兒看病回來,把車停學校門口(未堵正門,門口路邊)保安態度惡劣。先罵人,並先打人。用狼牙棒打我(兩三下)並用防爆器械把我鎖住。

保安與我爭執的時候學校教導處主任一直在旁邊,沒有勸架,並指示另一名保安用防爆叉把我腳鎖住。

我老婆與他們學校老師同時報警。警察來做了,學校門口小商店出來說可以證明保安先打人。

保安在打我的時候我還了保安一巴掌。

我回家翻行車記錄儀可以確定是保安先罵人,我罵了回去。

行車記錄儀給警察看了,警察說罵人只是他素質不高而已。雙方各打50大板。如果不同意調解就拘留。

請問警察這樣判決合理嗎?如果我拘留會有什麼影響嗎?對警察判決有異議去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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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派出所正在受理,本在也去教育局進行投訴.

令人詫異的是現在學校欲蓋彌彰,

以下為原文::

保安曾多次勸離無果。(事實是我們第一次見面,)

9月18日,保安發現該私家車停放在學校門口後對其進行了勸離,但該車主堅持不肯離開,中原一中教師王高峰與保安對此車主堅持勸離,該車主仍堅持不肯離開,(事實是我已發動車,保安不讓走)並對保安進行了辱罵(事實是保安先罵人),

此時王高峰老師撥打110報警,同時該車主下車對中原一中保安進行了毆打。(事實是保安先動手)

為防止私家車主傷害該校學生、教師、保安人身安全,學校另一名保安周洪慶使用抓捕器對該車主進行控制,(這是事實,是對的)

直至110趕到,把雙方帶到中原區派出所局進行處理,該車主在派出所辦公室內態度囂張,當著警察的面仍然用手指著保安辱罵不止。(事實是保安先罵人)

目前,此事件已由派出所受理調查。

本人今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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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說的事實,千真萬確.學校這樣在教育局局長信箱說謊,會有什麼處罰么?因為學校放學高峰期.當時錄視頻的學生很多.本人倍感冤枉.還有什麼渠道嗎?


雙方都拘留絕不是什麼各打五十大板,一方先以辱罵、推搡等吧暴力行為挑起爭端的,認定為從重情節,拘留五日。

後當事人還手的,認定為從輕情節,拘留三天,怎麼能叫各打五十大板?

難道別打打你拘留了,你打別人逍遙法外?


給你個案子參考一下。那麼案件定性為互毆的依據是什麼?

1、打架的起因。通報中交代,醫患雙方是因開藥方的問題發生糾紛和口角,是引發打架起因,而非患者或醫生單方的尋釁滋事或其他違法行為引起的,因此定性是準確的。

2、打架的過程。通報中稱,雙方在診室內發生口角後,後都動手打人。醫生寧某某將患者推出診室(這個行為不算打架行為),隨後患者蔡某某踢了醫生一腳(該行為屬於毆打他人),醫生拿起了敷料剪衝到候診區(該行為雖不屬於打架行為,但證明醫生對毆打對方或報復對方有積極實施的表現),雙方在候診區發生肢體衝突(該行為系輕微的推搡行為,雖雙方已經涉嫌互毆了,但如此後再無其他更強烈的打架行為,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罰),患者將醫生拉倒在地(此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行為),雙方隨後發生扭打(此行為屬於標準的雙方互毆),雙方在互毆中,還造成了醫生左手環指、小指骨折(輕傷),患者頸、臂、胸軟組織挫傷(輕微傷)的不同損傷的後果。

因此,在通報的事實來看,患者「踢醫生一腳」的行為、「將醫生拉倒在地」的行為、「與醫生相互扭打」的行為,均符合「故意傷害」的特徵,同時,患者的行為造成了醫生輕傷的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這位傷害醫生的患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目前被刑事拘留等待法院判決,是沒毛病的。

同時,該案件中,醫生將患者推出診室後,因患者踢了自己一腳,醫生便手持敷料剪衝到候診區,並再次上前與患者主動發生了相互扭打,可以看出該名醫生具有出於「氣不過」或者「報復」的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同時因為他與患者的相互扭打,造成了患者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毆打他人。法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醫生毆打患者,被裁決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是沒毛病的。

在醫患矛盾日益尖銳和醫鬧猖獗的今天,可能會有很多朋友替醫生抱不平,為什麼患者打了醫生,醫生就不能還手?或者把話題再延伸一下,為什麼你打了我,我就不能還手?還了手就一定是互毆嗎?

在這裡六哥必須先給大家糾正兩個認識的誤區:1、醫鬧的擾亂公共秩序和尋釁滋事與普通的醫生與患者矛盾引發的打架鬥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2、不是所有的被打都不能還手。

六哥先來說第一個誤區。

人有生老病死,很多病情即使是醫生也是無力回天,而現在由於很多領導的不擔當,不分青紅皂白,只要死了人,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導致越來越多的人紛紛喪良心的效仿,不讓故去的親人儘早入土為安,而是停屍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掙死人錢。

因為醫鬧是一個群體性事件,更因為有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門中層領導也不擔當,在處置起醫鬧事件來也是畏手畏腳,引起了很多醫生群體的不滿,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從近幾年的處置來看,不能說都改變了,但是至少比前些年好多了,也出現了大量的警察強行將醫鬧架走抬上警車的視頻在網路上傳播。

六哥工作這些年來,趕上過兩撥醫鬧。

一撥是病人因自己病情嚴重選擇了跳樓自殺,病人的家屬和「親戚」便以醫院看護不力為由,在醫院門前拉橫幅、堵大門。在給他們宣講了掛橫幅、堵大門會被拘留後,所謂的病人「親戚」看到我們真的開始錄像並逐個核查每個人的身份,落實他們與病人的關係了,他們便選擇在醫院門口附近不扯橫幅的靜坐。六哥和兄弟們陪他們靜坐了三天,最後院方簡單給了他們個台階下,他們就同意了院方處於同情給的少量喪葬費離開了。

第二撥是因病人家屬沒有仔細聽護士所講述的非常細微的陪床操作,自己操作失誤,加速了已經在彌留之際的病人離世。後來病人家屬又叫來了很多「親戚」,以醫院「治死了人」為由,準備設靈堂大鬧醫院。六哥出警後,在第一時間詢問了陪床的家屬,並詳細詢問了她是如何操作的,並全程錄像。了解清楚情況後,六哥向家屬說明,既然稱是醫療事故,那就要讓專業機構調查清楚是護士操作錯誤還是陪護家屬操作錯誤,護士操作錯誤是瀆職行為要追究,陪護人員未聽護士說明而擅自操作涉嫌過失殺人也要追究。六哥和他們談完後,他們選擇了主動和醫院自行和解。

以上這些都是醫鬧的典型表現,而回到北京積水潭醫院這個事件來看,患者蔡某某和王某並不是來鬧事的,確實是來看病的,而且與醫生發生口角的原因也不是沒事找事,而是在開方的問題上,患者覺得醫生「騙了」自己,才與醫生發生了矛盾。因此,北京積水潭醫院的此次醫患打架行為,就是一起普通的因工作糾紛而引起的互毆事件,如果被人挑撥、煽動、炒作成「野蠻的醫鬧」欺負「弱勢的醫生」,那就有點別有用心了。

六哥再來說說第二個誤區。

是不是我們的法律很不講理,所有的被打的人只能挨揍,不能還手?六哥只能說,不全是。很多朋友也會同情醫生的說,患者先動的手,醫生還手是正當防衛,不應該負法律責任。

在我國《刑法》上,正當防衛有著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做出了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超過限度的要負法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了6種正當防衛可以免責的情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僅就第三款的「行兇」來說,應該指的是類似「大悅城持刀傷人事件」、「榆林學生被刺殺事件」、「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等的那種行兇,千萬別誤解為誰和你發生了衝突,抽你一個耳光,就是所謂的「行兇」。

而在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上,是沒有關於正方防衛的規定的。但是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中,第一條就規定: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這就提到了一個問題,怎麼還手才算是正當防衛,才能免責?

正當防衛免責,需要三個構成條件: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法言法語是很難懂的,六哥再換成人話再給大家說一遍:

所謂正當防衛,關鍵詞在「防衛」兩個字上,什麼叫防衛?體現在行為上的是「逃跑」、「掙脫」、「護體」、「格擋」、「緊迫反抗」等一切急於脫身、自保或保護他人不受正在發生侵害的行為,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的脫身性回擊行為也都應該視為防衛行為。

比如說,對方在用拳頭不停的打你時,你在空中胡亂掄了一拳為了達到嚇唬住對方的目的後就逃跑了,這一拳如果打在了對方身上,只要沒有太嚴重的後果,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因為你就是在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就北京積水潭醫院這個案子來看,醫生將患者推出診室後,患者踢了醫生一腳,這時的患者沒有再繼續對醫生進行攻擊,也就是說「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了,醫生如果「氣不過」的話,應該選擇報警,由警察拘留對方。但是寧醫生對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沒有選擇報警,而是選擇自行解決,可能也與他長期不信任警察有關係,他在「不法侵害」停止後,主動拿著敷料剪出擊,就這一行為來說,他是自己又主動回到了「危險」中,所以已經不存在立法本意中的「防衛」了,特別是在候診區,醫生沒有選擇逃避或者由第三方的警察去解決案件,而是自己又主動去與對方發生了肢體衝突乃至最後的扭打。

換句大家能聽得懂的話,就是完全可以擺脫危險的醫生,因為「氣不過」或「報復」的心裡,又主動出去找回了危險,可以「閉門守城」的醫生,主動打開城門出去「單挑」,之後才發生的打架鬥毆還能叫「正當防衛」嗎?

醫生群體可能會覺得很憋屈,豈止是醫生,警察不也是如此,有人打了警察,警察作為國家暴力機器履職卻只能使用制服性動作,多一指頭非制服性動作,就是「未能有效克制情緒」,輕則處分,重則拘留,被抓的賊都是要強烈反抗的,多少次出了事的強烈對抗的抓捕,最後都定性為了警察和嫌疑人「互毆」。還記得某地司機打了輔警,輔警脫衣服還手的事嗎?輔警不是拘留的比司機還重?

另外,對於「正當防衛」,很多群眾存在著十大誤區,六哥也藉此機會一併給大家說一下: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如六哥以前所說的出警案例,一人動手,另外一人跟上還手,目的不是為了逃跑和防護,是為了泄憤和報復。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比如你做了夢,夢到某人要打你,或者現實中兩人吵了嘴,你認為對方可能要打你,直接找上門先把人KO了。咱們不像「老美」那麼流氓,動不動就對有敵意的國家搞個「先發制人」,正當防衛必須要求不法侵害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比如對方惡狠狠的站在那裡看著你,光玩嘴炮說要揍你,但啥也沒幹,你上去直接把對方干倒了,這叫你先動手打人,不叫「正當防衛」。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比如有人打你,打累了不打了,然後你說「我去,風水輪流轉啊」,直接上去把對方硬莽了一頓,這不是正當防衛,這是名副其實的故意傷害。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比如你與父子倆拉架子要干仗,結果老爹動手打你了,孩子沒動手,他爹揍你一拳,你逮著他兒子揍他兒子一拳,對不起,這不是「正當防衛」,不受法律保護。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比如你挨揍了,警察出警把對方銬住了,終於「老虎被戴上嚼子了」,你上去咣咣踹他兩腳,得嘞,雖然你值得同情,但是這兩腳,你也要負法律責任。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比如早就想揍他找不到理由,對對方極盡侮辱,用「激將法」挑逗對方打你,然後痛快的把對方干挺了,對不起,這叫防衛挑撥,要負法律責任。

8.不具保護權益意圖的「偶然防衛」行為。比如說你拿著棍子要去打乙,結果在路上恰遇乙從衚衕竄出,你一棍子把乙砸暈,又上去踹了兩腳,此時卻獲得了隨後追來的人群的熱烈掌聲,因為你不知道乙剛剛搶劫了一個老太太。此時,你不是見義勇為的英雄,你是犯罪嫌疑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比如公安人員依法執行逮捕、拘留、傳喚、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所有的激烈反抗,都叫抗拒抓捕,不是所謂的「正當防衛」的借口。

10.開始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這也就是法律所說的「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說到這裡,可能很多朋友還是不理解,堅持認為「他打我,我就要打回去」。在六哥看來,立法的本意是讓大家在發生糾紛和爭執後,盡量不要使用武力解決問題,以免冤冤相報何時了。

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中還規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打人要打出個「輕微傷」來,才能構成違法,才能處罰。

而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直接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改變的是,只要動手打了人,證據確鑿,不需要必須打出「輕微傷」來,就可以直接處罰,且首選的就是拘留。換句話說,或許你沒壓住火氣,打了對方一拳或者一個耳光,面臨的可能就是拘留+罰款。

對於這些,朋友們也沒必要質疑、為難基層警察為什麼不維護祖宗傳下來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祖訓」,「憑什麼他打了我,我還不能還手」。畢竟警察都是執法的,如果朋友們請求全國人大修改法律「輕傷以下的決鬥不是違法、先動手打人挨揍是活該」,警察一定會認認真真的執行新的法律。

在法律沒有按照自己的意願改變的現狀下,儘快摒棄自己與法律衝突的思想,也不要試著妄圖為自己的故意傷害違法行為罩上「正當防衛」的合法外衣,法官沒有智商低於60的傻子。

暴力解決問題的年代過去了,如果還沉迷於暴力不能自拔,並為自己的暴力行為辯解,最終倒霉的還是自己。


真的如你所說事情經過這麼簡單嗎?


你看啊題主,你要是把車停在馬路中間,我相信學校保安絕對不會去找你的麻煩。

所以你也別bb了。

這件事有腦子的人都能看出是你無禮在先。

你把車停學校門口,保安不讓。

你跟保安bb,保安動手。

是這個流程吧!

我覺得保安下手有點輕。


懶得普法,我給你換位思考一下——

一輛垃圾車停在了你家門口,你讓司機挪開,他說「我又沒賭你家門口」,你說「咋的?你還想賭我家門口?」,一來二去你倆吵了起來,你氣不過,先罵了司機,司機回嘴罵你,你更生氣了,抄起擀麵杖打了司機,司機回手給了你一巴掌,然後你們報警了

——然後這次結果如你所願,你被拘留了,司機沒事

——我還真不相信你能接受這個結果,八成也會上知乎問「雖然我先打罵了司機,但是司機也還嘴甚至還手打我了,憑什麼警察只拘留我一個人」

所以你看,法律條文什麼的重要麼?只要不合你意,你就不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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